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4日訊(記者林火燦)今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公布了商業銀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目錄,降低和調整了部分收費標準,規定了部分免費服務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政策不僅回應了廣大銀行客戶普遍關心的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標準偏高問題,給客戶帶來實惠,也有利于進銀行服務競爭,促進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新辦法有利于促進競爭
近年來,商業銀行服務迅速發展,不斷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
不過,也有消費者反映,商業銀行部分服務收費不規范,客戶普遍使用的部分收費標準偏高等問題,增加了消費者負擔。同時,部分現行商業銀行服務政府定價項目和標準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銀監會在充分研究論證、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聯合制定并下發《通知》,旨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切實滿足廣大群眾和企事業單位基本金融服務需求,促進銀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據介紹,《通知》是作為《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同步出臺的,對《辦法》第二章中有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在2012年2月《辦法》對外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很多消費者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對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管。因此,將銀行客戶普遍使用的基礎銀行服務價格納入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管理范圍,并規定部分免費服務項目,有利于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促進銀行服務競爭,更好地服務銀行客戶。
可切實減輕客戶負擔
記者了解到,雖然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項目較多,但個人和企事業單位普遍使用的項目相對較少,主要集中在結算業務中的部分項目。
此次出臺的《通知》在現行政府定價項目的基礎上作了調整,將銀行客戶普遍使用的個人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個人異地本行柜臺取現手續費由市場調節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將對公跨行柜臺轉賬匯款、個人現金匯款和支票等票據業務的手續費管理形式由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對商業銀行業務量較少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業務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
同時,《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與現行收費標準相比,在降低部分手續費標準的同時,考慮到印制成本上升等因素,對支票等票據工本費標準作了適當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的收費辦法將能不同程度地降低跨行柜臺轉賬匯款、現金匯款、異地本行柜臺取現三項業務手續費標準;明確退休職工個人基本養老金異地取現收費問題,可以切實解決退休職工的實際困難;部分免除了銀行個人客戶的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可以減輕客戶負擔,減少重復開戶,促進銀行資源合理使用。
考慮到目前商業銀行柜臺資源有限,為緩解柜臺服務壓力,大部分商業銀行均提供并鼓勵使用ATM、互聯網、手機等電子銀行服務,且電子銀行服務收費一般低于柜臺服務。因此,國家將對電子銀行渠道提供的轉賬、取現等手續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不納入政府管理范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合理的柜臺服務收費標準,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降低同類電子銀行服務價格,使客戶受益。同時,隨著科技發展,新興的銀行服務方式不斷涌現,這也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通過科學合理地制定新興銀行服務價格,促進業務創新發展。
嚴格監管市場調價部分
《通知》在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銀行服務價格作出規定的同時,也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進行了明確的規范。
據介紹,與《通知》同步實施的《辦法》明確指出,一是明確定價程序,要求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銀行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二是強化服務價格公示要求,商業銀行要通過營業場所、網站等渠道及時準確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信息;商業銀行新設和提高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都應至少提前3個月公示,提高透明度,保障客戶的知情權,便于客戶監督,維護合法權益。三是加強內部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四是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商業銀行違規行為的外部監督管理力度,并積極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協調作用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為確保相關規定嚴格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聯合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公示《通知》規定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及免費服務項目等。同時,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嚴格落實規定,加強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對違反《通知》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為采取相關法律措施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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