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2月9日專電(記者李興文)幾年前,“陽光”二字引發了江西陽光乳業和可口可樂之間的一樁商標糾紛案,日前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作出陽光乳業“天天陽光”商標準予注冊的終局裁定,江西陽光乳業最終以法律手段贏了可口可樂。
1997年3月,江西陽光乳業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提出“天天陽光”牛奶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查后發布了初步審定公告。可口可樂公司隨即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在 中國,可口可樂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在“汽水、飲料、礦泉水、軟飲料、果汁飲料”等商品上注冊了“陽光”及其英文“HI-C”商標,這枚商標在世界各地都享有相當高的知名度。而陽光乳業的商標“天天陽光”分別由“天天”和“陽光”兩部分組成,其中一半部分“陽光”與可口可樂先申請注冊的商標“陽光”完全一樣,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飲料”等,均為飲料一類,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
陽光乳業則認為,“陽光”是極其普通的漢字組合,不是獨創性的商標,不應由一家獨有。
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真分析雙方的意見后復審認為,可口可樂公司申請注冊在先的商標文字“陽光”指定使用商品,按商品國際分類是第31類“水果”和第32類“汽水飲料”等,“天天陽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則為第29類“牛奶”等,各自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原料有明顯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二者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最后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終局裁定,由可口可樂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天天陽光”的商標準予注冊。至此,一樁長達幾年的商標之爭終于畫上了句號。
《京華時報》(2002年2月10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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