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海1月10日消息:由文化部和外經貿部頒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從今天起開始正式施行。《辦法》規定,合乎條件的外資將被允許進入中國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渠道,允許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外資比例不超過49%。
根據這一辦法規定,外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 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合作設立從事音像制品(包括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的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企業。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中方合作者和外國合作者要求在申請前三年無違法記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國家有關設立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條件;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中所擁有的權益不得低于51%;合作期限不超過15年。
新聞晚報報道說,華納唱片中國(香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宋柯、滾石(中國)事業常務副總經理臧彥彬分析,對一般消費者來說,《辦法》至少有兩點可以預見的利好前景:
首先,外資進入流通渠道,意味著音像制品銷售地點增加、流通成本減少,音像制品有了降價的余地。其次,從發行到上市的時間縮短,國外音像制品有可能在中國同步發行。
據悉,華納、索尼等海外大唱片公司正在與內地合作伙伴緊密接觸之中,很可能于今年年底就在中國內地設立發行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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