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寒
近日,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流動性監管新規體現了銀監會強化業務精細化監管的思路,預計未來在理財業務管理、金融產品創新業務監管等方面仍可能繼續強化,降低銀行業在市場化轉型過程中的風險暴露。
“總體來說,新規對于業務的導向性更加清晰,有助于緩解目前時點式的流動性緊張情況,激勵銀行加大零售和小微企業存款。在流動性壓力下,新辦法還將提升商業銀行配置債券類資產的動力。”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師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說。
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一些資本充足的銀行由于缺乏流動性從而陷入困境,也使監管者開始認識到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性。
與2011 年出臺的老版《流動性辦法》相比,新版《流動性辦法》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指標(LCR),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并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 日的流動性需求。
銀監會還規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 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于 2014 年底、2015 年底、2016 年底及2017 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
前述券商分析師認為,根據此次流動性新規,同業和理財業務被納入到流動性監管,資產擴張將受到限制,部分中小銀行可能面臨較大調整壓力。“新規要求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將同業和理財業務等表內外項目對現金流的影響納入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控制。此外,對同業業務采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系數和較低的現金流入系數,對商業銀行過度依賴同業資金進行約束。”
民生證券研報指出,LCR比率在2012年初時就已經納入了銀監會的“腕骨體系”,并按季上報,大部分銀行都達到了100%的最終標準。《流動性辦法》本身對銀行而言是中性的,不會對目前同業和理財業務期限錯配構成太大制約。
新規出臺后,業內普遍認為其在指標設定上有所放松,主要表現在:LCR 達標期從2013 年底放寬到2018 年,并給予過渡期安排;允許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在壓力情況下低于監管標準。不過,另外兩個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要求未變。
雖然此次征求意見稿仍規定存貸比應當不高于75%,但是銀監會也提到,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未來銀監會將高度重視改進存貸比監管的相關工作,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并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
前述分析師認為,存貸比在管控流動性風險、控制信貸過快增長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它是一種過渡性質的監管指標,在引入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后,存貸比的地位將有所弱化。
招商證券研報認為,金融脫媒和金融市場發展將繼續分流存款,降低存款增速,提升存貸比考核壓力;另外,利率市場化改革要求貨幣政策調控向價格型轉型,同時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配置也降低了存貸比的流動性風險敏感性,未來存款準備金率長期下調的趨勢為銀行突破存貸比監管提供實質可操作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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