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一日電(記者余東暉)中國海關將從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新的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中國海關總署今天公布了這個新辦法。海關總署表示,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估價原則,依據新辦法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包括貨物運至中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
新辦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向中國海關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提供包括發票、合同、裝箱清單及其他證明申報價格真實、完整的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海關認為必要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還應當向海關補充申報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和成交活動的情況,以及其他與成交價格有關的資料。
中國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有疑問時,應當書面將懷疑的理由告知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要求其以書面形式作進一步說明,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是真實、準確的。自海關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或海關審核所提供的資料或證據后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時,海關可以不接受其申報價格。
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需要推遲作出估價決定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在依法向海關提供擔保后,先行提取貨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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