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劉璐 鄭曉波 4月25日9點30分,富凱大廈A座一樓聽證室,寧夏恒力內幕交易案聽證會如期召開。這是證監會第一次向媒體公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會議室內,氣氛嚴肅緊張。在主持人宣布聽證會正式召開后,一場注定彌漫硝煙的“爭辯”就此展開。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使出渾身解數,調查人員為了證明當事人確有違法違規行為而不斷舉證。
證券時報記者如實記錄了這次聽證會。
聽證會第一項
隨著案件當事人、調查人員和聽證員及媒體悉數到場,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并介紹聽證會程序及紀律。隨后,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進入第一項: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出席聽證的聽證員、書記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聽證會第二項
緊接著,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進入第二項: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和證券處罰建議、法律依據。
案件調查人員:經查明,肖家守、肖傳健存在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朱莉麗、周曉丹存在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的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內幕信息形成情況
2009年7月,新日投資董事長肖家守通過與寧夏恒力有貿易往來的上海西本鋼鐵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虞某知道了寧夏恒力需要重組。7月15日,肖家守與寧夏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時為寧夏恒力的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寧夏電投)董事長李某林、總會計師葉某以及寧夏恒力總經理高某平會談,會議上肖家守表達了愿意參與寧夏恒力重組的意愿。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間,雙方就重組方案通過電郵進行了多次溝通。2010年4月初,寧夏國資委黃某信告知高某平,新日投資是民營企業,政策上暫時還不允許其重組寧夏恒力。但是2010年4月到8月期間,肖家守仍頻頻來往于上海和寧夏銀川,與寧夏國資委、寧夏電投等方面的領導溝通、協調,積極促成新日投資參與重組寧夏恒力的事情。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公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西部大開發。此后,高某平、李某林和寧夏國資委基本達成共識,由新日投資參與寧夏恒力的重組,相關工作由高某平具體實施。2010年8月9日、10日,寧夏恒力與新日投資在前期已溝通方案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形成正式的重組方案。2010年8月24日左右,寧夏國資委告知高某平,可以啟動寧夏恒力與新日投資的重組。
2010年9月1日,寧夏恒力股票停牌。2010年9月2日,寧夏恒力公告稱“本公司擬進行重大重組,即日起至27日連續停牌”。2010年9月28日,寧夏恒力復牌,公告披露擬以7.02元/股向新日投資定向增發8000萬股,該次增發結束后新日投資將持股29.2%,成為第一大股東。
2011年5月23日,證監會無條件通過寧夏恒力上述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2011年6月27日,寧夏恒力收到證監會正式核準文件。
二、主要涉案賬戶交易情況
(一)朱莉麗賬戶
2007年5月30日,朱莉麗在大同證券上海長壽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700×××05,下掛同名上海股東賬戶A550×××403和深圳股東賬戶0111×××520,該賬戶由朱莉麗操作。
