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郭宏鵬 李青
江西財經大學(以下簡稱“江西財大”)原教師李期鏗從北京外國語大學(以下簡稱“北外”)博士畢業后,要求調離江西財大到北外工作,被江西財大索取17萬元違約金。李期鏗認為江西財大收取高額違約金于法無據,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記者從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不久前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2000年,李期鏗考上了北外英語系博士。當時,他的身份是江西財大外語學院教師。同年5月8日,李期鏗與江西財大簽訂了一份協議,雙方約定:李期鏗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的培養費由江西財大支付;學習期間,李期鏗的人事、工資、醫療關系不變,可享受江西財大規定的在職進修培養人員的同等待遇;李期鏗完成學業后,應在江西財大的安排下履行培訓服務期6年。雙方同時約定,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支付給對方違約金6萬元。2004年3月,李期鏗從北外畢業,并獲得博士學位。由于考慮到自身的發展,李期鏗向江西財大提出調動要求,希望留在北外工作。江西財大開始不同意,后聲稱李期鏗如果愿意支付17萬元違約金,可以離校。無奈之下,李期鏗只好妥協,支付了江西財大10萬元違約金,并在恩師黃乃圣擔保的情況下,辦理了離校手續。對于另外7萬元違約金,江西財大要求李期鏗分兩年支付,若李期鏗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繳納,江西財大有權從擔保人黃乃圣的工資及生活津貼中扣回,直至扣滿為止。
李期鏗認為,自己是迫于無奈才與江西財大簽訂支付違約金賠償協議的,該協議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此外,該協議確定的17萬元“違約金”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并且高于先前約定的6萬元“違約金”。他本人要求調離江西財大到北外工作,符合國家人才流動政策。相反,江西財大向自己索取高額離校違約金,不符合國家流動政策,與國家改革開放的大政方針背道而馳。據此,李期鏗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與江西財大、擔保人黃乃圣于2004年5月25日簽訂的17萬元離校違約金賠償協議,返還其已交的10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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