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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4日 18:56 新浪財經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04-4-25)(保監會【2004】2號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4年第2號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3年12月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防范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依法登記注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

  保險資金是指保險公司的各項保險準備金、資本金、營運資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和其他負債,以及由上述資金形成的各種資產。

  第四條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保險資金,應當遵守《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保險資金,應當遵守《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家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該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務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違反資金運用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三)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其中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

  (四)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

  (六)設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具有完備的投資信息管理系統;

  (七)資金運用部門集中運用管理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低于80%;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前款所稱境內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第十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應當相應增加資本金。但其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第十一條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三)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格證明文件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股東的證明材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擬設公司的籌備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六)出資人出資意向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對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中國保監會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經申請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I建期滿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第十四條 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憑證復印件;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四)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完整的開業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頒發《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的業務范圍;

  (三)擬設機構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市場分析;

  (四)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

  第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分支機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

  (二)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三)業務經營范圍;

  (四)擬任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營業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文件;

  (六)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

  (七)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完整開業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頒發《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準文件及《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統一設計、印刷、頒發、扣繳、注銷或者吊銷《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刷、頒發、扣繳或者吊銷《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10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險、證券從業經歷;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未因從事經濟活動受過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經營機構兼職,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其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不屬于清算財產。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工作由中國保監會監督指導。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被依法撤銷的,由中國保監會及時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士成立清算組。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清算組。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內容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清算組應當委托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公司債權債務和資產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經營范圍和經營規則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一)受托管理運用其股東的人民幣、外幣保險資金;

  (二)受托管理運用其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的資金;

  (三)管理運用自有人民幣、外幣資金;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五)國務院其他部門批準的業務。

  第三十條 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三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外匯資金運用業務和其他外匯業務,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與受托管理資金在同一投資渠道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計算。

  保險公司委托他人運用的資金和自己管理運用的資金在同一投資渠道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合并計算。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約定獨立的托管人。

  托管人應當是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資金,應當由不同的投資管理人員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一)自有資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

  (二)受托管理同一保險公司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險資金。

  第三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因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入保險資金。

  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

  第三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運用保險資金、托管人托管保險資金均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書面合同的內容和格式指引。

  第三十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取得資產管理費,并應當將收取資產管理費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資產管理費率應當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

  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保險資產管理費率的標準。

  第三十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擔保;

  (二)承諾受托管理的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三)將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轉委托;

  (四)利用受托保險資金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五)與股東、委托保險資金管理運用的保險公司之間或者操縱不同來源的受托資金互相進行資金運用交易;

  (六)以資產管理費的名義或者其他方式與委托人合謀獲取非法利益;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由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致使保險資金受到損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賠償損失。在未賠償損失之前,不得取得報酬。

  第四十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運用保險資金業務的完整記錄和委托運用保險資金的合同文本應當保存15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定期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報告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委托保險資金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第四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與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年終財務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四十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資金托管人對委托人以及保險資金運用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義務。

  第四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受托資金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與其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發生民事糾紛,其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不得用于扣押、凍結、抵償等。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控制度,設立投資決策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建立相互監督的制約機制。

  第四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備的投資決策、資金運用和財務核算的信息管理系統。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有與業務操作相關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四十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監事會。

  委托人可以向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派駐監督人員。監督人員代表委托人監督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履行合同情況,但不得干預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正常業務。

  第四十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權列席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部門的有關會議。

  第四十九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保險資金委托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合同的復印件。

  第五十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務統計表、財務分析報告等有關報表及其他資料。

  中國保監會另行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報送報表的內容和格式。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檢查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檢查。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給予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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