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向社會公開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接受社會監督,并聽取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意見。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開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或者既可由國家稅務局、也可由地方稅務局實施的審批事項,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稅務局實施的審批事項。
二、稅務機關要按照本公告的規定,不得在公開的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堅決杜絕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明放暗收等現象。對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對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此前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落實到位,及時清理修改有關稅務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稅務機關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認真收集并研究清單公開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負面清單”管理方向邁進,清單之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由社會自律管理。
四、國家稅務總局收集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意見的具體方式是: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信訪處,聯系電話:010-63969874;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公眾參與板塊下的意見征集欄目。各省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也要向社會公告收集意見的具體方式。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編碼 |
審批 部門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
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備注 |
24001 | 稅務總局 |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第8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
無 | 印制企業 | |
24002 | 稅務總局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第2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無 | 納稅人 | |
24003 | 稅務總局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第3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 無 | 納稅人 | |
24004 | 稅務總局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 無 | 納稅人 | |
24005 | 稅務總局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機關:區縣稅務機關。 | 無 | 納稅人 | |
24006 | 稅務總局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 無 | 納稅人 | |
24007 | 稅務總局 |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無 | 行政 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1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7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
無 | 非居民企業 | |
24008 | 稅務總局 | 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6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 無 | 納稅人 | |
24009 | 稅務總局 | 偏遠地區簡并征期認定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6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16條:“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
無 | 納稅人 | |
24010 | 稅務總局 | 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五、豁免歷史欠稅的程序(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各自的實際征管范圍書面告知欠稅納稅人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歷史欠稅事宜,并受理欠稅納稅人豁免欠稅申請。對1994年稅制改革時已取消稅種的欠稅,欠稅納稅人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管理的,原則上由欠稅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實,主管地方稅務局應密切配合、做好銜接;明確由地方稅務局一方管理的,由欠稅納稅人的主管地方稅務局負責核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9〕58號):“四、以后年度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欠稅,由省(市)財稅部門按照《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欠稅予以審核、批復及核銷,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核銷欠稅情況報告。” |
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財政部門 | 納稅人 | |
24011 | 稅務總局 |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12 | 稅務總局 |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27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施機關:縣以上國家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3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
無 | 納稅人 | |
24013 | 稅務總局 |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第4條:“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后,如發生應稅服務中止、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發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并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
無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
24014 | 稅務總局 | 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財政部、各省財政廳(局) | 納稅人 | |
24015 | 稅務總局 | 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合并繳納增值稅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7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 財政部 | 納稅人 | |
24016 | 稅務總局 |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第1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 無 | 納稅人 | |
24017 | 稅務總局 |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申請繼續抵扣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第1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 無 | 納稅人 | |
24018 | 稅務總局 |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附件1第13條:“試點納稅人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扣除標準核定程序:1.申請核定。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試點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15日前(2012年為7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申請資料的范圍和要求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2.審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給省級稅務機關。” | 無 | 納稅人 | |
24019 | 稅務總局 | 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留抵稅額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部分項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0〕100號)第3條:“退還進口設備留抵稅額的申請和審批。(一)納稅人應于每月申報期結束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進口設備留抵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請后,應審核納稅人提供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其注明的設備名稱與納稅人實際進口的設備是否一致,申請退還的進口設備留抵稅額是否正確。審核無誤后,由縣(區、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三、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的申請和審批。(一)企業應于每月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應審核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其注明的設備名稱與企業實際購進的設備是否一致,申請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是否正確。審核無誤后,由縣(區、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24020 | 稅務總局 | 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3條:“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
《財政部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4〕財預字第55號)第1條第3款:“退稅的審批管理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征收機關(稅務和海關)和國庫密切配合,共同負責。嚴防少征稅多退稅現象的發生。” |
無 | 納稅人 | |
24021 | 稅務總局 |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35項: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實施機關: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外經貿部關于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號):“國家稅務總局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申請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后,通過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對免稅申請所購貨物的情況進行核實,國家稅務總局向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供貨方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的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釆購物資免征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3號)第1條:“國家稅務總局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申請以及財政部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后,通過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對免稅申請所購貨物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出具證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與財政部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相關內容一致,國家稅務總局向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供貨方銷售有關貨物免征增值稅的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主管部門、購貨方和項目單位。” |
商務部、財政部 | 納稅人 | |
24022 | 稅務總局 | 促進殘疾人就業企業增值稅退稅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39項:民政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及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增值稅應納稅貨物退稅審批,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稅務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
無 | 納稅人 | |
24023 | 稅務總局 |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1條:“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 |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 納稅人 | |