2010年5月初,朱莉麗從肖家守處得知新日投資可以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5月20日至8月25日累計買入寧夏恒力股票362700股,買入金額2690116元,賣出362700股,賣出金額2844197元,實際獲利134773.84元。2010年10月25日,朱莉麗將上述盈利匯回寧夏恒力。
朱莉麗賬戶交易寧夏恒力股票主要資金往來情況:2010年5月7日至20日,朱莉麗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入資金賬戶605.02萬元;6月9日,朱某玲銀行賬戶(賬號:62220×××××××5516194)轉入20萬元;8月9日至11日,王某珍銀行賬戶(賬號:62284×××××××1637619)、朱某玲賬戶合計轉入160萬元;8月16日至26日,朱莉麗資金賬戶轉出183萬元至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8月20日、26日,朱莉麗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共轉出120萬元至朱某玲賬戶。朱某玲是朱莉麗的妹妹,王某珍是肖家守所經營企業的員工。
(二)周曉丹賬戶和陳某玲賬戶
2009年6月15日,周曉丹在銀河證券上海漕寶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2003××××1203,下掛同名上海股東賬戶A207×××812和深圳股東賬戶013××××929。2010年8月26日,陳某玲在銀河證券上海漕寶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2003××××3633,下掛同名上海股東賬戶A307×××700和深圳股東賬戶0143×××908。該兩個賬戶由周曉丹操作。陳某玲是周曉丹所經營企業的員工。
2009年新日投資成立時,肖傳健和其愛人周曉丹共同出資,以肖傳健名義入股。肖傳健、鄭某、劉某清、許某華、楊某等人屬于新日投資的同一股東小組,楊某是該股東小組的組長,楊某會及時把有關新日投資一些項目的情況及他的看法和意見告知股東小組的各位股東。楊某在調查中稱,其任新日投資董事,參加過3次董事會,2010年七八月份左右,新日投資跟他們股東提過要收購寧夏恒力股權;2010年八九月份,肖家守秘書還通知其參加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項目的董事會會議,但楊某未參加此次會議。肖傳健在詢問筆錄中承認,2010年8月初,股東小組的人告訴他新日投資要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他向周曉丹提到了相關情況。周曉丹在調查中稱,2009年7月新日投資成立時,肖傳健就告訴過其新日投資準備收購寧夏恒力,后來知道新日投資正在進行收購寧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關心寧夏恒力股票價格的走勢。
2010年8月26日、27日,周曉丹賬戶累計買入315400股,買入金額2482556元;10月19日、25日,共賣出315400股,賣出金額2849790元,實際獲利343054.94元。2010年8月27日,陳某玲賬戶買入577600股,買入金額4604058元;9月29日至10月11日,共賣出577600股,賣出金額5057871元,實際獲利410106.91元。
周曉丹賬戶交易寧夏恒力股票主要資金往來情況:8月25日至26日,從周某娟銀行賬戶(賬號:436742×××××××213125)和上海慶如建材經營部銀行賬戶(賬號:310016×××××××2521190)匯入周曉丹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260萬元,其中轉入資金賬戶250萬元;10月20日至26日,周曉丹資金賬戶轉出284萬元至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
陳某玲賬戶交易寧夏恒力股票主要資金往來情況:2010年8月27日,阮某雄銀行賬戶(賬號:622700×××××××098996)和周曉丹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分別轉入陳某玲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300萬元、250萬元,同日轉入資金賬戶550萬元;8月27日,陳某玲資金賬戶轉出88萬元至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10月8日至12日,陳某玲資金賬戶轉出503.723萬元至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周某娟是周曉丹的嫂子,阮某雄是周曉丹的朋友。
