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8·16事件持續發酵,引發了市場關于金融系統安全防范,以及投資者維權的話題討論。近日,資本市場維權律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復旦大學法學碩士宋一欣律師做客證券時報網財苑社區(cy.stcn.com),與財苑網友就此進行了有益的探討與互動。
證券時報記者 劉雯亮
備受市場矚目的光大證券8·16事件持續發酵,并引發了證券法律界人士的關注。針對這一話題,近日資本市場維權律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復旦大學法學碩士宋一欣律師做客證券時報網財苑社區(cy.stcn.com)進行探討。
光大證券8·16事件屬于重大交易事故,并對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害,這也暴露出資本市場的風險治理漏洞。對于財苑網友提問,此次光大證券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應會受到哪些懲罰,宋一欣律師表示,截至目前,指控光大證券違規之名大致有四個: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涉嫌賬戶透支、涉嫌虛假申報操縱、涉嫌虛假信披。
他認為,如果核查的最終結果是操作失誤或計算機系統問題,則應督促光大證券建立補償基金補償受損者。如查處結果是發現其存在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行為,則有可能對光大證券進行行政處罰乃至刑事制裁,包括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判刑,之后方可進行民事賠償。
針對財苑網友提出8·16事件暴露了哪些法律漏洞,是否警示了金融系統安全防范的缺陷問題,宋一欣律師表示,該事件令市場倍感加強券商風控的特別意義。他表示,首先,電腦交易服務系統的檢查要從嚴,并要引入強制保險制度;其次,交易事故賠償基金要盡快建立,可考慮列入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或中證投資者保護中心名下,并公開交易所風險基金的信息與運作規范;第三,發生嚴重的交易事故,交易所應停市,這在美國稱為“熔斷機制”;第四,修訂《證券法》,將重大交易事故賠付列入投資者保護范疇。
此次事件中,后續索賠成為投資者普遍關心的話題。有財苑網友問道,投資者如何認定自己的損失是由光大證券造成,是否僅限于當天光大程序化交易系統的成分股;如果投資者因為看到工商銀行(光大證券買入標的股之一)漲停,隨后跟風買入,能否向光大證券提出索賠?
對此,宋一欣律師稱,投資者投資損失的認定的確很難。他表示,其個人理解一是要看買入時點,必須是烏龍指出現后買入者,期貨則是反向交易;二是要有投資損失;三是合法交易者。而且,實施對沖交易或套利交易的,不能只算一個市場的損失。另外,實施買賣ETF權重股基金程序化交易,到指數點位自動買賣而非人工判斷者,自身無責任。若屬于投資者買賣標的股產生投資損失的,理應索賠;若屬于買賣非標的股產生投資損失的,應屬間接損失,其索賠有待商榷。
據悉,當日不少跟風買入銀行股的投資者都出現虧損,不過,之后銀行股又出現上漲。有財苑網友提出,對于這些投資者,是否還存在維權的必要。另外,期貨市場遭受損失的空單持倉者,是否可以相應提出索賠的問題,宋一欣律師稱,當日跟風買入銀行股的投資者可否維權,主要看買賣差價有無損失。如未賣出的,宜推定賣出價,但需確定時點。他認為,期貨市場遭受損失的空單持倉者亦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不過,一切尚需要等待證監會最終查處結論。如果投資者欲維權,需要準備身份證件、股東卡、交易記錄。界定投資者的損失,需以買賣成交為準,投資者可提前打印成交記錄。
值得一提的是,宋一欣律師認為,證監會在立案查處的同時,可著手啟動賠償工作,建議參照萬福生科案行政主導和解模式。如有相應的保險,可先行理賠,之后督促光大證券及電腦開發商建立賠償基金。必要時可動用交易所風險基金,也可將曾為證券公司破產服務的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加入賠付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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