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挖掘和發揮信托制度的促進功能
劉滄龍說,十多年前我國制定的《信托法》存在一定欠缺,缺乏應有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他認為,《信托法》除部分細節性條款需要修訂外,更重要的是還有三個至關重要的制度性問題亟須解決。首先是信托登記制度。其次是公益信托制度。再次是現行《信托法》沒有對信托業作出具體規定,僅在第四條中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但是國務院至今尚未出臺信托業的管理辦法。據此,劉滄龍建議全國人大啟動《信托法》修改的程序,盡快完善信托和信托業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13年!缎磐蟹ā返念C發和實施,健全了我國民商法律制度,在我國建立了信托制度,創新了我國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制度,促進了以信托公司為主體的營業信托活動的規范和發展!缎磐蟹ā穼窠洕陌l展和社會經濟生活的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信托業已經成為社會財富的優秀管理者、實體經濟的堅定支持者和社會事業的新生促進者。截至2012年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到了7.47萬億元,資產規模超過保險業,成為繼銀行業之后的第二大金融部門,信托制度和觀念也逐漸被公眾了解和認同。但是經過10余年的實踐,《信托法》有些條款已不能適應信托業長遠發展的客觀需要。全國政協委員、四川信托董事長劉滄龍就此提交了關于《信托法》進行修改的提案。
劉滄龍認為,信托行業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信托公司是社會財富的優秀管理者,通過提供不同類型的信托產品,為投資者提供了回報穩定、有吸引力且風險可控的投資產品,滿足了社會的財富管理需求,增加了居民財產性收入。在2010、2011和2012年三年間,信托公司分別為受益人創造了4.63%、4.30%和6.33%的年化綜合實際收益率,實際分配的投資收益總額高達2932億元,樹立了社會財富優秀管理者的形象;同時,信托公司也是實體經濟的堅定支持者。劉滄龍介紹說,長期以來,信托業管理的信托資產主要投向了實體經濟,其中基礎設施、工商企業和房地產一直是資金信托排前三位的配置領域,但其結構順應國家宏觀調控和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政策,資金信托對工商企業的配置比例一直持續上升,目前已成為信托資產的第一大配置領域。信托業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極大的活力。信托公司還是社會事業的新生促進者。信托的巨大價值延伸到社會事業領域,促進社會事業的發展和進步。2012年,在促進社會福利制度方面,信托公司管理的企業年金信托規模為77.05億元;在促進社會公益事業方面,信托公司開展的公益信托規模達到了47.60億元。《信托法》為社會事業發展提供了靈活而便利的制度基礎。
但是“現行《信托法》也存在缺陷與不足。”劉滄龍說,由于《信托法》為英美法制度,信托立法當時堅持“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再加上對“法律移植”和“本土化”如何進行銜接客觀上也有難度,十多年前我國制定的《信托法》存在一定欠缺,缺乏應有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實踐中,雖然也出臺了相應的信托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信托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問題,也不能滿足社會發展對民事信托、營業信托及公益信托的多樣化需求。他認為!缎磐蟹ā烦糠旨毠澬詶l款需要修訂外,更重要的是還有三個至關重要的制度性問題亟須解決。首先是信托登記制度!缎磐蟹ā返谑畻l規定的信托登記制度,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特定財產或財產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的登記或注冊制度之間缺少銜接和配套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信托登記制度,但在信托實踐中,涉及信托登記的領域越來越多!缎磐蟹ā穼τ谛磐械牡怯洐C構、登記主體、登記內容、登記程序等問題均沒有明確規定,現行財產登記機構一般以沒有相關規定為由,對于相關信托活動的財產登記均不予辦理,導致許多需要登記才能設立信托的財產和財產權,被排除在信托活動之外,嚴重抑制了信托功能的發揮和信托活動的開展。
其次是公益信托制度。公益信托是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信托法》對相關制度規定過于粗略,十余年來,沒有達到立法的預期效果。比如,對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缺乏明確的規定、對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審批公益信托的權限、程序和標準缺乏規定、對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在公益信托的日常監督方面欠缺具體的程序和制度、對公益信托的稅收優惠措施沒有具體規定,等等。由此,導致了在實踐中公益信托的設立和運行困難重重,嚴重抑制了信托制度對于公益事業發展本來應該具有的促進功能。
再次是現行《信托法》沒有對信托業作出具體規定,僅在第四條中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但是國務院至今尚未出臺信托業的管理辦法。信托是國際上資產管理活動的基礎制度安排,信托業是我國發揮信托功能、從事資產管理活動的主要組織,《信托法》對于信托業規定的長期缺位,一方面,導致資產管理行業“政出多門”,目前各金融部門均在從事信托或者類似信托的資產管理業務,但在市場準入、監管規則等方面,極其不統一,致使行業競爭環境不公平,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資者保護。具有信托本質的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標準,導致實踐中對于管理人的責任機制、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機制具有巨大的差異性,寬嚴不一,極不利于投資者的保護。劉滄龍表示,我國目前資產管理市場亂象叢生,與信托業立法內容的欠缺有著直接關系。
據此,劉滄龍建議全國人大啟動《信托法》修改的程序。他說,要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信托制度的急迫需求,充分挖掘和發揮信托制度的經濟和社會促進功能,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充分保護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者權益,防范金融風險,有必要盡快完善信托和信托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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