上述事實分別有交易明細記錄、資金往來明細記錄、當事人詢問筆錄、電子郵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肖家守、肖傳健知曉相關內幕信息,并將相關信息泄露給朱莉麗、周曉丹,朱莉麗、周曉丹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賣寧夏恒力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聽證會第三項
主持人隨后宣布會議進入第三項,由當事人和代理人陳述申辯意見,并提出為自己辯解的證據。
律師張某:第一點,我作為肖家守的代理律師,對本案調查人員所宣讀的調查事實無異議。對本案適用法律以及推理判斷存有不同意見:
第一,由于肖家守和朱莉麗同為法定信息的知情人,因此二者之間即使存在內幕信息的傳遞,也不應認定肖家守泄露內幕信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關系決定,法定知情人的配偶應被推定為當然知情內幕信息。首先,由于共同生活關系以及夫妻之間的親密性,很多事情在夫妻之間是無法隱瞞的。即使不主動泄露,配偶也能從正常的生活信息中判斷出一些信息,比如通過配偶出差的方向目的地判斷;其次,由于中國傳統家庭倫理傳承,配偶之間很難建立信息保密機制,相反在夫妻之間任何信息隔離的事實均不適合當下中國夫妻關系事實,容易導致猜忌;再次,夫妻之間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信息傳遞不同,對后者而言,相關信息不披露是得到理解和尊重的,夫妻之間很難避免信息傳遞。
第二,肖家守不屬于內幕信息泄露的對象!蹲C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其中第七項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根據貴會發布的《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第六條規定的符合證券交易的內部人情形,其中第三類適用于肖家守,第五類適用于朱莉麗。也就是說,假設貴會認定內幕信息于2010年5月形成,那么肖家守和朱莉麗均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在法定知情人之間的傳遞,無論是無意或者故意的消息傳遞,都不應認定為內幕信息的泄露。此外提請各位委員注意的是,《認定指引》將自然人配偶與自然人父母子女等做了區分,前者認定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后者認定為知悉人,也即內幕信息的泄露是發生在知情人和知悉人之間的,也就是知悉人是內幕信息泄露的對象,綜上,朱莉麗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屬于泄露的對象。
第三,在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內部,無法建立內幕信息的保密制度。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我國對內幕信息實施類別管理制度,而非特別管理制度,即屬于法律規定類別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均當然推定為知情內幕信息,判斷他是當然知情,而不是看是否實際知悉內幕信息,并且是內幕信息的保密義務主體。因此其他相應配套規范性法律文件均圍繞類別主體設定義務和責任。譬如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的規定。綜上,在這種制度下,相關法律法規無法在法定知情人內部區分實際知情人和法定知情人,更無法建立防火墻,更無法要求實際知情人承擔向可能知情人泄露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二點,對調查員公布的事實的推理判斷存有異議。
肖家守通過向朱莉麗明示或者暗示來建議購買股票來獲利從其個人利益和家庭利益的角度均不具有合理性。
第一,如果新日投資有機會成為投資者,肖家守一定會周全考慮各種因素使成本降到最低,這是對肖家守本人、家庭及公司最有利的。寧夏恒力重組通常采取定向增發方式,而發行價格直接決定投資成本,二級市場股價將是定價的重要因素,因此二級市場股價每上升一分錢,都意味著肖家守本人收購成本上升。
第二,肖家守泄露內幕信息是重組的最大法律風險,如果肖家守泄露內幕信息成立,甚至支持其配偶或其他人進行股票交易,這使市場察覺,將不利于交易,也將是重組審核的實質障礙,并將最終導致重組失敗。
