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聶某舉報浦發銀行福華支行行長劉某明搞婚外戀,欺騙其感情。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副行長兼紀委書記張某則在2013年12月6日約見舉報人聶某,許諾“你提一個合理的(條件),我去和他說”。2014年1月26日,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劉某明補償25萬元人民幣,條件是聶某不再繼續舉報。
女子舉報稱遭行長玩弄感情
舉報人聶某,上世紀70年代出生,自稱曾在房產公司上班。在多封寫給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材料中,聶某描述她于2006年在李某公司上班,因此結識了李某的同學———浦發銀行深圳分行福華支行行長劉某明。
聶某描述稱,劉某明現年已將近50歲,駕駛寶馬轎車,住香蜜湖高端房產。兩人系湖南同鄉。結識之初,兩人并未深交,但此后劉某明對其展開追逐,并自稱已離異,前妻出國。
聶某描述稱,兩人有深交是發生在2012年11月15日晚上。當晚,劉某明先后四次發短信約她到福田中信廣場某酒吧喝酒。酒醉之后,劉某明送她回家,趁機與她發生了性關系,許諾要對她負責。
聶某向南都記者稱,此后,兩人曾多次在她的住處發生性關系,也曾在梅林某快捷酒店開房。
聶某告訴南都記者,兩人交往一個多月后,劉某明以在外應酬為由開始疏遠她。她自此展開調查,發現劉某明并未離異。聶某告訴南都記者,2012年年底,在她的追問之下,劉某明也向她承認自己沒有離婚,但是承諾可以安排她到銀行上班,又曾許諾送她出國到新加坡,離開這個傷心之地。
行長曾報警稱遭敲詐勒索
聶某稱,劉某明遲遲未兌現承諾,就在兩人發生糾紛之時,劉某明的妻子更在2013年7月委托律師向她發了律師函,對她提出警告。
聶某向南都記者提供了這份由廣東開野律師事務所發出的律師函。在這份律師函中,劉某明的妻子述,“你于2012年與劉某明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在劉某明向你提出終止這一關系后,你便開始向劉某明索要財物,被拒絕后,你竟以向劉某明家庭告發、向其工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檢舉與你的不正當關系相要挾,迫使其分三次向你給付‘封口費’2.6萬元。此后,你又以出國務工為由再次向劉某明索要辦理出國費用約七萬元。上述事實有通話錄音以及轉賬憑單為證。”
律師函指出,劉某明給予其的2.6萬元錢財系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明的妻子有權視事情的發展追索該筆錢財。同時,律師函還特別指出,聶某以散布劉某明隱私相威脅勒索錢財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勸聶某懸崖勒馬。
律師函一出,聶某與劉某明徹底決裂。2013年7月,聶某開始向浦發銀行深圳分行舉報劉某明婚外戀。“舉報就是為了出一口氣,讓劉某明身敗名裂。”對于律師函所述內容,她則認為,劉某明確實曾給過她錢財,但是并非她敲詐勒索,是劉某明主動提出來。
舉報從2013年7月一直持續到當年年底。面對這一局面,劉某明在2013年10月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報案稱,遭遇敲詐勒索。
紀委書記協調以補償25萬了結
多方舉報起到效果,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在2013年年底采取了動作。2013年12月6日下午,劉某明的上級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副行長兼紀委書記張某,在浦發銀行深圳分行會議室約見聶某。
南都記者獲得了這份長達4小時的談話錄音。對于劉某明親屬威脅恐嚇聶某的事情,張某在會談中指出,他已經要求劉某明去阻止其家屬繼續對聶某實施傷害。
而對于聶某提出要處理劉某明的說法,張某認為,“你要求對他進行處理。處理他對這個事情有沒有好處,能不能解決問題?可不可能你們雙方坐在一塊和解?把這個事情了斷?”
張某更明確表示,提一個方案,小范圍解決掉此事。解決之后,聶某不再繼續舉報,劉某明則不再騷擾聶某及其家屬。
聶某最終同意由對方提一個方案。據聶某介紹,和談之后約一個月,浦發銀行深圳分行方面專門通知她到銀行,給了她一個信封,信封中裝了一份和解協議。
對于這份和解協議。聶某告訴南都記者,她極為擔心,這是銀行聯合劉某明設下的陷阱,讓她簽下協議,固定證據,然后以敲詐勒索報案將其拘捕。
為了應對這一可能的后果,聶某聘請了律師,為其審查協議內容。2014年1月26日下午,雙方在廣東開野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劉某明本人并未出面,而是委托一名朋友出面,現場還有雙方的律師、福田派出所民警以及浦發銀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員。
雙方就協議的措辭進行了反復的斟酌。最終,協議約定,劉某明一次性支付25萬終結雙方的糾紛。聶某在收到該筆費用后,不再向劉某明追究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不舉報,不信訪等。而劉某明也不能對聶某實施威脅恐嚇,并要約束其親屬不能對聶某實施威脅恐嚇。
據悉,次日劉某明為此支付了25萬元人民幣。
回應
銀行:沒有證據證明舉報事項
南都記者昨日致電浦發銀行深圳分行相關負責人。相關負責人表示,聶某確實曾向該分行投訴劉某明違紀事宜,不過雙方各執一詞,劉某明本人并不承認此事,也沒有證據證明此事。事后,雙方自行進行了調解。
不過對于沒有證據一說,聶某則表示,實際上劉某明妻子發給其的律師函中已經寫明,劉某明與其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
南都記者昨日致電劉某明本人,劉某明則表示,此事情是一場誤會,目前已經全部解決。
由于劉某明曾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報案,稱遭聶某敲詐勒索。南都記者昨日致電該分局獲悉,該分局證實此事最終由雙方調解結案。
說法
雙方自愿 不算敲詐勒索
類似通過舉報,最終獲得被舉報人的錢財息事寧人的做法,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深圳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方壯毅律師認為,類似因為情感問題,產生的糾紛,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和解協議,以賠償息事寧人,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他個人認為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有律師告訴南都記者,類似情感糾紛引發的錢財賠付,其實是一個模糊地帶。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也曾出現過感情糾紛后,一方索要錢財遭判刑的案例。
細節
協議措辭斟酌再三
在2014年1月26日下午簽署協議的過程中。南都記者看到,協議的個別字眼被多次修改,如聶某要求在協議中注明補償款系劉某明“自愿”給予。雙方最初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為何要簽署這份協議。這份協議中只模糊稱,聶某投訴與劉某明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劉某明不認可投訴內容,雙方產生爭議,為解決爭議,達成協議。聶某對這一前提表示不滿,認為劉某明必須要認可與她有過不正當男女關系,這筆錢是對她的補償,否則她不能拿這筆錢,也不敢拿這筆錢。不過,劉某明一方的人員則強硬地表示,這個前提絕對不能變,否則無法達成協議。聶某推斷,劉某明可能擔心承認與她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后,要遭到銀行方面的處分。而聶某的律師審查協議后,認為劉某明即便不承認發生關系這一前提,聶某也可以拿這筆錢,并不具有相關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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