24024 | 稅務總局 |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的審核 | 1.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的審核認定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5條:“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后予以免稅。” | 無 | 納稅人 | |
2.對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的審核認定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3.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的審核認定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24025 | 稅務總局 | 拍賣行拍賣免征增值稅貨物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拍賣行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26 | 稅務總局 | 軟件產品增值稅退稅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 無 | 納稅人 | |
24027 | 稅務總局 | 營改增后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第1條:“隨軍家屬就業。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當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免稅政策。” | 無 | 納稅人 | |
24028 | 稅務總局 | 營改增后軍隊轉業干部優惠政策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第1條:“軍隊轉業干部就業。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29 | 稅務總局 | 營改增后退役軍人優惠政策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第1條:“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 民政部門 | 納稅人 | |
24030 | 稅務總局 | 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批 | 1.外貿企業免退稅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17個子項總的設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34項: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實施機關:稅務機關。 | 無 | 納稅人 | |
2.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3.出口企業視同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第11條:“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申報后,應在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后,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第12條:“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的憑證資料齊全的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在經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后,辦理退稅,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 無 | 納稅人 | ||||
5.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9條:“經過認定的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應在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委托出口的貨物,由委托方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申報退稅。” | 無 | 納稅人 | ||||
6.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3條:“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 無 | 納稅人 | ||||
7.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3條:“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見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后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注銷。” | 無 | 納稅人 | ||||
8.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11條:“需要認定為可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總部必須將書面認定申請及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并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認定。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成員企業不在同一地區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認定;總部及其成員不在同一個省的,總部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將認定文件抄送成員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 | 無 | 納稅人 | ||||
9.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審核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第2條:“主管研發機構退稅的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監管工作。”第4條:“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在申請辦理退稅前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 無 | 納稅人 | ||||
10.逾期申報退(免)稅批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2條:“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 無 | 納稅人 | ||||
11.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5條:“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的貨物(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外),可按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手續,辦理過備案的上述貨物,不進行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免稅申報……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 無 | 納稅人 | ||||
12.生產企業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免抵退稅審核、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有關退(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9號)第2條:“上述生產企業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資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退稅部門可據此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手續。” | 無 | 納稅人 | ||||
13.免稅卷煙核銷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卷煙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號)第1條:“卷煙出口企業(名單見附件1)購進卷煙出口的,卷煙生產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出口企業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14.出具出口貨物退(免)稅相關證明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15條:“出口商提出辦理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的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 無 | 納稅人 | ||||
15.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免)稅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52號)第2條:“主管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的國家稅務局負責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核銷等管理工作。” | 無 | 納稅人 | ||||
16.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退稅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第10條:“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按照財稅〔2012〕66號中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 無 | 納稅人 | ||||
17.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經營的國產商品退稅審核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經營的國產商品監管和退稅有關事宜的通知》(署監發〔2004〕403號)第6條:“主管國稅機關對上述單證與相關電子信息審核無誤后,按下列計算公式辦理退稅手續……” | 無 | 納稅人 | ||||
24031 | 稅務總局 | 列入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30條:“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第31條:“主管稅務機關將審核后的免稅申請表及附列的車輛合格證明復印件(原件退回申請人)、照片及電子文檔一并逐級上報……” | 無 | 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 | |
24032 | 稅務總局 |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29條:“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或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文件為設定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辦理免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33 | 稅務總局 | 車輛購置稅完稅車輛退車的退稅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23條:“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 無 | 納稅人 | |
24034 | 稅務總局 | 車輛購置稅完稅車輛不予登記的退稅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23條:“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 無 | 納稅人 | |
24035 | 稅務總局 | 車輛購置稅已完稅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退稅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27條:“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或免稅文件,辦理退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36 | 稅務總局 | 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61號):“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所在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報送本地區城市公交企業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報送資料中應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名稱、新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型號、數量、購置價格與用途等項內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意見,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 無 | 納稅人 | |
24037 | 稅務總局 | 海南境外游客離境退稅定點商店的認定、變更與終止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第6條:“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企業提出的退稅定點商店認定申請,會同海南省商務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認定。” | 海南省商務廳 | 退稅定點商店 | |
24038 | 稅務總局 | 海南境外游客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認定、變更與終止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第12條:“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企業提出的退稅代理機構認定申請,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認定。” | 海南省財政廳 | 退稅代理機構 | |
24039 | 稅務總局 | 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28項: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審批,實施機關: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24條:“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同級財政部門 | 納稅人 | |