第三,朱莉麗的股票操作行為印證了她的交易行為是典型的跟風聽信交易,而非內幕交易行為,有以下幾方面支持:
1、從朱莉麗的賬戶交易來看,并未出現異常交易,其最近幾年一直關注西部地區上市公司股票,包括銀廣夏、西部礦業等,其買入寧夏恒力基于對該地區上市公司的關注,符合交易特征。
2、其持有寧夏恒力期間有買有賣,期間三次清倉并未一直增持,不符合內幕交易的特征。從2010年5月20日朱莉麗首次建倉購買后,5月26日清倉、6月9日購買、6月10日清倉、6月11日購買,在此期間大盤下降到低點,從買入均價7元多下調到5元多,朱莉麗沒有一直增持,而是在回到5月20日購入價附近時于8月2日全部清倉、8月9日又購買,8月25日又全部清倉。從2010年5月20日首日買入后既買入又賣出,是典型的短期投資,且出現幾次清倉,并無靠內幕信息連續持有股票的跡象。一般內幕交易是在重要信息公布之前連續增持或者持續出售,待消息公布后大漲或者大跌來賺取收入。朱莉麗的交易記錄完全顯示不出內幕交易的特征,從以上交易記錄可以看出,自從2010年6月11日買入27500股后,一直持有到7月25日,在此期間再無買入賣出,從股價走勢看,從6月11日開始有一段時間連續下跌,在7月2日出現了最低價5.83元,而朱莉麗之前的買入成本都在7元以上。如果朱莉麗了解內幕信息,在出現低價時理應大量買入才符合邏輯,這是內幕交易最佳買入窗口期,但是朱莉麗并未買入,反而是在7月25日、8月2日回到成本價附近時全部賣出,而在8月3日開始股票小幅上漲后于8月9日再次買入。從交易特征看,朱莉麗是典型的不成熟的短線投資者,整個交易過程沒有出現在好的時機大量增持股票,尤其是在重組確定后尚未公開前,也就是8月24日以后,這是第二個最佳買入期,其不但沒有增持反而賣掉了股票,足以說明朱莉麗沒有內幕交易的故意,并且沒有利用到8月24日形成的確定的內幕信息。
3、2010年5月20日到8月20日期間成交量一直沒有顯著放大,未出現信息敏感期的波動,從股價走勢和交易量統計看,在朱莉麗2010年5月20日第一次買入到8月20日最后一次買入期間一直處于較為穩定的成交量,在2萬到4萬手之間。8月23日、24日成交量猛增,股價上漲,8月23日作為內幕信息敏感期的開始更符合實際。
4、肖家守要求朱莉麗賣掉股票并將所得上交寧夏恒力,進一步說明無此故意。
肖家守:本人對貴會所認定的泄露內幕信息行為存在異議,理由如下:
本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未泄露內幕信息。
1、2009年7月到2010年8月,本人與寧夏恒力及其第一大股東的相關負責人初步溝通過重組事宜,但在最初一年內并無任何進展,并且寧夏恒力與很多家企業溝通過重組事宜,在此期間,是否重組以及和哪一家企業重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寧夏恒力意圖重組在市場上是相對公開的信息,在我們洽談前后均有好幾家洽談。
2010年8月初,得到可以考慮由民營企業重組的消息后,新日投資才有機會去重組。之前是說民營企業就不考慮了。在這之前我到寧夏,主要是為我另一家企業參股黃河銀行洽談。重組的正式方案是在寧夏恒力正式停牌后才討論確定的。在2010年8月后,新日投資在得到確認入圍重組備選方通知后,未向任何人透露任何重組信息。鑒于此,本人認為本案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時間是2010年8月初。在此以后本人不存在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
2、本人積極工作,消除朱莉麗的買賣行為的后果。鑒于本人不慎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朱莉麗在2010年5月連續買賣寧夏恒力股票的事實,在2010年8月20日重組方案確定后,本人告知配偶朱莉麗,問她是否有這個股票,叫她賣掉。朱莉麗也于2010年8月25日(9月停牌前)賣掉這些股票,并于2010年10月21日將盈利匯給公司,因此并未給寧夏恒力以及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根據證監會《認定指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懇請貴會對本人不予行政處罰。
肖傳健:我之前對新日投資重組寧夏恒力完全不知道。我老婆更不知道這回事。當時我在浙江、江蘇一帶做生意。與寧夏恒力那邊,我至今連寧夏也沒去過,更沒接觸過。我老婆購買股票時是在網上看到消息的。她認為以她個人眼光來看,是可以買入的。我是不知道這個情況的,證監會通知說我涉嫌內幕交易時,我嚇了一跳。
聽證會第四項
主持人:現在聽證會進入第四項,相互質證。
首先,當事人對調查人員陳述的事實有沒有異議。
律師張某:對事實不存在異議。
主持人:調查人員對當事人有沒有需要質證的?
