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白露
“總法律顧問”與“總審計師”一度取代CIO、CFO成為流行語,在推廣的過程中,前者具有濃郁的官方色彩,后者則更為平淡。
2002年,7大部委聯合試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2003年,國資委在大型中央企業中推
行總法律顧問制度。這兩大事件讓“總法律顧問”這一職位變得炙手可熱。
與總法律顧問相比,總審計師的出場表現得比較冷清。這一專門“審”人的高管職位,似乎沒有CIO、CFO來得親切。
其實不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說,審計署是國家財產的“看門狗”;那么,總審計師則是企業財產的“看門狗”。
2005年2月1日,孫寶厚被任命為國家審計署總審計師;2005年8月11日,于永順出任建設銀行總審計師。這兩大新聞,同樣讓“總審計師”成為標桿性的職業新寵。
然而,雖然不少企業設立了總審計師,但是其職權定位仍然“模糊不清”。
在現階段,總審計師仍然沒有進入高層核心團隊,因而無法取得高層次的監督地位。這與設立總審計師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事實上,我國企業實行總審計師制度起步較晚,發展緩慢,相應的法規依據比較缺乏。
除審計署于1995年發布實施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3條中有“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的規定之外,再無其他明確規定,特別是關于總審計師職權的定位不明確。
按照企業集團的經營模式,總審計師有幾種類型:隸屬于董事會領導、隸屬于總經理領導、母公司委派。
在董事會領導下的總審計師職位較高,獨立性較強,監督的層次較高;總經理領導下的總審計師其職位與副總經理平級,在這種模式下,總審計師和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仍較高,但其監督職能相對較弱;母公司委派的總審計師一般實行輪崗交流制,不合格的就地免職。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三種模式任命的總審計師在不同行業獲得的權力大為不同。
建設銀行的總審計師于永順履新后,總行給予充分的權力,審計部門與被審計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并實行垂直管理,審計分部和總審計室及其所屬的審計辦事處直接向總行審計部負責并報告工作。因而,不少審計師羨慕于永順的“幸運”。
總審計師與CFO的區別在哪里?這是總審計師的另一個模糊性。
根據1995年《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總審計師是根據企業需要而設置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事實上,總審計師與CFO兩者的工作內容具有相同之處。即根據授權對企業的整體財務進行專業、專職財務監督,對財務計劃的執行有監督權。
總審計師與CFO聯合對企業財務進行監控,同時,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地位和職責權限上的不足。從這個意義上說,總審計師、總會計師、CFO三者聯合,共同防范企業的經營風險。
所不同的是,在三者的權力行使中,CFO可以直接進入董事會;而總審計師只有獲得董事會或總經理的授權后,才能更好地完成審計任務。
否則,這一職位將形同虛設。
據了解,總審計師制度在國內企業中屬于推廣的起步階段,這一體系的成熟性甚至趕不上總會計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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