24040 | 稅務總局 |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核定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21條:“條例第十條所稱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一)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第7條:“《清單》和《明細表》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于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應于次月15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
無 | 納稅人 | |
24041 | 稅務總局 | 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核定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21條:“(一)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中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5條:“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
無 | 納稅人 | |
24042 | 稅務總局 | 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第4條:“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見附件1)管理。證明單由購貨方在購貨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銷貨方憑證明單的退稅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已納消費稅退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43 | 稅務總局 | 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審批 | 1.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中《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第3條:“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包括將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連續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符合財稅〔2011〕87號文件退(免)消費稅規定且需要申請退(免)消費稅的,須按本辦法規定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免)消費稅資格備案(以下簡稱資格備案)。未經資格備案的使用企業,不得申請退(免)消費稅。” | 進口地海關 | 納稅人 | |
2.定點直供石腦油、燃料油免稅數量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中《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第17條:“生產企業執行定點直供計劃,銷售石腦油、燃料油的數量在計劃限額內,且開具有‘DDZG’標識的漢字防偽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免征消費稅。開具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先行申報繳納消費稅。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使用企業購進的石腦油、燃料油已作免稅油品核算的,其已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數量可抵頂下期應納消費稅的應稅數量。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開具其他發票的,不得免征消費稅。” | 無 | 納稅人 | ||||
3.乙烯、芳烴生產企業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使用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退稅工作。”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二、使用企業僅以國產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申請退稅。辦理退稅時,稅務機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產化工產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入退還書,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121)退稅。三、使用企業既購進國產油品又購進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的,應分別核算國產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及其用于生產化工產品的實際耗用量,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退稅資料進行審核。對國產油品退稅,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辦理。” |
進口地海關 | 納稅人 | ||||
24044 | 稅務總局 | 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23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 無 | 納稅人 | |
24045 | 稅務總局 | 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22條:“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46 | 稅務總局 |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第2條:“二、關于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一)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消費稅申報抵扣憑證上注明的貨物,無法辨別銷貨方是否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可向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該筆銷售業務繳納消費稅情況,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并回函。經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回函確認已繳納消費稅的,可以受理納稅人的消費稅抵扣申請,按規定抵扣外購項目的已納消費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47 | 稅務總局 | 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產品,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產品的名稱、質量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48 | 稅務總局 |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臺協議)待遇審批 | 1.享受協定(含與港澳臺安排、協議)待遇對方居民身份審核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46項: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稅收待遇確認,實施機關: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第2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第3條:“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
無 | 納稅人 | |
2.取得協定(含與港澳臺安排、協議)待遇相關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審核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24049 | 稅務總局 |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一、各地、市、州(含直轄市下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負責向本局所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工作。未設立國際稅收業務部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指定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并將所指定部門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二、證明申請人需填寫并向具體負責開具證明的部門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負責開具證明部門根據申請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協定有關居民的規定標準,在確定申請人符合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條件的情況下,提出處理意見,并由局長簽發。” | 無 | 納稅人 | |
24050 | 稅務總局 | 預約定價期滿后對需要續簽的企業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57條:“預約定價安排期滿后自動失效。如企業需要續簽的,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并提供可靠的證明材料,說明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相關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并且一直遵守該預約定價安排中的各項條款和約定。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續簽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續簽答復書》。稅務機關應審核、評估企業的續簽申請資料,與企業協商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并按雙方商定的續簽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與企業完成續簽工作。”第58條:“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或執行同時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出談簽意向。” | 無 | 納稅人 | |
24051 | 稅務總局 | 企業就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69條:“企業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內,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稅務機關判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 無 | 納稅人 | |
24052 | 稅務總局 |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的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6條:“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第9條:“擬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業應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件,以下簡稱《鑒定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報送的《鑒定表》的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進行審核,并簽注意見。” | 無 | 非居民企業 | |
24053 | 稅務總局 |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批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第5條:“(二)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不一致的,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機關;經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選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主管稅務機關。” | 無 |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 | |
24054 | 稅務總局 |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變更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第5條:“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批準。” | 無 |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 | |
24055 | 稅務總局 | 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境外中資企業可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中國主要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境外中資企業未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其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對其是否屬于中國居民企業做出初步判定,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 無 | 納稅人 | 省(含)以下稅務機關審批 |
24056 | 稅務總局 | 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總局將另行發文明確。企業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發文明確并報總局備案。對不在總局及省級稅務機關文件中明確的名單內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所屬企業的分支機構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57 | 稅務總局 | 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24條:“匯總納稅企業以后年度改變組織結構的,該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相關證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核鑒定。” | 無 | 納稅人 | |
