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流動性辦法》,并適時發布。
一、起草《流動性辦法》的背景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資金需求的風險。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有效性,對于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許多銀行盡管資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動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場也出現了從流動性過剩到緊缺的迅速逆轉。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部分商業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愈發密切,個別銀行或局部的流動性問題還易引發整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緊張,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危機后,國際社會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視。巴塞爾委員會在2008年和2010年相繼出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構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定量監管標準。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標準》(以下簡稱巴III流動性標準),對2010年公布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進行了修訂完善。
中國銀監會高度重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工作。2009年,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近年來,銀監會深入分析研究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借鑒巴III流動性標準,在對現行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梳理、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起草了《流動性辦法》,并于2011年10月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同時,銀監會密切跟蹤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進展情況,在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新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后,及時對《流動性辦法》進行了修訂。今年6月份,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市場利率快速上升現象,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也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銀監會對有關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流動性辦法》中予以充分關注,針對性地提出了風險管控和監管要求。
二、起草《流動性辦法》的目的和基本思路
起草《流動性辦法》的目的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促進商業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合理匹配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商業銀行和整個銀行體系應對流動性沖擊的能力。起草《流動性辦法》的基本思路是:針對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構建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
(一)定性與定量監管要求相結合。《流動性辦法》對我國分散在不同法規和制度中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定性和定量要求進行了整合。一方面,充實完善了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定性要求,如充實了多元化和穩定性融資來源、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并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多項內容,提高了壓力測試、應急計劃等監管要求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導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另一方面,在引入巴III流動性覆蓋率這一新指標的同時,對現行的流動性風險指標進行梳理,將其區分為合規性的監管指標和用于分析、評估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工具。其中,合規性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監測工具包括資產負債期限錯配、融資來源多元化和穩定程度、無變現障礙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以及市場流動性等不同維度的相關指標。
《流動性辦法》對于我國銀行業改進流動性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方面,要求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在考核主要業務條線的收益時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推動銀行更好地平衡收益與風險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求銀行現金流測算和缺口限額應涵蓋表內外各項資產負債,包括為防范聲譽風險而超出合同義務進行支付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從而將同業和理財業務等表內外項目對現金流的影響納入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控制。此外,《流動性辦法》要求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能,以及加強日間流動性、融資抵押品和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以推動銀行和監管機構及早識別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視角相結合。《流動性辦法》在繼續強調加強單體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的同時,引入宏觀審慎視角,要求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金融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監測分析市場整體流動性狀況,并在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中充分考慮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等因素,盡早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等跡象,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三)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流動性辦法》統一了對中外資銀行具有共性的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以建立覆蓋中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時也針對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流動性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
《流動性辦法》共4章67條,4個附件。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適用范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以及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總體要求。
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要求,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統等各項基本要素,用單獨成節的方式分別進行了規范。同時,從現金流測算分析、風險預警、限額管理、融資管理、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測試、應急計劃、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并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各個方面,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方法提出了具體要求,促進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
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流動性辦法》要求監管機構采用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多種監管手段,對照流動性風險的定性和定量監管標準,評估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糾正整改、監管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在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流動性事件時,要求監管機構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第四章“附則”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實施時間以及流動性覆蓋率的適用范圍和過渡期安排等。
《流動性辦法》的4個附件具體說明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重點環節的技術細節、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方法、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以及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計算方法。
目前,巴塞爾委員會正在修訂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標準,計劃于2014年底前定稿。因此,《流動性辦法》暫時移除了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相關內容,待巴塞爾委員會完成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修訂后,銀監會將結合我國實際,逐步修改完善《流動性辦法》。
四、《流動性辦法》對流動性覆蓋率指標的規定
《流動性辦法》引入了巴III流動性標準的流動性覆蓋率指標。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銀行監管機構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與傳統的流動性風險指標(如存貸比、流動性比例、超額備付金率、流動性缺口)相比,流動性覆蓋率更為全面和精細,如對同業業務采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系數和較低的現金流入系數,在反映流動性風險方面更為準確,也有助于約束商業銀行對同業資金的過度依賴,對于當前我國銀行業改進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此外,流動性覆蓋率考慮了壓力情形,也有助于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前瞻性。
與2011年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的《流動性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充分考慮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實際的基礎上,采納了巴III流動性標準對流動性覆蓋率的大多數調整內容,主要包括下調非業務關系存款、與央行進行的擔保融資的流出率;提高業務關系存款的認定標準;增加對衍生產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與覆蓋;明確允許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降至100%以下,監管機構要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整個市場流動性的因素,適時采取應對措施等。同時,《流動性辦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巴III流動性標準允許各國自主決定增加2B資產,包括信用評級為BBB-至A+的公司債券、滿足特定條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目前我國法律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投資股票,國內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品種少、規模小、交易不活躍,尚不滿足巴III流動性標準所規定的“存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條件,我國銀行業在境外持有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數量也很有限。因此,《流動性辦法》只增加了BBB-至A+的公司債券作為2B資產,未納入股票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五、《流動性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實施安排
《流動性辦法》適用于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關于流動性覆蓋率的適用范圍,巴III流動性標準規定其適用于國際活躍銀行。從其他國家(地區)已發布的流動性覆蓋率征求意見稿看,大部分擬對流動性覆蓋率實施差別化監管,如香港擬適用于總資產或境外業務超過2500億港元的銀行;澳大利亞擬適用于較大型銀行,不適用于小型簡單銀行;美國擬適用于資產規模在500億美元以上的系統重要性銀行等。從我國情況看,流動性覆蓋率相對其他流動性風險指標更具風險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監測、防范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具有較強的作用和現實意義,在我國的適用范圍不應只局限于國際活躍銀行。但另一方面,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規模較小和復雜程度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確保審慎、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可簡化監管報告和程序,允許其采用簡單、有效的風險計量方法,降低合規成本。鑒于流動性覆蓋率較為復雜,對銀行組織架構、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統等均提出了較高要求,對于規模較小、復雜程度較低的銀行而言,合規成本較高。因此,《流動性辦法》規定,對于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流動性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流動性覆蓋率的計量較為復雜,銀行需要一定的時間對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統和會計科目進行調整完善,《流動性辦法》對流動性覆蓋率規定了與巴III相一致的過渡期,即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流動性辦法》同時規定,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六、關于完善存貸比監管
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法定監管指標。從國內外實踐來看,存貸比在管控流動性風險、控制信貸過快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為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的趨勢,銀監會不斷對存貸比監管加以完善,如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所對應貸款、支農再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并從2011年開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在抑制銀行突擊吸存、降低存款波動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鑒于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流動性辦法》仍將存貸比納入,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并與《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表述保持一致。同時,銀監會高度重視改進存貸比監管的相關工作,密切關注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以及我國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將在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充分聽取業界意見的基礎上,按照與時俱進、積極穩妥、逐步完善的原則,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并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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