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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商業用奧標不得相鄰廣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09:25 京華時報
市工商局明確涉奧廣告審查標準 非商業用奧標不得相鄰廣告 本報訊 (記者袁國禮)市工商局昨天明確涉奧廣告審查標準,如果將奧林匹克標志(簡稱奧標)用于非商業目的,必須明顯區別于商業行為,并不得與商業廣告相鄰使用。 市工商局表示,奧標權利人是指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北京奧組委,它們對奧標享有專有權。工商執法人員將按照《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對涉奧廣告進行重點監測,依法從嚴處理侵權廣告。 市工商局還表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為宣傳奧運會使用奧標是非商業使用,但如果企業贊助組織迎奧運活動,并在活動中出現企業的名稱或標志,就屬于未經許可商業性使用奧標。企業尤其是奧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同業競爭者或北京奧組委贊助商的同業競爭者在使用奧標的公益廣告中具名,屬于為潛在商業目的而使用奧標的侵權行為。 -附件 廣告侵權奧標的3種情況 1.一些廣告中出現五環圖案標志,奧運會會徽,奧林匹克格言“更快 更高 更強”,奧運會吉祥物福娃形象等相關內容。 2.一些企業發布所謂的公益廣告,以奧運會倒計時內容出現,“距奧運會開幕還有XX天”的廣告語旁出現企業名稱。廣告中出現五環標志、“為奧運添彩”、“迎奧運”等宣傳內容,看似公益廣告,實際上有企業冠名,屬于有潛在商業目的。 3.一些企業利用與奧運合作伙伴企業有合作或銷售關系,在廣告中出現奧運合作伙伴企業與奧運會相關的組合標志,間接暗示該企業與奧運會的關系,同樣涉嫌違規。 使用奧標需注意4點 1.奧標權利人享有奧標專有權。 2.未經許可不得以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在廣告中使用。 3.即使取得了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標時,也應與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 4.簽訂了許可合同,也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期間內使用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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