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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越界!兩企業觸犯奧運轄區管理原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11:27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從遼寧省阜新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科李東華先生處獲悉,10月12日他們曾致函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希望北京奧組委確認鴻星爾克體育用品利用朝鮮國家奧委會標志在中國境內宣傳的相關疑點:

  第一,是否授權該商品上標注奧運標志;第二,該商品上出現五環標志是否構成侵權;第三,店內產品廣告宣傳中出現他國國旗及五環標志組合是否違法?

  在該工商局出示的圖片資料上可清晰看到,鴻星爾克一件產品的左上角為朝鮮國旗及奧林匹克五環的組合標志,右上角為自身LOGO,下方一排大字赫然寫道“DPR KOREA 奧委會全球合伙伙伴”。

  記者的調查表明,這是典型的侵權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憲章中的屬地管轄原則。

  而且類似情況并非個案,不少企業都試圖采取這種“境外造血”的曲線方式實現在中國的隱性營銷。比如,康踏體育用品公司(下稱“康踏”)也遭到了有關部門的舉報和調查。

  案情調查

  為此,記者近日暗訪了康踏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廣州總經銷商。

  該經銷商的辦事處位于廣州市鞋類批發市場一隅的某寫字樓內,同樓層均為福建品牌運動鞋辦事處。

  在面積約70㎡的辦公室里,外層放置著幾張辦公桌,內層布置得如同專賣店的展示廳。在展示廳的中央,放置著一張康踏的大幅宣傳海報,右上角印有“立陶宛奧委會及康踏體育”的聯名LOGO。

  銷售人員說,展示廳兩側陳列的“全都屬于奧運系列運動鞋”。而在康踏的秋冬季運動服裝的商標牌上也赫然印著帶有五環標志的立陶宛奧委會及康踏體育的聯名LOGO。

  在一本名為《本色》的康踏宣傳冊(2007.09總第4期)上,記者還發現了印有立陶宛奧委會標志的康踏春夏季奧運裝的宣傳照。一側的宣傳語為“上衣左側上方的帖繡系立陶宛奧組委的專署標志,康踏體育是其戰略合作伙伴”。

  這個所謂“戰略協議”是在幾個月前剛剛達成的——根據康踏官方網站上的消息,2007年4月15日,中國·康踏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為“立陶宛國家體育代表團運動裝備獨家供應商”。

  為了解詳情,記者數次發送采訪傳真至位于福建的康踏總部,但對方始終沒有給予正面回復。

  其間,康踏總部的工作人員魯利讓記者同一位名叫肖景勻的人聯系,并表示肖先生可以全權代表康踏來“處理”本報采訪。

  據了解,肖景勻是北京金王國際體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也是康踏與立陶宛奧委會的此次合作的“牽線人”。

  記者曾撥通肖景勻手機,肖表示在外出差,當晚便可回到北京溝通。可是此后,再無音訊。

  而其公司副總陳晨則給記者打來電話,辯稱康踏除獲立陶宛奧委會的授權之外,也獲得了國際奧委會和北京奧組委的口頭授權,但他拒絕透露所謂的口頭授權人是誰。

  由于在東南沿海城市的街頭,鴻星爾克集團與朝鮮奧委會的標志相結合的廣告隨處可見。

  記者也多次電話約訪了這家企業。該公司行政人員表示,在同朝鮮簽訂的合約中,朝鮮奧委會已經授權了鴻星爾克品牌在中國使用朝鮮奧委會的標志。

  記者通過一位熟悉內情的人士了解到,這些企業所得到的授權條款往往有以下幾條:

  比如,可以使用被贊助國家奧委會的名稱、標識,可以聘請被贊助國家的運動員做形象代言人,可以邀請被贊助國的奧委會成員、運動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企業的各種推廣活動,可以在被贊助國家以任何形式宣傳企業的產品和品牌等等。

  該人士還透露,這些企業看中的其實是,這些國家奧委會的標志中都含有奧林匹克五環,而他們簽訂的類似合約,期限大多截止于2008年末。

  未經審批

  “為何在其他地方都通過的東西,到你們這就不行了?” 肖景勻曾在電話中如此反問記者。

  對此間的法律問題,記者專程拜訪了國際奧委會駐中國首席代表李紅女士,她對個中緣由一一詳解。

  李紅表示:“一國奧委會的標志如果進入到其他國家進行商業宣傳,該國家奧委會就必須同落地國家的奧委會進行協商。”

  那么,前述康踏和鴻星爾克使用他國奧委會標志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宣傳是否應該向中國奧委會上報?

