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前天,廣州貝氏藥業有限公司狀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一案正式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案由是“侵犯企業財產權”。據了解,這是迄今為止全國第一起因不滿政府定價而正式立案的訴訟。
貝氏在起訴狀中說:去年12月15日,國家計委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印發30種抗感染類藥品單獨定價方案(暫行)的通知”,將貝氏生產的氧氟沙星片100mg/片定價為最高零售價8 元/10片、15.5元/20片;而日本第一制藥生產的氧氟沙星片100mg/片定價為41元/20片,202元/100片,每片高出2.64倍之多;上海信誼藥廠生產的氧氟沙星片200mg/片定價為最高零售價21.5元/6片,也高出2.24倍。貝氏對此不滿,要求依法予以糾正。
訴訟的主要理由是:一、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貝氏認為,他們和日本第一制藥、上海信誼藥廠生產的氧氟沙星片都是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或銷售的優質藥品,其質量、安全性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要求。在療效方面,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臨床藥理基地中山醫科大學(現并入中山大學)證明,貝氏和日本第一制藥生產的氧氟沙星片是生物等效的,療效和治療周期是相等的。盡管如此,但它們的定價相差巨大,有悖于《價格法》的公正原則。貝氏申請單獨定價的價格是20.20元/10片、40元/20片,而被告卻定價為8元/10片、15.5元/20片,且定價后未告之貝氏定價理由,因此,該定價行為無充分證據。二、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貝氏認為,被告單獨定價行為是以其自身制定的《化學藥品單獨定價申報評審指標體系》為依據的,而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局是《藥品管理法》的執法機構,制定藥品生產質量、經營質量、醫療單位制劑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因此,被告在單獨定價過程中對藥品的質量標準、療效及安全性等方面的認定應適用《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不應另行制定標準。三、被告濫用職權。貝氏認為,他們與日本第一制藥和上海信誼藥廠生產的氧氟沙星片在質量、安全性、療效、治療周期等方面相同,而被告卻依其職權制定一個不平等的零售價格,顯然是有失公平公正,是嚴重的濫用職權行為。
昨天,本報駐北京的記者聯系了國家計委價格司,有關官員表示,他們已經知道貝氏起訴案已立案的消息,但拒絕對該案發表意見。有關專家說,日本第一制藥和上海信誼藥廠的氧氟沙星片為原研制產品,貝氏的是仿制藥品,它們之間價格有一定差距是正常的,不過差距應該有多大,則值得探討。貝氏的律師告訴記者,接下來將進行證據交換等一系列工作,估計到正式開庭還需一段時間。
貝氏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貝慶生向記者表示,該案能夠立案,讓人振奮,它表明“民告官”不再難了。
本報對此案將作追蹤報道。 (段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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