調查人員:首先,關于兩位肖先生在陳述申辯中提到的理由做一些駁斥。
關于內幕信息形成起點問題
我們認為內幕信息于2010年5月20日前已經確定。
第一,寧夏恒力方面承認于2010年5月擬同意新日投資參與重組。根據寧夏恒力大股東寧夏電投董事長李某林詢問筆錄證實,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高某平、李某寧與寧夏國資委領導基本達成共識,同意民營企業新日投資可以重組寧夏恒力。之后他還在寧夏電投接見了肖家守,告知其重組的基本原則。
第二,朱莉麗在調查筆錄中稱,2010年5月初,肖家守告知其基本上新日投資在競爭中會勝出,可以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朱莉麗才開始買入寧夏恒力股票。5月份收購基本確立后,六七月份肖家守去銀川繼續談收購細節。
第三,根據寧夏恒力董事會秘書趙某莉、王某新郵件記錄,肖家守代表新日投資與高某平多次溝通、修改重組的一攬子方案,基本內容于2010年1月份確定,與最后寧夏恒力提交給國資委和公開披露的方案一致。而肖家守提到的其他與寧夏恒力溝通重組的企業,寧夏恒力稱這些企業均不符合條件也未有達成意向或形成方案。
第四,根據松江鋼材城總經理王某新的證言,肖家守一直沒有停止寧夏恒力重組的工作,4月到8月期間,肖家守多次赴銀川,與國資委、寧夏電投領導溝通,積極促成重組成功,這與肖家守提供的飛往銀川的航班記錄能夠相互印證。
另外,根據寧夏恒力提供的重組方案和高某平等人的證言,收購寧夏電投鋼鐵公司(電投鋼鐵)是重組寧夏恒力的一攬子計劃,肖家守也一直在積極處理收購電投鋼鐵事宜。肖家守本人在調查中也承認,為保證新日投資收購成功,2010年4月、5月,應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的要求,肖家守還協助寧夏鋼鐵整合電投鋼鐵,7月份又協調上海必欣公司收購了電投鋼鐵。國務院文件的出臺、無利害關系人的詢問筆錄及肖家守本人的行程信息能夠相互印證,2010年5月新日投資參與重組寧夏恒力事宜已基本確定,而并非2010年8月初。
關于朱莉麗從肖家守處知悉內幕信息并買賣寧夏恒力的事情
第一,朱莉麗本人在調查時承認其不懂股票的好壞,買入是因為2010年5月初時肖家守說基本確定可以收購,朱莉麗認為這個股票有潛力就開始買入,朱莉麗還承認買入后告訴了肖家守,肖家守當時沒有明確表態。
第二,朱莉麗的交易時間與肖家守到寧夏洽談的行程一致。其關于從肖家守處知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寧夏恒力的陳述符合事實。朱莉麗賬戶買入分為四個時間段:1、肖家守5月20日至23日去銀川出差,朱莉麗5月20日至24日買入31000股,交易金額22萬元,期間轉入資金20萬元;2、肖家守6月4日至6日銀川出差,朱莉麗6月9日至11日買入53200股,交易金額40萬元,期間轉入資金20萬元;3、肖家守應國資委要求于8月9日提交重組方案,朱莉麗8月9至11日最大量的一次買入218500股,交易金額160萬元,期間轉入資金160萬元;4、8月20日至24日肖家守在銀川出差,朱莉麗8月20日買入60000股,交易金額44萬元。綜上所述,正是因為肖家守泄露了信息,朱莉麗才據此逐步買入股票。
關于周曉丹知悉內幕信息并進行內幕交易的事實
第一,周曉丹買賣寧夏恒力股票的內幕交易特征明顯。
1、賬戶開戶及交易行為異常。周曉丹本人賬戶在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長達一年時間里沒有交易過任何股票,卻在寧夏恒力股票停牌前三天突然買入寧夏恒力股票,陳某玲賬戶被周曉丹借用開戶后第二天就買入寧夏恒力股票,并且兩賬戶在涉案期間只交易了寧夏恒力一只股票。
2、賬戶資金劃轉行為異常。周曉丹、陳某玲賬戶均在買入寧夏恒力股票當日或前一天突然轉入資金,并且全倉買入;信息公開披露、股票復牌后不到一個月就全部賣出寧夏恒力股票,賣出所得金額立即轉出證券賬戶。
3、賬戶買入寧夏恒力股票時點與重組的最新進展吻合。8月24日左右,寧夏國資委通知新日投資啟動重組,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取得了更新的進展。隨后,周曉丹就立即借用陳某玲賬戶,開始籌措資金大量買入寧夏恒力股票。
