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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護航 奧組委重拳出擊門票黑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 13:35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袁雪 本報記者 萬相辛 10萬!這就是近日一位“黃牛”親口告訴記者的奧運開閉幕式門票市價——而它本身的面值為5000元。 盡管距離奧運開幕尚有300天,但坊間盛傳的奧運門票轉手后價值翻幾番,甚至幾十倍已非個案。 9月30日,北京奧組委的一紙聲明,宣布了重拳出擊奧運門票“黑市”的序幕。 聲明中稱:“倒賣奧運會門票系法律禁止行為,奧組委將支持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倒賣奧運會門票或利用購買奧運會門票之機進行的非法活動。對于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得奧運會門票的持票人將自行承擔一切后果。” 門票當作期貨炒 “身份證借我用用,買票用。”一位為了買到門票的學生希望周圍的同學都能伸出“援助之手”。 2007年4月15日,奧運會門票銷售的第一階段開始。由于該階段采用的是“公開銷售、抽簽確認”的政策,為了取得自己心儀的門票,不少公眾“廣撒網多撈魚”,申購多個項目、場次的門票,增加中簽的概率。 于是,當8月24日抽簽結果公布后,為數不少的人成為手握多張門票的“幸運兒”。前述那位同學自然也在行列之中。然而問題隨之而來,這些人本身或許并不需要如此多的門票。而根據奧組委票務中心的政策,第一階段未付清票款的購票者是沒有權利參加第二階段購票的。 一方面有人手中的資源過剩,一方面有人卻求票無門。在這種情況下,加價出售,所謂各取所需的奧運門票地下流通市場開始形成。 據北京奧組委票務工作人員表示,10月中下旬,奧運會門票第二階段銷售將按照原計劃拉開序幕。類似的高價販賣的行為依然會出現。 但與這種極端案例相比,門票中簽者由于客觀原因無法觀看比賽,加價一定數額的“辛苦費”轉讓至他人的情況也不在少數。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王錫鋅教授稱:“不能把奧運會門票當作期貨來炒。” 王錫鋅認為,奧運門票是與政府的公共職能緊密相連的資源,轉讓價格與票面價格之間的差距并不是個人創造的,而是依靠公共投資產生的。 他還從自由選擇權的角度解釋了這個問題。“在購買奧運會門票這種高度稀缺的商品時,對于買者來說,他已經沒有了自由選擇的權利。他為什么要去尋找高價的票源,而不去真正發行票務的地方買呢?因為沒有足夠的門票。” 王錫鋅認為,奧運會的宗旨是為了讓更多民眾參與進來,而擁有奧運門票是這種權益得到實現最直接的表現方式。“政府動用了公共資源,提供了公共服務,如果沒有使真正需要使用的人得到享用。經過層層轉手,公共服務的意義便會失去。” 罪與非罪的邊界 如何界定非法倒賣?如何劃清非法倒賣與合法轉讓之間的界限?如何從法律程序上抑制這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倒賣有價票證的行為定性為攪亂市場罪。 刑法第227條規定,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于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另外2005年8月出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將偽造、變造、倒賣文藝演出票和體育比賽入場券的行為列為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 在法律上,倒賣可以這樣界定:在主觀的謀利驅動下,通過客觀的加價行為,轉讓有使用價值的票證的行為。 但上述兩項法律條文都沒有規定加價數額達到多少就會被定性為倒賣票據。 “因此,對于奧運門票倒賣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加價的上限是多少,”王錫鋅教授這樣回答記者的疑問。 目前只有針對火車票這種常態、且對社會產生持續性影響的票據,執法部門擁有了明確、嚴格的執法依據。 2006年2月,鐵道部、公安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通知,認定以贏利為目的的任何火車票加價都屬倒賣,加價的上限為5元。超過這個上限,哪怕是一塊錢都會構成倒賣。 除此之外,國家對于文化演出、體育賽事的倒賣行為都沒有數額限制。