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南寧2月27日電】 (記者 李嘉) 春節過后,打工者紛紛涌進城里尋找工作,一些用人單位趁著求職者求職心切,乘機與勞動者簽訂一些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一些顯失公平的合同給自己留下隱患,有4類合同不能簽。
第一,非企業的合法主體簽訂的合同。此類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只有與持有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簽訂的合同才是合法的。
第二,“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常常自行起草勞動合同,并在其中加上“傷亡自理”一條。雖然這一條規定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屬無效合同,但是有了這樣的約定,用人單位就常常會放松管理,忽視生產安全。
第三,福利待遇不明確的合同。這類在合同中沒有明確勞動者該享受的待遇,只是口頭協議的約定,若發生糾紛勞動者就很難取證。
第四,一些合同后附加不合理條款。勞動者一定要仔細研究后再做決定是否能夠簽訂。
作者:記者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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