綜上,周曉丹、陳某玲賬戶交易寧夏恒力股票行為異常,并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中關鍵時點的事件發展高度吻合,足以證明是在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
第二,周曉丹從肖傳健處獲取內幕信息的證據充分。
1、周曉丹承認知悉寧夏恒力被收購事項。周曉丹在調查中稱,2009年7月新日投資成立時,肖傳健就告訴過其新日投資準備收購寧夏恒力,后來知道新日投資正在進行收購寧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關心寧夏恒力股票價格的走勢。
2、肖傳健承認告訴周曉丹寧夏恒力被收購事項。肖傳健在調查中稱,新日投資成立時,肖家守就介紹了他在寧夏有投資項目,2010年8月初,肖傳健從股東小組得知了新日投資要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并告訴了周曉丹,所以周曉丹也就買了寧夏恒力股票。
3、股東小組的楊某承認知悉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一事。楊某在調查中稱,其任新日投資董事,參加過3次董事會。2010年七八月份左右,新日投資跟他們股東提過要收購寧夏恒力股權。2010年八九月份,肖家守秘書還通知其參加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項目的董事會會議。肖家守秘書曾某嬋在調查中稱,新日投資重大事項決策都是由肖家守與各董事進行電話溝通。因此,楊某關于知悉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的陳述具有客觀依據。
4、肖傳健股東小組的成員可以正常獲取新日投資的重大事項。根據楊某和鄭某、許某華在調查中的陳述,新日投資正常運營過程中,楊某都及時向包括肖傳健在內的股東小組成員告知新日投資一些項目的情況及他的意見。按照上述股東小組成員向肖傳健傳達公司重大事項的實際運作模式,肖傳健通過股東小組知悉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符合客觀事實。
5、肖傳健等人有知悉內幕信息的社會關系便利。周曉丹、肖傳健與肖家守、朱莉麗、楊某同在松江鋼材城一棟商鋪樓做生意,均是福建老鄉,共同從事鋼材貿易多年,本已相識多年,又都因參股新日投資公司而具有共同利益,有獲知公司重大事項的客觀便利條件。
現有證據證明肖傳健、周曉丹應當知悉涉案內幕信息,其異常交易行為更表明其確實知悉內幕信息。
第三,周曉丹關于買入寧夏恒力股票原因的辯解不成立。
周曉丹在調查中稱其買入寧夏恒力股票的直接原因是8月24日看到了網上關于寧夏恒力買盤出現詭異掛單的盤口分析報道,我會認為該理由不成立。
1、該報道既無關于新日投資收購寧夏恒力的內容,也無明確的買入寧夏恒力股票的投資建議。
2、周曉丹并無豐富投資經驗。肖傳健在調查中稱,周曉丹對股票交易沒有研究。周曉丹之前僅短暫交易過一只股票,買入寧夏恒力股票前長達一年時間內都沒有股票交易。
因此,周曉丹提出僅因一篇網絡媒體報道就借用他人賬戶全倉買入涉案股票,且投入資金量是其之前交易的唯一一只股票“民生銀行”資金量的7倍多,其辯解既缺乏合理依據,也不足以否認其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事實。
主持人:當事人代理人你們有什么問題?
肖家守:如果我有泄露內幕交易的嫌疑,那我老婆朱莉麗在買這個股票時,股價肯定往上漲,這就會增加我的收購成本,8000萬股如果漲一毛錢就是800萬,如果一分錢也是80萬,我就是腦子進水也沒有這個可能。
聽證會第五項
主持人:現在進行第五項,由出席聽證會的主持人、聽證員向本案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提問。
聽證員A:問一下調查組人員。行政處罰建議說明書里面提到“2010年8月初,肖傳健說股東小組的人告訴他新日投資要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他向周曉丹提到了有關情況”。最后一句話“(肖傳健)向周曉丹提到了有關情況”,有什么證據?
