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華美集團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張克強等不甘心,于是產生了非法占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公訴人
“如果本案被告人犯詐騙罪,那他們是如何商議詐騙的?受害人是誰?受害人損失的金額怎樣認定?”
——張克強在庭審中表示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鹽湖集團設定了增發擴股的條件:對象必須為國有企業。僅此一項即將張克強擋之門外。”
——公訴人
“多個法律法規顯示,青海當時的鹽湖開發明確鼓勵利用民營資本和外資。并沒有說股權不能轉給民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更沒有說明只能轉讓給國企。”
——張克強的辯護人朱征夫
“本案是由一系列民事行為構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存在詐騙。”昨日,張克強等人詐騙罪在昆明中院繼續開庭,其辯護人如是說。廣東華美集團總裁張克強等人 瞄準鹽湖集團重組ST鹽湖之機,通過信托注資的方式,“借道”云南國資委下屬的國企興云投資(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入股鹽湖集團,3億投入套得 44億股權。此舉被昆明市檢察院指控詐騙罪。而昨日,所有被告人都認為自己無罪,是正常的商業操作行為,同時,所有辯護人也將為8名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昨日庭審一直進行到晚上8點半,將于4日繼續開庭審理。
焦點
沒有報案人和受害人?
昨日的庭審凸顯出該案的多個關鍵問題。
公訴人表示,青海鹽湖投資集團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非常大的地位,當時由于資金不足,青海省國資委和青海國投決定增資擴股籌集資金,但明確要求增資擴股戰略的 投資者必須是國營企業。張克強等人是看到巨大的經濟利益,才一直策劃要購買到鹽湖鉀肥股份。雖然華美集團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張克強等不 甘心,于是產生了非法占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如果本案被告人犯詐騙罪,那他們是如何商議詐騙的?受害人是誰?受害人損失的金額怎樣認定?”在庭審中,張克強堅持自己的行為不夠成犯罪,辯護人也為其 做無罪辯護。董曉云的辯護人馬軍也表示,該案并無人報案,沒有受害人。該案涉及到的主體,無論是鹽湖集團還是興云公司,均沒有損失,反而實現巨大利潤。個 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多名被告人表示,自己的行為是公司的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
張克強的辯護人朱征夫認為,從證據顯示看,張克強等人的行為都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而按照現行刑法規定,詐騙罪一般屬于自然人犯罪,單位不能成為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因此,張克強等人也不構成犯罪。
宋世新的辯護人則認為,公訴人所舉證據,根本沒有反映出本案所說的詐騙。羅峰的辯護人強調,興云信(深圳市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當時投資鹽湖,是出于 處理不良資產的目的。這個過程中,不管是宋世新、華美集團,其他公司和個人,大家是合作投資關系,居于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不存在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是 否有“國企門檻”?
此外,鹽湖集團是否存在所謂的投資門檻,是起訴書立論的基礎,因此,這個問題是本案的重要問題之一。
公訴人表示,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鹽湖集團設定了增發擴股的條件:對象必須為國有企業。僅此一項即將張克強擋之門外,因此張克強不甘心,謀劃了這一切。對 此朱征夫表示,多個法律法規顯示,青海當時的鹽湖開發明確鼓勵利用民營資本和外資。對在青海鹽湖集團作出的關于轉讓股權的相關文件中,并沒有說股權不能轉 給民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更沒有說明只能轉讓給國企。青海鹽湖增資擴股的價格是經過評估公司做出評定,是合法的。而且青海鹽湖方面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開 始也沒有明確說戰略合作方必須是國企。
辯論
投資鹽湖與收購興云信是否有關
公訴人表示,興云信通過增資擴股取得青海鹽湖股份以后,華美集團就開始收購興云信,成功獲取青海鹽湖的股份。按照起訴書的邏輯,張克強等人謀求青海國資, 卻繞道云南,就是因為勾結了興云公司的董曉云。幾人讓華美豐收收購興云信,就是為了最終謀得之前投資鹽湖集團獲得的股權。
對此,朱征夫表示,華美豐收等與興云信投資鹽湖集團和收購興云信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層面。首先投資鹽湖的主體是四方,均實際出資并享有相應股權,而收購興云 信的主體是華美豐收和華美集團。其次,投資鹽湖的標的是8萬股股權,而收購新云新的直接標的就是進行了資產駁回的興云信的100%股權,間接交易僅僅為兩 棟樓房,與鹽湖集團的股權沒有任何關系。而且,投資鹽湖是為了獲得收益,收購興云信是為了保障投資鹽湖集團收益的安全。
偽造工商登記 張克強是否知情
公訴機關舉證稱,公訴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為:華美集團在董曉云、崔偉的配合下,先與興云信簽訂出資8050萬收購興云信的協議,然后通過偽造興云信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和產權交易證明等手續,在深圳市工商部門騙取了興云信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
公訴機關列舉相關供述證明,轉讓興云信這個事情沒有得到興云投資上級主管單位的同意,為此張克強多次催促宋世新等人,宋世新也為這個事情專門來昆明找董曉 云。最終,董曉云讓崔偉辦這件事情。崔偉曾供述,董曉云當時說:“你來深圳都這么多年了,還不明白,能有什么事情是錢解決不了的嗎?”于是他找到一個專門 代辦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業務員,花30萬元左右成功變更了興云信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來,這筆錢由宋世新報銷。
對此朱征夫認為,這件事情張克強并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其中。華美集團要收購興云信,是因為興云信的一位負責人曾說過,“到時候領導換了,我就只還給你們本金。”宋世新的辯護人則說,做這件事情的時候宋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默認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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