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凱
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在全球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了資本短缺、杠桿率高、流動性差、大而不能倒和系統性風險等諸多問題。巴塞爾協議Ⅲ針對這些問題對銀行監管標準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修正:在資本上,要求更多、更高質量的資本,對系統性重要銀行提高了資本充足率要求,增加了逆周期資本;在杠桿率上,明確規定了杠桿率的上限;在流動性上,提出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概念并規定了下限。
發達國家用危機換回的教訓不應忽視,結合我國特點實施巴塞爾協議Ⅲ對保證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健意義重大,也為我國銀行業進一步對外開放和走出去創造條件。但巴塞爾協議Ⅲ中對逆周期資本、流動性等的規定與貨幣政策進行逆周期操作和提供流動性等功能存在一定重疊。本文就銀監會頒布的“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對貨幣政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
新資本充足率規定的影響
與我國現行資本充足率規定相比,“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中資本充足率規定的改變體現在兩點:一是提高了資本(特別是高質量資本)充足率要求;二是增加了逆周期資本。
首先來看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的影響。
在經濟下行期,通過擴張性貨幣政策支持經濟增長意味著銀行需要相應增加貸款。增加貸款的前提是銀行可以及時補充資本,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但在經濟下行期,銀行利潤下降,壞賬上升,資本損失增加,資本補充相對困難,很可能導致資本缺口增加。這就引起了資本充足率和貨幣政策的潛在矛盾。在本質上,資本順周期,貨幣政策逆周期,這是順周期資本和逆周期貨幣政策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在現行監管規定下也存在。
新資本充足率規定在短期會進一步加劇這一矛盾。原來資本充足率不會制約信貸增長的情形在新規定下就可能會制約,原來資本充足率已經制約信貸增長的情形在新規定下會更加制約。一旦資本成為信貸擴張的“短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就會受到影響。巴塞爾協議Ⅲ在短期會使得資本成為“短板”的可能性增加,“短板”變得更短。
但是,上述結論并不適用于中長期。更高的資本要求會引起銀行經營方式和社會融資結構的逐步改變。前者會逐步消除上述短期制約效應,后者則會對現有貨幣政策框架帶來挑戰。
銀行如果不改變經營方式,增加資本意味著資本回報率下降,從而導致銀行補充資本更加困難,這意味著現有經營模式最終不可持續。經營方式轉變可以包括降低成本、增加息差、開發新金融產品和轉向中間業務等,但最終結果都是銀行盈利和資本補充能力的提升。換言之,銀行必須通過經營方式的改變“適應”高資本充足率的環境,由于高資本充足率引起的對貨幣政策的短期制約效應也會相應逐步消失。
高資本要求會導致通過銀行融資的成本上升,其它融資方式吸引力提高,并引發社會融資結構由銀行轉向非銀行,由間接融資轉向直接融資,由表內業務轉向表外業務。這些變化都會導致貨幣供應量和新增貸款等傳統數量調控指標與實際宏觀經濟走勢發生背離,調節這些數量指標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有效性下降,對當前倚重數量調控的貨幣政策操作框架構成挑戰。
其次來看增加逆周期資本的影響。
逆周期資本是在銀行信貸增長高于“趨勢”時要求銀行補充額外的資本金。BIS推薦的一個指標是信貸占GDP比重。信貸占GDP比重如果順周期(如:美國危機前),逆周期資本可以起到逆周期調控的作用,與貨幣政策調控方向一致,不存在本質沖突;信貸占GDP比重也可能會逆周期(如:我國2009年),逆周期資本會在經濟下行期要求增加資本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要求變成了順周期,在這種情況下,逆周期資本會對貨幣政策應對經濟衰退造成制約。
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合適的指標選擇來部分避免。增加逆周期資本的本意是避免信貸過度超常規增長,導致風險積累,其目的不是抑制以平滑經濟周期為目的的逆周期信貸投放。逆周期資本關注風險的時間跨度應為數年,大于一般經濟周期數個季度的時間跨度。通過適當滯后、平均、平滑和選擇輔助指標,是可以將趨勢性的信貸過度增長與逆周期的信貸擴張進行區分,從而部分避免逆周期資本對貨幣政策操作的影響。
杠桿率仍然是對銀行的資本要求,只是對資產和資本的計算方式與資本充足率不完全一樣,特別是銀行的表外資產也列入計算。巴塞爾協議Ⅲ規定銀行杠桿率不得低于4%。在短期,按照我國銀行目前的資產負債表結構,如果銀行滿足新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其杠桿率通常應高于4%,自動滿足杠桿率要求。在中長期,一些銀行可能面對杠桿率要求比資本充足率更嚴的情況,但這些銀行有時間,也必須調整經營模式、盈利水平和補充資本能力,從而抵消杠桿率要求的影響。綜合來看,杠桿率要求不會對貨幣政策操作產生大的影響。
流動性要求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Ⅲ提出的流動性監管指標主要是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兩個指標。流動性覆蓋率關注的是銀行短期流動性,凈穩定資金比例關注的是銀行長期資金的穩定性。除這兩個指標外,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還包括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兩個傳統指標。
四個流動性指標總的來說都是要求銀行增加高流動性資產,減少高流動性負債,但這四個指標對貨幣政策操作的影響可能會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各流動性指標之間存在重復和不合理的問題。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兩個指標之間存在較大重復,會給流動性監管和貨幣政策操作帶來不必要的復雜性。問題最突出的是存貸比指標。存貸比指標與其它三個流動性指標存在一定重復,但衡量的既不是嚴格的短期流動性,也不是嚴格的長期流動性,甚至完全不能反映銀行的流動性狀況,且會對貨幣政策操作產生影響,其合理性存在問題。
另一方面是不同流動性指標對不同貨幣政策工具有效性的影響不同。表1總結了不同的流動性注入工具對各項流動性指標可能造成的影響。不難看出,各項工具對不同流動性指標的影響不盡相同。這些都可能增加貨幣政策操作的難度,且導致一些貨幣政策工具在特定情況下變得無效。例如,如果凈穩定資金比例達到下限,通過逆回購注入流動性就可能不再有效;如果存貸比達到上限,降準、逆回購和再貸款等工具都可能變得無效。
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間協調
加強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調。巴塞爾協議Ⅲ使得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的邊界變得模糊。這就要求加強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調,努力做到既保證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又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健性。新監管政策、辦法和指標的出臺和實施應充分考慮對貨幣政策可能造成的影響。
認真審視貨幣政策工具和框架。實施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行為、融資模式和金融體系結構可能產生深遠影響。即便在現有條件下,巴塞爾協議Ⅲ也會給貨幣政策操作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挑戰。這就要求中央銀行需要認真審視貨幣政策工具和框架,在新的監管環境下保證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積極引導銀行轉變經營方式。銀行越快適應新監管體系,越有利于貨幣政策操作。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創造條件并進行必要配套改革促進銀行經營方式的轉變,盡快適應新監管體系。
慎重使用逆周期資本。鑒于逆周期資本很可能對貨幣政策調控經濟周期的能力造成制約,引入逆周期資本必須要慎重,逆周期資本的使用應以不對貨幣政策操作產生重大影響為前提。
認真研究各項流動性指標的合理性。應剔除重復或不合理的流動性指標,其中存貸比指標尤其值得關注。存貸比不僅不是好的流動性指標,且可能造成對貨幣政策操作的嚴重影響,應逐步停止使用。
(本文作者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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