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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查獲首起“奧運”標志侵權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11:12 浙江市場導報
作者:余商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明文規定,未經授權許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奧運”標志。而余姚市某健身俱樂部擅自印制發放標有“奧運”標志的廣告宣傳單,于近日被寧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江南工商所查獲,當場查扣廣告宣傳單9600份。這是余姚市查獲的首起“奧運”標志侵權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切實加強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為北京奧運會的順利舉辦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工商余姚分局于近日起組織開展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行動,嚴厲打擊“奧運”標志的侵權行為。余姚分局江南工商所執法人員在開展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行動中,發現余姚市某健身俱樂部正在發放標有2008年奧運會申奧標志、奧運會會徽及吉祥物“福娃”的廣告宣傳單。而該健身俱樂部未能出具“奧運”標志使用許可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查扣了9600份標有“奧運”標志的廣告宣傳單。 經查明,該健身俱樂部為經營需要,未經北京奧運會主委會授權,擅自設計了標有2008年奧運會中奧運標志、奧運會會徽及吉祥物的廣告宣傳樣單,并于2007年11月委托慈溪一家印務有限公司印制1萬份標有“奧運”標志的廣告宣傳單,然后將這些廣告宣傳單發放給消費者。至案發時,已發放標有“奧運”標志的廣告宣傳單400份。其行為已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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