調查人員:這個我可以向各位宣讀下肖傳健在我們調查時所做的詢問筆錄。肖傳健當時在詢問筆錄中是這么說:“2009年7月上海新日投資成立股東大會上,肖家守介紹說他在寧夏包括海口都有投資項目,直到2010年8月初,股東小組的人才告訴我新日投資要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我才跟妻子周曉丹提到了投資的事情。周曉丹其實對股票也沒有研究,所以就買了寧夏恒力的股票!边@是他簽字確認的詢問筆錄。
肖傳。盒氯胀顿Y成立股東大會上,肖家守只是通知說要交錢,但沒有說要收購寧夏恒力。
聽證員A:問肖家守一個問題。剛才你也說了,并且在行政處罰建議書里面提到“2010年5月初,朱莉麗從肖家守處得知新日投資可以收購寧夏恒力的股權”。“得知”這塊,你沒有什么不同意見吧?
肖家守:她(朱莉麗)是怎么得知的,我不知道,但我肯定是沒有任何的要她買恒力股票的意思。
聽證員A:我再問一下案件當事人律師。律師提到過,證監會曾經發布過一個《認定指引》。您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法律文件效力如何?
律師張某:實際上,在這里面它并不能作為一個定案的依據。這個案件借用這個指引,主要用來闡釋《證券法》、證監會對于內幕交易知情人認定的尺度。
聽證員A: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你看到了嗎?
律師張某:看到了。
聽證員A:我沒問題了。
聽證員B:第一問題問肖家守。剛才在聽證會之前,你做過表述,代表你的妻子朱莉麗出席聽證會,另外又委托律師做代理人。我注意到你的陳述和在書面上提出的異議,書面表述你是這么說的:“本人作為內幕信息保密義務人,由于不謹慎造成不良影響,本人深感自責,在此向貴會深刻地檢討”。我注意到你這樣的用詞。那么,你現在還是這樣的心態嗎?
肖家守:是。
聽證員B:另外,對你妻子買入寧夏恒力股票的行為,你現在還認為和你沒你任何關系嗎?
肖家守:朱莉麗買寧夏恒力的股票,我自己感覺不是有意去要求妻子買寧夏恒力。我剛才也說了股價上漲,我收購就要付出更多,而不是這么一點點。至于她是怎么知情的,我也不知道。我很少問她炒股的事情。在8月寧夏國資委叫我過去談收購時,我問她有沒有,有的話就趕緊賣掉,就這么簡單。
聽證員B:第二個問題問張律師。剛才注意到,你剛才的表述,對調查人員查證的基本事實是沒有任何異議的,對吧?(律師張某:對)只是對適用的法律和對當事人的處罰,你有不同的看法。那么,我注意到你提出的觀點,認為夫妻之間不存在內幕信息的傳遞。我理解你的表述主要意思是,夫妻之間應該合二為一,主體重合,可以理解為丈夫知道的事情,妻子也應該知道。
律師張某:我是從法理推斷,丈夫知道的事情,妻子當然知道,因此她是內幕消息知情人。
聽證員B:第三個問題問肖傳健先生。按照聽證會的陳述。你認為周曉丹買入寧夏恒力的股票,純屬偶然,完全巧合。這是你的原話。
肖傳健:當時她知道那邊有投資項目,但不知道是寧夏恒力,這個是絕對不知道。買股票的時候也是碰巧是寧夏恒力在重組。從我來說,我是肯定不知道的。我們的組長(新日投資有88個股東,稱為投資小組,肖傳健是其中一個成員,另有組長楊某)也是不知道。
聽證員B:接下來一個問題。剛才調查人員也陳述,肖傳健你本人對事實認定有沒有異議?
肖傳。何腋静恢烙羞@個項目。新日投資要重組寧夏恒力,這事確實不知道。組長楊某都不知道,我更不可能知道。
聽證員B:你妻子(周曉丹)炒股多少時間了?如果她很少炒股,那你怎么看待周曉丹買寧夏恒力?
