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闡釋:討薪的經濟學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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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3日 14:46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彭興庭 去年,在重慶農民熊德民討薪之后,為了保護農民工權益,全國上下發動了一場全國范圍的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運動”,而從現在的討薪效果來看,問題似乎沒有得到徹底改觀,曾經聲勢浩大的“運動式追討”也逐漸顯露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窘迫。其實這也在意料之中,行政舉措作為法律實施條件不到位下的一個無奈之舉,原則上與一個法治社
經濟學有一個著名的“國家悖論”,認為雖然國家的出現可以產生規模效益,但國家一旦有了這樣強制的力量,就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以犧牲社會其他人的利益為代價。農民工流動性很大,當地政府從某一民工那里只能收取有限次數的租金(稅收),而農民工所在單位卻與當地政府長期打交道,并能長期與反復抽取租金(稅收)。因此,在處理勞資糾紛時,政府作為第三方,一旦將稅收最大化作為自身目標,將不可避免導致產權界定中的“歧視”和不公正。此外,司法的獨立性不夠,使得司法機構受到行政干預太大,以致在執行契約涉及行政部門利益時,司法機關往往無能為力,這也是農民工不愿訴諸法律的一個重要原因。 農民工在城市的邊緣性注定他們沒有足夠的力量來拿起司法武器,這樣的交易成本對于他們來說太過于奢侈。我們常講市場經濟需要“經濟理性”,然而生存理性作為最基礎的層次,只有在生存理性得到充分表現和發揮的基礎上,才能進一步產生和做出經濟理性和社會理性的選擇。在生存壓力下,農民工對于其在城市中行為的決策,起決定性的因素當然是生存理性選擇。 我們知道,一個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私人方式和國家方式,私人方式無法解決的問題按道理應該訴諸國家法律。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契約關系,政府“作為契約的第三方和最終的強制根源”,如果不能發揮作用,無疑將退回到私人方式實施。因此,農民工工資被拖欠以及由此而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其主要原因不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契約無法實施,而是農民工權益本應受政府保護,而政府作為第三方卻在履行契約時失職。按道理來說,我國已經有了完備的《勞動法》和司法系統、執法部門。但是,“現實之樹常青,而法律是灰色的”(列寧),正如《圣經》里面那句著名的話一樣:“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有人能正確地運用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