  “是的。”李紅給出了肯定回答,“企業獲得的這些權力只能在簽約國家的轄區去申報、運作。境外國家奧委會給予企業這樣的權利是沒有錯,但是必須要考慮到區域范圍的限制。”

  記者查閱了2004年9月1日修訂的奧林匹克憲章。

  其第一章第14條“奧林匹克稱謂”當中的第4項明確規定:“國家奧委會奧林匹克徽記的使用只在該國家奧委會所在國家內有效;該國家奧委會徽記以及其他同奧林匹克精神相關的、為該國家奧委會所有的任何其他標志、徽記、標識或名稱,除非事先得到他國國家奧委會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在其他國國家奧委會所在的國家中用于任何廣告、商業或營利目的。”

  此前,兩家公司給予記者的答復中,都聲稱自己得到了授權,可以將帶有他國奧委會標注的產品在中國落地。

  然后,事實并非如此。

  今年9月,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在青島給全國工商系統召開的培訓會中,曾專門強調了國家奧委會的轄區原則,即任何企業如果僅有相應的國家奧委會的授權,而無法提供北京奧組委和中國奧委會的同意文件時,根據我國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該企業的所有宣傳仍舊是屬于違反我國法律的市場營銷活動。

  為此,記者走訪了中國奧委會市場開發委員會,該委員會工作人員孫靜同主管領導再三確認后表示:“中國奧委會從來沒有授權康踏、鴻星爾克等企業在國內使用其他國家奧委會的標志,及在國內進行宣傳。”

  由于此前中國奧委會同北京奧組委簽訂過一份《聯合市場開發協議》。按照國際奧委會的規定,如果一個國家獲得了奧運會的主辦權,那么這個協議從申辦成功之日起就開始生效,而聯合市場開發在主辦國僅有一個。

  也就是說,中國奧委會早已經把奧運開發的權力都交給了北京奧組委,目前北京奧組委是全權負責的。

  那么,北京奧組委是否同意過上述企業的行為?

  北京奧組委法律部給出的依舊是否定的答案。他們明確表示,絕對沒有授權鴻星爾克和康踏的產品在中國境內進行奧林匹克相關的宣傳。

  “我覺得那就是這些企業有意為之了。”李紅向記者表態,現在有很多人都想繞道而行,但只要不是在北京奧組委負責的市場開發內進行的,就會被認定為隱性營銷,屬于違規操作。

  加強監管

  其實,隱性營銷是一直困擾國際奧委會和北京奧組委的“心病”。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違規操作的行為難免愈演愈烈。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闡述:“未經奧林匹克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對于潛在商業目的的認定當中,第6條明確標明: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其他行為。

  國家奧委會的標志上為國旗,下為奧林匹克五環,企業宣傳“看似側重整體,實則意在五環”, 加之下屬國家的名稱都用英文標注,這就容易造成對消費者的極大誤導。

  太度體育營銷總裁朱小明表示,這些企業簽約的國家其實奪金希望不大,它們購買的只是奧運概念,“單純的希望自己的產品能在奧運鏡頭前露下臉,完全是短期炒作的行為”。

  在沖刺2008年的最后日子里,國際奧委會將針對上述行為嚴密監管。

  李紅透露,在剛剛舉行的國際奧委會協調委員會上,國際奧委會委員都意識到目前北京奧委會的市場開發已經進入到收尾階段,奧運會進入了升溫階段。他們判斷,隱性市場的行為也會升溫。因此,國際奧委會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加強專業人員處理這些事件的能力,同時要加大宣傳的力度。

  李紅表示,國際奧委會要在其他奧組委進行反隱性市場的宣傳,推出系列公益廣告,告訴百姓哪些是真正的贊助商,哪些是搭便車。

  如此看來,非持權贊助商如果不合法地利用奧林匹克的品牌,不僅不會提升企業品牌,反而會損害企業形象。

  “良好的市場環境才是奧林匹克品牌效應得以顯現的前提。”李紅向記者解釋IOC進行這些工作的用心。

  但是奧運會的市場開發的排他性就意味著高門檻,國內中小企業尚不具備這樣的實力,是否表明奧運的大門對他們注定關閉?

  李紅說:“在遵守游戲規則的前提下,中國企業并非沒有機會。”

  這一機會是指,奧運會帶給世界發現中國的機遇。

  據李紅透露,奧運贊助商在本屆奧運對社會的總投入高達60億美元,諸多行業都會由此受益。

  因此李紅希望:“中國企業應當把磨練內功當成第一要務,把自己的企業管理好,把自己的品牌擦亮。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你才會在競爭中勝出,才能贏取奧運當中的一杯羹。”

  截至記者發稿時,康踏體育以立陶宛奧委會贊助商為主題的廣告,每晚仍在

湖南衛視黃金時間段熱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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