肖傳健:我們基本不炒股,很少炒股。當時買寧夏恒力股票,主要是她(周曉丹)知道新日投資在寧夏有投資,但不知道是收購寧夏恒力,只是知道有投資。她買寧夏恒力等于是湊巧,是瞎猜的。因為知道新日投資在寧夏有投資,所以猜準的準確率就高了。當時,媒體也連續報道了好幾天。所以,就買了寧夏恒力的股票。
聽證員B:我還是不明白,一個長期不炒股、知識比較缺乏的人,在8月25日,兩天之內,買入接近一百萬股的股票。這個怎么解釋?
肖傳健:我們也是屬于賭一把。報紙都報道這個消息,我們也有項目在那邊做。肖總說了新日投資很多項目在洽談,但具體哪個項目也沒說。
聽證員B:剛才你的陳述和提交的書面材料中,提到“本人從未和周曉丹提到關于恒力重組信息。周曉丹買下寧夏恒力股票時,與新日投資介入寧夏恒力時間上有重合的地方,但完全是巧合”。
肖傳健:這個也不能說完全是巧合。因為她知道我們那邊有項目在那里,也許會成功。
主持人:我想問下肖家守。您在書面陳述中說了“由于不謹慎造成不良影響,本人深感自責,在此向貴會深刻地檢討”,“由于本人不謹慎行為,造成朱莉麗連續買賣行為的事實”。你現在認為,朱莉麗買賣股票,“不謹慎行為”是什么?
肖家守:這個陳述文字是律師起草的,具體表達什么我沒仔細推敲。但我是做生意的,任何導致股價上漲的信息傳出去,最不利的肯定是我,這個我是有數的。這是我實實在在的心里話。
主持人:為什么在8月25日,最關鍵的時候,你會叫朱莉麗賣出股票。24日談成了股權收購,25日就讓她賣出,這是為什么?
肖家守:我沒有和她有任何的合謀之類的事情。我就是說你要是有,就賣掉。我當時就是這么想的。我沒有考慮到內幕交易,也沒想到會牽扯到這個事情。
主持人:你書面陳述中提到要“努力消除朱莉麗買賣寧夏恒力股票的后果”。為什么要“消除”呢?
肖家守:文字上的東西,我真的不會去推敲。(律師張某:我的當事人不能說肯定沒有說過這個話。但是他假定說過,也可能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帶來的后果。這個確實很難確認!安恢斏鳌笔沁@種情況的一個說法。)
主持人:接下來有一個問題問調查人員。肖家守通過定向增發方案重組寧夏恒力,從利益角度考慮,肖家守主觀上不會做這么小的內幕交易,你們在調查的時候有沒有考慮這個情節?
調查人員:我們考慮了這個細節。肖家守確實以現金收購股權,正因為如此,我們覺得他不可能和朱莉麗一塊做這個內幕交易行為,所以他是泄露內幕交易的行為,而不是認定和朱莉麗一塊內幕交易,是同謀。
主持人:肖家守主觀上沒有內幕交易。8月24日,重組時點確定,25日朱莉麗賣了股票,收益后來還給了上市公司。這個事實你們怎么看,肖家守和朱莉麗的行為性質是什么?
調查人員:首先,調查過程中,朱莉麗比較配合。我們也關注到了她把交易的收益返還給上市公司。我們在提交調查報告的時候也提醒處罰委注意這個事情。
主持人:朱莉麗給寧夏恒力的金額,和她將被罰沒的金額,相差1.5萬元,這是為何?
調查人員:這是不同的計算造成的,罰沒的獲利金額是交易所計算的,不是實際獲利數據,這個差額可能與證券營業部傭金費率不同等因素造成的。
聽證會第六項
主持人宣布會議進入第六項。
請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沒有補充陳述。
聽證會第七項
主持人:朱莉麗等人內幕交易寧夏恒力股票案聽證會已經執行完所有程序。我們已經充分聽取了當事人及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包括質證的意見。我們三位聽證員將對本次聽證會的情況進行合議,由證監會對本案作出最后決定。
主持人最后宣布,朱莉麗等人涉嫌寧夏恒力內幕交易案聽證會到此結束。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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