24058 | 稅務總局 | 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業務的核準 | 1.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債務重組業務的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十一、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16條:“企業重組業務,符合《通知》規定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照《通知》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備案;如企業重組各方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選擇由重組主導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層報省稅務機關給予確認。采取申請確認的,主導方和其他當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區、市)的,主導方省稅務機關應將確認文件抄送其他當事方所在地省稅務機關。省稅務機關在收到確認申請時,原則上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完成確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將延長理由告知主導方。” |
無 | 納稅人 | |
2.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債權轉股權業務的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3.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的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4.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資產收購業務的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5.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企業合并業務的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6.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企業分立業務的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7.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跨境重組業務的核準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24059 | 稅務總局 |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49項:西部地區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批,實施機關:稅務機關;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60 | 稅務總局 | 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四、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 無 | 納稅人 | |
24061 | 稅務總局 | 安置殘疾人員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四、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
無 | 納稅人 | |
24062 | 稅務總局 | 創業投資企業享受創業投資所得稅優惠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 無 | 納稅人 | |
24063 | 稅務總局 | 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五、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 無 | 納稅人 | |
24064 | 稅務總局 | 企業享受綜合利用資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六、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 無 | 納稅人 | |
24065 | 稅務總局 | 企業享受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六、本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四、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材料……” |
中宣部、財政部 | 納稅人 | |
24066 | 稅務總局 | 電網企業新建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二、依照本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臺賬,并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準文件的復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無 | 納稅人 | |
24067 | 稅務總局 | 企業享受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試點優惠政策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五、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2012年度可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按有關規定向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納稅申報的資料。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負責審核該年度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法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法人合伙人可抵扣的投資額等項目,并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蓋章確認后,一份交還創業投資企業,兩份由創業投資企業轉交法人合伙人(其中一份由法人合伙人轉交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由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六、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除需按照國稅發〔2009〕87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報送備案資料外,還需提交蘇州工業園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以及該創業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 無 | 納稅人 | |
24068 | 稅務總局 | 企業享受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根據新疆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適時調整。七、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
無 | 納稅人 | |
24069 | 稅務總局 | 企業享受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二、符合前條規定的企業,可在年度終了4個月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辦理免稅手續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三、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的免稅申請后,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免稅的企業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相關免稅手續。企業在未辦理免稅手續前,必須按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相關的納稅資料以及財務會計報表,并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辦理免稅手續后,稅務機關應依法及時退回已經預繳的稅款。” | 無 | 納稅人 | |
24070 | 稅務總局 | 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條規定的簡易辦法進行的抵免)時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書面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71 | 稅務總局 |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四、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 無 | 納稅人 | |
24072 | 稅務總局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收入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明確如下: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73 | 稅務總局 |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一、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以下簡稱《范圍》)涉及的有關事項細化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74 | 稅務總局 |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一、對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75 | 稅務總局 |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76 | 稅務總局 |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等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08〕48號):“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77 | 稅務總局 |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十八、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78 | 稅務總局 | 動漫產業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二、關于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79 | 稅務總局 |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80 | 稅務總局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一、關于清潔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81 | 稅務總局 | 贛州市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備案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四、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
無 | 納稅人 | |
24082 | 稅務總局 |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目錄第17項: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實施機關:上海市、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凡符合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本通知附件《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的要求,報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審批。” |
無 | 納稅人 | |
24083 | 稅務總局 | 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上述行為的認定,由投資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并通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 無 | 納稅人 | |
24084 | 稅務總局 | 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或出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或出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4 號):“三、辦理股權受讓或者出讓免稅事項,由資產公司提交申請報告和所應附的證明文件和材料送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下文,由你局送達當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執行。” | 無 | 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
24085 | 稅務總局 |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第24條第3款:“稅務師事務所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批準。”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稅務師事務所由注冊稅務師出資設立。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有關事宜,按現行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7號):“四、事務所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所的,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審核批復;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及事務所申報材料上報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審批。” |
無 |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分所 | |
24086 | 稅務總局 | 注冊稅務師資格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4項: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 | |
24087 | 稅務總局 | 注冊稅務師執業核準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第10條:“凡經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持資格證書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省局管理中心審核后,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滿二年的,給予執業備案,在證書備注欄加蓋‘執業備案’章;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不滿二年或者暫不執業的,給予非執業備案,在證書備注欄加蓋‘非執業備案’章。” | 無 | 注冊稅務師 |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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