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置補貼是國家“三補貼”強農惠農政策的重要內容。作為一名農家子弟,廣西玉林市博白縣農業機械管理局原局長梁龍并沒有將賦予他的權力造福于民,而是借助農機購置補貼的機會,公權私用,中飽私囊,聚斂起數十萬元的不義之財,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對外公布了這起惠農領域貪污案件。
“溫水煮蛙”式的貪腐歷程
博白縣位于廣西東南部,是一個農業大縣。1966年的梁龍出身農家,有多年鄉鎮工作的經歷。但梁龍把農機購置補貼變成了自己謀私斂財的一條路徑,在擔任博白縣農業機械管理局局長期間,借助審核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的便利,收受賄賂34萬余元。
梁龍第一次受賄發生在2009年9月。當時,農機購置補貼的工作在博白縣推行時間并不久,經營農機銷售的一些商家發現在這項政策實施過程中,可以通過操作補貼指標“坐收漁利”,于是,手中握有指標分配審核實權的梁龍成為“公關”焦點。
博白縣檢察院提供的一份材料顯示了一系列貪腐事實:2010年11月的一天,梁龍在南寧市瑯東車站旁收受廣西某機電有限公司徐某的賄賂款20000元;2009年9月至2011年春節期間,梁龍5次收受玉林市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阮某的賄賂款共133000元;2010年8月至2011年春節期間,梁龍二次收受陸川縣某機械廠張某的賄賂款共48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梁龍在辦理銷售農機和領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款的相關手續上,為上述6個經銷商提供了便利和幫助,先后12次非法收受好處費346000元。
被動受賄到主動受賄
博白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長謝鋼說,如果對梁龍的上述受賄行為做一個量化分析,會發現兩個現象:一是梁龍前期的受賄按照次數平均,每筆約3000元左右,而到了最后一筆受賄竟然達到12萬元,占其受賄贓款總數的三分之一還多;二是梁龍前期受賄多在辦公室,即行賄人提錢上門感謝,中后期梁龍受賄地點有的在行賄人的單位、縣城的公路旁,甚至玉林市財政局門口、南寧市瑯東車站等。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梁毅介紹,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全自治區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涉農惠民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739件2539人,占立案總人數的46%,涉案總金額達2億余元。
揭秘農機補貼腐敗“利益鏈”
2004年1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27條規定:“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
“促進法”開始實施當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即得以推行,全國的66個試點縣共獲得了補貼資金0.7億元。此后,中央財政不斷加大投入力度,補貼資金規模連年大幅度增長,實施范圍擴大到全國所有農牧縣和農場。
農機購置補貼基本程序為:符合購機條件的農戶填寫書面申請——申請經審核并公示后,由縣農機局與購機者簽訂農機購置補貼協議書——購機者將申請表、協議書和身份證提供給經過縣農機局審核確定具有農機銷售資質與合格機具的銷售商——銷售商出具差價款的正式發票后,農民付款購回農機——銷售商憑農機銷售證明從縣農機局領回國家補貼款。
謝鋼說,有兩個環節容易成為貪腐官員與不法經銷商鉆營牟利的機會:一是農機銷售資質與入選補貼范圍農機種類的確認,進入這個范圍的農機具將在銷售量上實現翻番,利潤豐厚;二是作為申領補貼憑證的農機銷售情況難以逐一跟蹤核實,銷售商甚至會持假的銷售證明材料申領補貼,而將并未實際以優惠價售給農民的農機具再原價外賣。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長劉繼勝說,梁龍受賄贓款的來源恰涉及了上述兩類坑農的形式。農機購置補貼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在廣大農村地區所產生的負面影響非常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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