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上審議了《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與《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對央企負責人待遇改革做出部署。習近平指出,央企負責人薪酬存在結構不盡合理、薪酬監管體制不夠健全等問題。會議指出,改革應實現央企薪酬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范、監督有效,建立健康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
五年以來,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已有一定成果,其薪酬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以及長期的激勵收益。未來的改革應該將考核機制繼續細化,綜合考慮多項目標,除企業經營狀況外,機制改革、經營方式四創新、安全生產、勞動條件和勞動者待遇等都應得到更多的重視,對于一些挪用資金、濫用資金等腐敗現象則給以強度足夠大的懲罰,讓薪酬因素對央企負責人形成一定的行為約束。
當然央企負責人的薪酬也應當足夠差異化并帶有充分的彈性,一方面用獎勵激勵管理者改善績效和創新,另一方面對企業支出的超標、違規等行為在薪酬上展示懲戒。差異化和穩定制度化的工資安排,才能促使央企負責人形成正向激勵機制,以及績效方面的良性競爭。同時,在央企負責人遴選和任命制度方面也應加強改革,增強人選的競爭性和開放性。隨著整個央企人事任用的更加市場化,市場化的薪酬機制就會得到廣泛接受,央企們也可以不惜以重金向社會各界廣泛聘請優秀管理者。
不同類型央企的內部差異也應得到重視。路徑之一是仿照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把央企進一步細分為偏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兩種,對前者實現包括管理者薪酬方面的全面的市場化,薪酬由市場供求確定,對后者繼續實行一定程度上的國家指導。
但一切央企薪酬改革的重要前提是其內部建立起構造合理而成熟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董事會、股東等主體之間形成有效的內部制衡機制。還要更重視員工的意見,把工會作用更多發揮出來,在央企薪酬機制上尋求企業內部共識,避免高管操縱薪酬導致的弊病。進而應該將央企薪酬管理從內部行政管理上升到法治軌道上來,動員央企員工、社會公眾等多種力量監督部分央企負責人潛在的腐敗行為。
數據顯示,2010年和2011年,國資委下屬的央企負責人平均年薪在65萬至70萬之間。如果孤立地看待,這與私營企業高管的差異性并不大,然而由于央企與公權力緊密相連,這也很容易遭受非議。那么,只有繼續推進央企形象的“去壟斷化”、“去特權化”改革,央企薪酬才可以有一個平和理性、既促進公平也促進效率、既不搞特殊化也不搞平均主義的社會和輿論環境。合理確定和監督高管薪酬,也是中國目前正在規劃的總體性的收入分配改革中的重要一環。在完整的意義上推動央企向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不斷轉型,高管薪酬難題自可迎刃而解。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