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江沂 深圳報道
近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媒體通報,馬樂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批準逮捕。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博時精選交易股票的非公開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卡電話下單,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買入相同股票76只,成交金額人民幣10億余元,獲利1800多萬元。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通報稱,2013年7月11日、12日,證監會對涉案三個股票賬戶共凍結金額合計3700萬元。7月17日,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主動投案,深圳市公安局于同日對其立案偵查并對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訊問時,馬樂供稱,“我利用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先于基金賬戶買入,基金賬戶再買;先于基金賬戶賣出,基金賬戶再賣,使控制的賬戶獲得穩定的較高收益。”據查,該三個證券賬戶開戶人為馬樂妻子的親戚或同學,但賬戶均由馬樂操作,密碼也由他掌管。
深圳證監局出具的有關函件和調查報告認定,博時精選交易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數量,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開信息。馬樂作為博時精選的基金經理,不但完全知悉博時精選的股票、交易時點和數量,而且在投資期限內有完全的控制權。
深圳偵查機關通過審查涉案賬戶資料及博時精選基金交易指令明細、博時精選基金交易記錄發現,博時精選基金與涉案賬戶交易股票確實存在趨同情況。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也認定馬樂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同時,檢方透露,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的情況,馬樂有干擾證人作證的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的必要,因此對其批準逮捕。
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以“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對“老鼠倉”進行打擊。辦案檢察官郭嘉表示,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就可能構成該罪。
深圳市檢察院相關人士表示,此案會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偵查結束后,檢察院將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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