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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公示。
公告稱: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多位律師向記者解釋,北京高院這一關于審理劉志軍減刑案的公告來得并無意外,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的執行期限已滿。
根據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劉志軍,曾任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
回溯2011年2月,劉志軍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免去黨組書記職務。2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鐵道部部長職務。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按照法院宣判后交付秦城監獄的時間算,截止到2015年8月26日,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已滿。
根據《提請減刑建議書》,自交付執行以來,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能夠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匯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能夠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罪犯劉志軍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劉志軍案減刑公示期到2015年11月20日截止,公示期結束后,法院將審理此案并做出裁定。
一般減刑案件通常采用書面審理的形式。但是根據最高法發布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等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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