只有總體的定性是,如果其加價構成了實質性的利潤,那么就可以判定為倒賣。 類推下來,對于奧運門票目前似乎還難以做到有法可依。 王錫鋅表示,加價的上限是多少就會構成倒賣,這要與特定的情形相關。所謂的特定情形,是通過對社會的危害來認定的,并不是一個數學公式就能計算出來的。同樣的情形,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時機對社會的沖擊是不一樣的。 購買奧運門票時申購人花了不少的力氣,費了不少時間,現在在票面價值基礎上加一定的辛苦費,將多余的門票轉讓。這是否可以呢? “將加價的數額與購買門票時發生的實際成本相聯系。”這是王錫鋅個人認為比較合理的處理方法。 他進一步指出:“如果在轉讓過程中,能列出具體明細的費用支出表,將交通費、開戶費、送票費等開列出來,增加的價格是對實際成本的彌補,那么這種情況我認為不算是倒賣,很多專家學者也認同的一點。而如果轉讓費用超過成本,就要認定為倒賣。” 然而問題在于,所謂實際成本幾乎不可能精確測量,而執法人員掌握著較大的裁量權。 王錫鋅建議,執法者應放棄簡單化的、一勞永逸的思維,要根據具體情形形成一種判斷。但同時,在裁量的過程中,也要有一定的原則。總體來說,制裁應該是和倒賣的危害程度成比例。 在處理倒賣普通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有價票據時,主要的法理依據是《治安管理法處罰法》第52條。該條例規定,對于倒賣者處以10-15天的拘留,以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據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工作人員透露,處理奧運門票的倒賣問題將與普通文體演出倒賣無實質差別。 另外,如果在購買門票的準備和實施的階段中,是有預謀、期待和準備的,也會構成非法倒賣。雖然通常來說,很難判斷其最初目的,但也會存在一些特征,例如在數量上會獲取很多。 力推實名制 奧組委的票務政策規定,公眾在預定或購買奧運門票時都需要提交本人真實身份證件信息。對于申購開閉幕式的觀眾的要求更嚴格,還需提交本人照片。因為在開閉幕式的入場檢查中,持票人信息必須與終端驗票系統中存儲的個人信息相一致。 王錫鋅教授認為,如果有嚴格的執法機制,實名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倒賣,甚至杜絕倒賣行為。實名制的應用將會造成“黃牛”購買和轉讓票據時的不便,從而大幅提高其成本;而且還是一種警示作用,即購買的人會擔心無法入場,從而減少從非正當渠道購買的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王錫鋅的這番敘述有一個大前提,即是要能保證嚴格的執法機制。這一是要保證有足夠的資源進行嚴格執法。而這可能意味著對組織方奧組委的組織成本、運行成本造成較大的負擔。 另外一個考慮要素是,實際情況下是否允許具體到人的排查。 “擁有10多萬座位的鳥巢,一個個檢查需要多長時間?這會引來抱怨,最糟的情況可能還會發生沖突。”王錫鋅不無擔憂地說。 這種擔心并非空穴來風,2006年的德國世界杯上就出現了類似的問題。為了控制足球流氓和防范恐怖活動,組委會對全部門票實行了實名制,要求球迷在申請購買球票時提交詳細的個人資料。但要在短短1-2個小時內一一核對數萬進場觀眾的信息是否與所持票面相符,是一個相當大的工作量。很多情況下,工作人員只進行抽查,甚至有些時候實名制都形同虛設。 記者隨后又采訪了北京奧運經濟高級顧問黃為博士,他表示,在以往的奧運會中,沒有見過實名制門票的情況。而且在美國,一些重大的比賽,例如NBA決賽和全明星比賽的門票也都沒有使用過實名制。 但是不可否認,這項規則仍可以作為一個符號,對人們進行警示,在執法時僅采取選擇性執法——采取抽查的形式,并可以根據情況的不同,調節抽查的概率。 因此王錫鋅仍然認為,雖然火車票實名制遲遲難以推動,但奧運會使用實名制是一個可選擇的方案。形成區別的關鍵就在于,類似的大型活動與火車票等存在著根本的差異,前者是一次性的事件,而后者則是日常事件。 “對于非常態的事件來說,如果在執行階段不嚴格,可稱其為靈活性;而對于每天都會發生的事情來說,靈活性就意味著規則的死亡。” 或許正是為了避免實名制名存實亡的尷尬處境,北京奧組委目前在票務政策上實行了混合方案:開閉幕式門票規定只能一次轉讓,且必須經過奧組委的相關程序;而體育賽事門票,則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進行轉讓,持票人與所持票面顯示的信息可以不一致,對于轉讓的次數也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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