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深圳3月3日電(記者李桂茹 通訊員馮力)“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勞動者人數每人罰款500元”。這是新起草的《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草案)》里的規定。
今天,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有關專家,對重新起草的《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草案)》進行論證。
1994年7月,深圳市在全國率先頒布《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該條例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而且因為是特區法規,處于特區外的寶安、龍崗兩區也不適用該法規,只能適用廣東省的有關規定。
近年來深圳市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2003年,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立案數為11858件,比上年上升20%,其中因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占60%以上。
《草案》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員工權益作了保護性的規定。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加大了處罰力度。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或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員工收取費用的,或者扣壓勞動者的身份證及其他證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還增加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調整規范。近年來深圳市非全日制用工發展很快,餐飲、旅游、零售等行業的非全日制員工幾乎占員工人數的40%以上,由于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非全日制員工在勞動報酬等方面的權益往往受到損害。
《草案》規定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雙方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履行合同的對等權利,極大地增強了能進能出的自由度。進一步弱化了員工對用人單位的依附性,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繳費由員工自己繳納,其職業風險、福利待遇等因素,通過適當調整最低小時工資予以平衡。發生工傷、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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