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辦發[1995]38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鑒于目前部分國內單位和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申辦金融(銀行)技術暨設備展覽過程中
存在的不規范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影響,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加強對申辦此類展覽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金融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計劃在我國境內舉辦的凡涉及到金融(銀行)技術和設備的全國性展覽進行管理。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帶有“中國”、“國際”、“金融”、“銀行”字樣的此類技術、設備展覽活動,一律不予承認,并有權制止。
二、為保證金融(銀行)技術暨設備展覽的整體水平和效果,此類展覽應統一組織和集中舉辦。全國性的展覽計劃和方案,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與科技司負責提出,辦理有關報批手續,并組織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共同舉辦。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不再單獨舉辦此類全國性展覽。
三、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舉辦此類地方性展覽要嚴格控制,如確屬必要,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支付與科技司批準。
四、各商業銀行總行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因執行電子化年度計劃,需要舉辦本系統內小型技術、設備選型會的,不在此項管理之列。但舉辦單位要嚴格規范該選型會的名稱,并將有關材料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與科技司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抄送:國家經貿委、國家科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本行發送:支付與科技司、電子化公司、清算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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