□孫福慶 成帥華
想借助W TO就一勞永逸地獲得自由和公平的貿易環境是不切實際的幻想。W TO僅僅是通過多邊談判和磋商逐步地推動貿易自由化,并不是已經實現貿易自由和公平的象征
中國應當加強在爭端的事前或者事后的應對能力。我們聽到比較多的是中國準備如何
遵守承諾遵守W TO規則,W TO和主要貿易大國緊鑼密鼓地監督中國履行承諾的情況,但是中國對其他W TO成員的跟蹤和監督很少
一方面叫嚷監督中國是否遵守規則和履行承諾,另一方面又不失時機的鉆W TO規則的空子,美國最近對鋼材進口實施保障措施這一事件給剛剛加入W TO的中國帶來了一些重要的啟示。中國加入W TO標志著中國對外開放進入新的階段,中國的國際經濟環境、體制環境和政策環境將朝著有利的方向發展。但是,美國違反W TO精神和《保障措施協定》的具體規定而實施保障措施,促使中國清醒地意識到這種環境的轉變不會是自動完成的。
結合美國保障措施引起的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根據加入W TO的“實戰”經歷,為了在W TO框架內應對外國的貿易保護主義和保護中國正當利益,中國政府應當尤其注意這樣四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加入W TO后,中國的國際貿易環境有所改善,但應當拋棄對國際貿易環境自由化的過多幻想。中國加入W TO解決了與主要貿易大國(美國)的非歧視貿易待遇問題,中國作為一個遵守國際規則的大國形象也進一步得到確立,這都將極大地推動中國對外貿易交流和合作的發展。但是,美國提高鋼材進口關稅,歐盟隨后對鋼材進口實行關稅配額,這些都再一次清楚的說明,想借助W TO就一勞永逸地獲得自由和公平的貿易環境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即使是一直自我標榜為自由貿易急先鋒的美國,并不是遵守W TO規則的典范,而是鉆W TO規則漏洞的高手。
W TO僅僅是通過多邊談判和磋商逐步的推動貿易自由化,并不是已經實現貿易自由和公平的象征。即使美國、歐盟和日本這些最發達的經濟體,也頻頻有保護主義的政策出臺。這一次,連使用率一直很低的保障條款都派上了用場,說明美國和歐盟在局部問題上存在嚴重的保護主義傾向。對此,我們必須繼續保持更加清醒的頭腦。
第二,加入W TO后,中國在維護自身利益時擁有更多的政策選擇,但在如何使用這些政策“武器”的問題上存在嚴重的能力缺陷。中國加入W TO的一個重要的預期收益是可以利用W TO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被稱為“W TO皇冠上的明珠”的爭端解決機制有三個重要特點:多邊談判而成,同時又是多邊參與的;更加規則化導向,強權政治的因素較弱;授權報復機制,對違反W TO規則的政府有一定的懲戒性。換言之,中國加入W TO后意味著中國在國際貿易體系中獲得利益、爭取公平的政策選擇更多,保護自身正當利益的機會更大了。
但是,選擇更多并不必然意味著收獲更大,機會更大也并不意味著勝券在握,需要有良好的操作能力才能化機遇為實惠。具體而言,中國應當加強在爭端的事前或者事后的應對能力。事前,主要是跟蹤和監督工作。我們聽到比較多的是中國準備如何遵守承諾遵守W TO規則,W TO和主要貿易大國緊鑼密鼓地監督中國履行承諾的情況,但是中國對其他W TO成員的跟蹤和監督很少。然而,美國這次的保護主義政策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們也應當跟蹤和監督美國等其他國家是否履行了對中國和對W TO的承諾。“預則立,不預則廢”。事前的跟蹤和監督可以幫助我們爭取主動,跟蹤和監督的對象包括對其他W TO成員國內法律的修改、有關貿易政策的醞釀、貿易救助措施的調查啟動以及重要的國內政治活動(如全國性選舉)等。
爭端的事后,主要需加強的是雙邊和多邊談判,尤其是向W TO爭端解決機制申訴尋求公正裁決的能力。W TO爭端解決機制對法律、技術和程序都有十分嚴格的要求,一方面向W TO提出申訴或進行應訴需要大量的技術性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內的調查、統計、行政救濟、司法審理等符合相關國際標準。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們的政府、企業和專業服務行業的技術儲備和應對能力都還十分欠缺。
第三,加入W TO后,中國的出口產品面臨更加開放的國際市場,但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中國的某些出口仍然十分容易被外國市場拒之門外。中國加入W TO后可以享受W TO成員之間普遍的非歧視貿易待遇,也可以得到《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保障措施協定》的公平適用,但是中國加入W TO后較長一段時間內,中國的出口產品仍然容易受到單獨針對中國的進口保護。對中國產品實施特殊進口保護的發生情形主要有兩種:在確定中國產品的進口是否為傾銷時可以繼續使用“非市場經濟”的歧視性標準;對中國產品的進口增加適用保障措施的條件比較寬松。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a)款(ii)項規定,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如果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 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也就是說,進口國調查中國進口是否屬于傾銷或補貼產品的主管機關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繼續對中國產品使用“非市場經濟”標準,即不以中國的國內價格和成本為比較對象,而以其本國或其他第三國的成本和價格為比較對象。以“非市場經濟”的比較方式來判定中國產品是否傾銷或補貼產品,這種方法的主觀性太強,對中國不利。
