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日電 (記者 邢利宇)2012年上半年,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的實施細則在政府十幾個部委全部完成。“這些細則少了‘鼓勵’,多了‘實質利好’,提供了一把打開‘玻璃門’、‘彈簧門’的鑰匙,給予民間投資信心。”民建湖南省委主委、湖南大學副校長、經濟學長江特聘教授賴明勇在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指出。
從2005年2月2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通常被稱為“36條”至現在,中國政府鼓勵民間投資經歷了三個標志性階段。
賴明勇介紹,第一階段就是“36條”的發布,這是1949年以來首部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為主題的中央政府文件,涉及“放寬市場準入”“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完善社會服務”“維護社會合法權益”“加強政策協調”等七大問題。宏觀上,理順了非公有制經濟和公有制經濟的關系,為非公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政治大環境。
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出臺《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這是第二階段。區別于舊36條,其在名稱上就采用民間投資,而不是非公有制,淡化了意識形態。此外,宏觀問題縮小,重點圍繞“市場準入”,突出了執行性和操作性。同時擴大了準入范圍,如政策性住房建設、信用擔保、金融中介服務、商貿流通、參與國際競爭等。細化了投資方式,如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等。
“這進一步表明政府改革決心,對民間投資提供了政策支持方向。”賴明勇指出。
今年上半年“新36條”相關實施細的出臺則是第三階段。這些細則,賴明勇分析,微觀上,大部分政策符合細化要求,具備一定可操作性和指導性,避免了“鼓勵”等用詞,多了“實質性”內容,對民營企業投資提供了制度支持。
“這三個標志性階段,體現了宏觀到微觀、頂天到立地的有序發展,符合中國漸進式改革道路。”賴明勇認為。
“新36條”實施細則出臺,賴明勇認為其重要意義和作用就是可以明顯改善政府投資面臨的“財政政策壓力”、“貨幣政策壓力”和“投資效率壓力”,三大“壓力”。
此外,也進一步理順了“兩大關系”。一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在參與市場經濟建設時,體現了越來越積極的開放態度,如減少審批、許可等制度性障礙。二是壟斷和競爭的關系。較“新36條”,細則推出,將國資、外資與民資公平競爭規則進一步具體化,甚至對民資有些許傾斜,如民間資本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并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不到半年完成細則,也彰顯了政府改革的信心。”賴明勇強調。
至于民間資本進入一些傳統壟斷行業的“玻璃門”、“彈簧門”是否打開?賴明勇認為,細則出臺前可稱為“摸門”,給了民間投資一個門,但進門可能要付出較大代價,存在制度風險且游戲規則不透明和多變,需要依靠企業力量多方博弈,很容易一只腳進去,另一只腳卻被門夾住。
細則出臺后,可以稱為“開門”,民間投資進門代價變少,無論輿論壓力,還是政府想干實事的信心均發生根本改變。
“這是個博弈過程,還需要民間投資自己拿鑰匙去嘗試,不可能門自己開。”賴明勇說,相比玻璃門、彈簧門而言,更重要的是針對今后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在“公平”原則上不斷完善規則,如在國資與民資合作上,給予更多公平規則設計。
“造門”-“摸門”-“開門”-“進門”,這是改革發展路徑。賴明勇強調,“我們要有信心,當前正圍繞著政府與市場關系進行一系列改革,這些積極因素最終會引導民資進門。”
這位長期致力于國際貿易與經濟增長等領域研究的學者還指出,細則的推出,體現了政府“讓利于民”的誠意,但沒有解決全部問題,降低了民間投資門檻成本,但融資成本、競爭成本、隱性成本等內容涉及不多。“就細則本身而言,對民企、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無疑是積極正面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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