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暗流緣何如此洶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30日 09:13 法制日報 | |||||||||
調查顯示,五種情形最可能成為引發職工跳槽的理由 在跳槽糾紛中,常見到的是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問題 針對現狀,建立和諧的勞動法律關系或許是最好選擇
本報記者 申愛山 十機長辭職不是偶然現象 11月19日,在國內多個BBS上出現了一則題為“抗爭!東航10位機長集體辭職!”的消息,帖子的內容是:今年10月23日,江蘇公司18位一線機長聯名給公司領導寫信,要求公司解決影響飛行員安心飛行的各種問題,在公司未做出任何實質性舉動后,11月17日,10名機長正式向東航江蘇公司提交了辭職信。 帖子引起了空前強烈的關注。國內眾多新聞媒體包括人民網、新浪等國內各大新聞網站幾乎不約而同地將其置于新聞首頁的顯眼位置。其實,這并不是什么新鮮事。去年6月,海航集團控股的中國新華航空公司14名飛行員集體向公司提交辭職書投奔奧凱。并且,跳槽也不局限在航空業。前不久,平安壽險副總經理兼北區事業部總經理丁當、廣州分公司總經理胡國萍和黑龍江分公司總經理夏樹海幾乎同時向總部遞交了辭呈。跳槽的三人有著一個共同的新東家———合眾人壽。如果留意近期的新聞,會發現一個奇特的現象:跳槽風已經吹遍每一個角落,國內一些知名企業的高管們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一個接一個跳槽。他們之中涉及波導、康佳、TCL、創維、順馳、格蘭仕……另外,一些不太知名的企業近幾個月也同樣是高層暗流洶涌,變動異常頻繁。 根據零點公司對京滬兩市478家資產規模在500萬元以上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的隨機抽樣調查表明:我國超過半數以上的企業處于中高度危機狀態,而困擾我國企業的首要因素是人力資源危機,有33.7%的被調查企業表示人力資源危機對其企業產生了嚴重影響。當前我國企業的人力資源危機主要表現為員工的頻繁跳槽和中高層管理人員的非正常離職。 同樣,來自IBM公司日前所公布的《2005全球人力資源研究報告》研究發現,如何留住人才成為亞洲企業的最大挑戰。報告顯示亞太地區的高級與中級管理層的主動離職率為全球最高,因此人力資源主管們必須遏止這一態勢,以保持企業的競爭能力。同時也有調查報告指出,在亞太地區中,中國企業人才的流動率最高。 如此嚴重的跳槽風已經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發展,是什么原因造成這種現象,我們有必要對此予以法律上的重視。 跳槽暗流緣何如此洶涌 一份由《中國青年報》完成的調查顯示,五種情形最可能成為職工跳槽的理由,即:“發展空間小”、“待遇低”、“學不到東西”、“領導管理不善”和“不能學以致用”。歸納起來,職工跳槽的原因大概有以下三點:第一是企業方面的原因。管理者缺乏“人力資源市場”概念,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工作人員的業績得不到公正的評價,付出與獲得不相符;企業沒能營造出很好的人文環境,福利、生活、工作條件差;企業缺乏戰略規劃與文化建設,勞動者看不到企業的前景。第二是職工自身的原因。從業態度不端正,過份追求短期利益,自我估價過高,總是覺得自已“屈才”。第三是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外部原因。社會缺乏一個統一的對勞動者的評價與約束機制,沒有形成一種能獲得企業和勞動者共同認可并愿意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法律規范的缺失和滯后,使這種頻繁跳槽現象不能有效納入法律的規范之下,從大的外部環境上,給跳槽者留出了巨大的空間,使跳槽行為幾乎成為一種時尚。這就提醒我們,法律是否應該在在這一方面規定的更加明確,經濟領域執法力度是否應該進一步加強。 北京眾一律師事務所范超律師說:“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者為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潛能,在更好地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價值,才有了職業選擇的現象。對于勞動者的跳槽,現有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未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單位,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承但違約責任。勞動法同時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僅有這些規定,對規范如此頻繁、大批量的人才流動來說是單薄的。” 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康曉鶇律師說:“在跳槽糾紛中,常見到的是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問題。我國尚無專門有關競業避止的立法,只在公司法和一些部門規章中出現相關性內容,勞動部規定: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它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這個規定僅是對于勞動合同簽定的約束,對于跳槽者來說,實際起到禁止效果的作用并不大。” 如果說跳槽已經是現代企業制度和人才制度發展的必然,那么,如何在法律上對其更加規范,應該成為法學界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建立和諧勞動法律關系 解鈴還需系鈴人,既然勞動者跳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解決問題也須由涉及的各方共同做出反思與努力。有專家指出,一定的人員流動是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需的,但過度頻繁的流動,無論對個人還是對企業都是一種資源浪費。中國最缺的不是資金,也不是技術,更不是市場,而是人才,特別是優秀的高級管理人才。無論是企業界還是學術界,一個普遍的共識是: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的離職,有時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因為他們熟悉本企業的運作模式,而且離職后只要不改換行業,投奔的往往是原企業的競爭對手,勢必會給原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帶來較大的沖擊。如何妥善解決職工跳槽后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我們面臨的重要問題。 北京海銘律師事務所張曉東律師說:“就現有法律來說,對于勞動者的辭職是法律所保護的。如果職工和企業簽有合同,勞動者只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這是必須的也是惟一的程序性手續。對于任何企業或職工來說,都不愿面對跳槽的局面,以及由于跳槽導致的法律糾紛。這種現象的存在既然是社會發展的不可避免的結果,針對辭職的雙方,就應該在勞動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且,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合同雙方都能做到依法辦事,就會避免大量的糾紛和訴訟的出現,對社會、對企業、對勞動者都是最好的選擇。” 針對現在的狀況,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或許是我們最好的選擇。11月22日,江蘇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第26次會議決定:江蘇將普遍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形成并完善職工收入隨企業效益提高而提高的機制。“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中的三方是指政府、工會和企業。這種協調機制,由各級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組織派出代表組成協調機構,對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進行溝通和協商,對涉及三方利益調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議等。這種充分提取勞動者意見的做法,值得學習和效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