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了 為何難獲保險理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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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20:05 和訊 | ||||||||
市民鄭先生反映自己為父親購買了一份保險,但當父親病危,要求保險公司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卻遭拒絕;保險公司稱,公司欲退回這筆保險金,但鄭不答應。就此引出一樁保險合同糾紛——— 投保人:保險公司不理賠
日前,家住市區的鄭先生致信早報反映說,去年6月13日,他為父親購買了一款分紅型的終身壽險和附加定期壽險及某某卡意外險。去年12月,父親生病。今年1月經市人民醫院和一院確診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醫生證明父親生命垂危。 他說,按照有關提前給付附加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應做出相應賠償。今年6月,他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但對方以種種理由拒絕理賠,并且認為被保險人投保前就有病。 鄭先生說,他父親在被保險之前,曾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兩次由專門醫生在指定醫院分別進行體檢,保險公司在確定父親身體沒有問題后,才與自己簽訂保險合同的。現在,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客戶承擔全部風險,那么投保還有什么意義呢? 保險公司:可退回保險金 這家保險公司理賠部工作人員接受采訪說,當初投保人購買了這款保險,里面附贈意外險,現在鄭先生提出的賠償就屬于這部分。 但據該險種相關條款: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于保單生效日起一年后,被保險人經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并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6個月以下者,可向保險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 這名工作人員說,目前鄭先生的父親經醫院證明其可能存活6個月以下,但“可能”并不等于一定,所以根據條款的規定,鄭先生提出的理賠沒事實根據。 那么,保險公司不是在投保前指定進行了兩次體檢嗎?對此,該工作人員稱:被保險人鄭某在投保前有義務向保險公司道出自己身體的實際情況,當初他稱自己是健康的;保險公司組織的兩次體檢,都沒發現他有疾病。 保險公司一位副經理說,從保險公司調查到的情況看,鄭父在投保前一周,曾到一家醫院治療,證明其已身患疾病,但他并沒履行告知義務。現在鄭先生提出理賠,公司已和他協商,也答應退還他的保險金,但鄭先生不答應。 律師:一分為二看紛爭 早報法律顧問蔡書榕律師說,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若鄭先生在為其父親投保前,不知道父親已患有疾病,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時也沒有檢查出鄭父患有疾病,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保險責任。若鄭先生在為其父投保時,已經知道了他父親患疾病,沒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那么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理賠的責任。 (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