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上海10月29日消息(記者周強)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曾經聲名赫赫的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在"老鼠倉"里翻了船。2011年11月,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李旭利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800萬人民幣。同時,其違法所得一千余萬予以追繳。李旭利不服提起上訴。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旭利上訴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李旭利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由于這一案件創下了多個第一:李旭利是基金業內第一位投資總監級涉嫌違法違規者;是從公募轉至私募涉案第一人;另外,這一案件涉及金額上億元,在基金業也創下了紀錄等。像這樣一個特殊的案件今天上海高院的宣判是否維持了一審原判?
在剛剛結束的公開宣判當中,上海高院終審裁決維持了原判駁回了李旭利的上訴。
上訴期間有兩點引人注目,首先本案進入二審程序后,李旭利當庭翻供。辯護人向上海高院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請求排除李旭利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期間所有認罪的供述以及部分證人證言,所以案件開庭審理過程當中上海高院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了法庭調查,對證人證言以及李旭利供述認罪的相關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進行了審查。
雖然合議庭對部分證人證言予以排除,但是結合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能證明偵查人員詢問李旭利時對其實施了刑訊逼供的行為,也不能證明偵查人員脅迫引誘李旭利供認犯罪的事實。所以對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排除李旭利認罪供述的申請的不予支持。
另外,李旭利在二審時翻供否認自己指令他人購買涉案股票,但是合議庭認為在案足以證明李旭利實施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行為,所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其次,有證據顯示從2005年8月1日到2009年2月27號,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里,李旭利控制的相關證券帳戶的股票交易記錄當中表明李旭利是以相同的手段操作股票共計49支,成交數量是1746萬多股,交易金額達到了2億多元,獲利是3500多萬元。
司法機關為什么沒有對這些行為予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處理?記者在審判結束后就這一問題請教了本案的審判長肖海祥。
審判長告訴記者,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從2009年2月28日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首次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此之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還沒有明確的刑事罪名予以歸置。依據刑法的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則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所以李旭利的上述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前不構成刑事犯罪。雖然說李旭利在這個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實施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行為,但是依法沒有做犯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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