如果遇到其他W TO成員調查中國產品是否傾銷或補貼時利用“非市場經濟”標準,中國企業應當努力適用《議定書》的其他條款,即: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具備市場經濟條件,或者根據該W TO成員國內法證實中國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因此,中國企業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明確證明”、“證實”的能力,政府應當為企業和行業協會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協助。
在中國加入W TO之后12年內,W TO其他成員可以在比較寬松的條件下對中國進口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GATT第19條和W TO《保障措施協定》中對實施保障措施規定的條件十分嚴格,只有當“正在進口之其領土的一產品和數量與國內生產相比絕對或相對增加,且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方可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而對中國的“特殊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條件要寬松得多:不是一般條款之中的“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而是“造成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的威脅”。由于對“市場擾亂”的界定并不明確,因此中國要對此類保障措施進行有效的防護難度很大。從相關的條款分析,應尤其注意提供這樣三個方面的數據:受影響的W TO成員是否考慮了客觀因素,受影響的進口國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是否提供合理公告、聽取擬議措施適當性的意見和證據,實施的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必要的時間限度。而這些數據的收集和積累,需要中國國內有關政府部門的技術支持,也需要企業和行業協會的自主努力。
第四,加入W TO后,中國可以采取規則允許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來合理的保護國內產業,但是應當注意W TO對保護措施的使用有著比較嚴格的限制條件,鉆規則的漏洞還為時過早。《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保障措施協定》就是對GATT1947相關條文的細化,進一步增加了限制性條件,避免W TO成員的濫用。加入W TO后,中國不僅可以援引這些協定保護自己免受不合理貿易救助措施的損害,而且也可以在適當的條件下使用這些貿易救助措施合理的保護國內產業。但是,至少在目前情勢下,實施保護措施時應注意對相關協定的嚴格遵守。
這有三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從政治上考慮,遵守規則可以確立中國良好的國際形象。中國加入W TO前,對中國能否切實遵守規則履行承諾,世界上有不少人抱有懷疑態度。如果中國有比較嚴重的違反W TO規則的保護主義政策,不符合中國改善國際貿易和投資環境的真實愿望。其次,從經濟利益看,違法規則可能帶來嚴重利益損害。如果被W TO裁定違反W TO規則,那么相關成員可以實行報復性進口限制措施,由于中國經濟實力還比較弱小,國民經濟對貿易的依存度較高,有限范圍的保護措施很可能導致更大范圍的損害。最后,從技術上看,中國要想繞過W TO規則進行不適當的保護措施十分困難。從已有的W TO爭端解決案例來看,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對實施貿易救助措施的審查非常嚴格,對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傾向于保證適用對貿易救助的限制條件。前文闡述的W TO審查美國保障措施的案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因此,中國當前的最好戰略是誠實守信,而不是努力鉆規則的漏洞。誠實守信可以保障最基本的利益和權利,相反,在目前的形勢和技術能力下,鉆規則的漏洞則可能得不償失。
(孫福慶系上海W TO事務咨詢中心理事會秘書長成帥華系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博士。)(16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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