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姚芃) 歷時18個月后,備受中外媒體所關注的日本奧林巴斯侵犯千禧龍商標案終于有了一審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奧林巴斯侵權事實成立。據悉,這是我國首例涉外商標侵權案。
日本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是全球最大的光學儀器制造廠商。2000年初,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國內市場上發現進口相機“奧林巴斯WIDE80型”機身、包裝盒、信譽 卡等顯著位置上,印有該公司注冊的商標“千禧龍”字樣,遂將奧林巴斯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權,索賠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共計500萬元人民幣。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去年6月受理此案后,奧林巴斯提出,自己使用的“千禧龍”字樣未做商標使用,又于今年4月份開庭審理時提出漢都公司“千禧龍”商標注冊不當的異議,但遭到駁回。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認為:“千禧龍”不等同于“千禧年”,不是公知公用的詞匯,而是漢都公司將中華民族龍年逢千年,抓住三千年才遇一次的機會,創意性地提出了“千禧龍”的概念,屬智力成果,其商標注冊應受保護。
法院認定,千禧龍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并享有商標專用權,奧林巴斯未經漢都公司許可,在其生產的相機上用與原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裝潢使用,盡管其中的“龍”字是繁體,但仍是同一漢字,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因此構成了對漢都公司的侵權,應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就侵權一事在媒體上公開向漢都公司賠禮道歉,并向漢都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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