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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

http://www.sina.com.cn  2015年10月19日 17:44  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44號 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股權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諾基亞公司(Nokia Oyj,以下簡稱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公司(Alcatel Lucent,以下簡稱阿爾卡特朗訊)股權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15年4月21日,商務部收到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股權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文件、資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6月15日,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文件、資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對該項經營者集中申報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7月14日,商務部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經進一步審查,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對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10月12日,經申報方同意,商務部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10日。

  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的意見,調查了相關市場界定、市場結構、行業特征、未來發展前景等方面信息,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收購方諾基亞于1865年在芬蘭赫爾辛基注冊成立,在赫爾辛基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股權結構分散,無最終控制人。諾基亞是一家跨國通訊和信息技術公司,主要有三個業務單元:諾基亞網絡、HERE地圖和諾基亞科技。諾基亞在中國有15家子公司。

  被收購方阿爾卡特朗訊于2006年在法國注冊成立,在巴黎和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股權結構分散,無最終控制人。阿爾卡特朗訊的業務單元分為接入及核心網絡。阿爾卡特朗訊在中國有16家子公司。

  2015年4月15日,諾基亞和阿爾卡特朗訊簽署收購交易諒解備忘錄 (以下簡稱備忘錄)。根據備忘錄,本交易將在法國和美國證券市場,通過公開要約收購的方式完成。諾基亞預計交易金額為156億歐元(約1274.5億元人民幣)。交易之后,若諾基亞擁有阿爾卡特朗訊100%的股份,阿爾卡特朗訊的前股東們將持有合并后實體達33.5%的股份。如果交易后諾基亞持有阿爾卡特朗訊的股份少于95%,諾基亞將有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使其對阿爾卡特朗訊達到100%持股。合并后實體的股東將維持分散狀態,沒有最終控制人。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諾基亞和阿爾卡特朗訊在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和服務市場存在橫向重疊。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可進一步細分為無線網絡接入設備(Radio Access Network, RAN)和核心網絡系統設備(Core Network Systems, CNS)。市場調查顯示,這兩類產品一般分別單獨進行采購,不同的客戶選擇不同的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和核心網絡系統設備供應商,而且由于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和核心網絡系統設備適用的接口已經實現了標準化,產品間存在充分的通用性,因此可作為兩個單獨市場進行考察。與無線通信網絡設備供應相關,集中雙方均提供網絡基礎設施服務。此外,集中雙方交易前均從事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業務,覆蓋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和移動終端設備。無線通信網絡設備結構如下圖所示:

  

  

  1.無線網絡接入設備。

  無線網絡接入設備的功能是將信號從移動終端設備傳輸到核心網絡系統設備上,它一方面是移動終端設備的一個開放接口,另一方面是核心網絡系統設備的開放接口。市場調查顯示,無線網絡接入設備根據通信技術標準的不同(2G、3G、4G)在設備結構和功能上存在差異,應用上不具備完全的替代性,存在進一步細分市場的可能。

  2G標準包括全球移動通訊系統(GSM)和碼分多址接入(CDMA)標準。GSM標準由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主持制定,CDMA標準由美國電信工業協會(TIA)主持制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運營GSM網絡,中國電信運行CDMA網絡。2G系統主要支持語音服務,同時也支持基礎數據傳輸。在2G系統里,無線網絡接入設備通過基站收發信臺連接移動終端設備和網絡。基站收發信臺與少量基站控制器連接并由其控制,并被連接到核心網絡系統。

  3G標準包括寬帶碼分多址接入(WCDMA)、CDMA2000、時分同步碼分多址接入(TD-SCDMA)標準。其中,WCDMA、TD-SCDMA標準由3GPP(ETSI創立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制定并發布。CDMA2000標準由3GPP2(TIA創立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2)制定并發布。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分別適用WCDMA、CDMA2000、TD-SCDMA標準。3G系統支持語音和增強的數據傳輸。在3G系統里,連接移動終端設備和網絡的部分是 Node-B設備。Node-B是從呼叫方傳來的語音或數據信號的初始接收者。每個Node-B覆蓋一定的地理區域。和2G系統里的基站控制器一樣,無線網絡控制器對多個Node-B進行集中控制,在給定區域里接收所有Node-B發來的信息,并連接到核心網絡系統。

  4G標準主要是指LTE標準,由3GPP制定并發布,在歐洲、美國、中國使用。4G系統主要支持數據傳輸,其功能優于3G。LTE提供了一種“扁平”網絡接入架構,簡化和移除了導致多重鏈路層的傳統上分層級的網絡元素,降低了網絡的復雜性。目前,大量運營商正過渡到LTE,但也繼續在3G網絡上經營語音服務。在4G/LTE無線網絡設備中,演進型Node-B(Evolved Node-B,簡稱eNode-B或eNB)完全取代了3G中的Node-B和無線網絡控制器。eNB自帶控制功能,可以直接連接到演進分組核心,進而提供一個更為扁平和更有效率的網絡架構。

  2.核心網絡系統設備。

  核心網絡系統設備,是指在移動網絡中管理信息流的設備,它能夠提供呼叫控制和諸如位置更新和認證等安全功能。市場調查顯示,核心網絡系統設備可進一步分為無線分組核心設備(包括用于2G和3G網絡的傳統分組核心設備和用于4G/LTE的演進分組核心);網絡承載IP電話設備 (Carrier IP Telephone),即利用IP協議提供語音和數據的網絡承載電話設備;以及運營支持系統軟件,即幫助用戶有效管理網絡的運營支持軟件和用戶體驗管理軟件。上述設備用戶可以一起購買,也能分別購買,本案在考察核心網絡系統設備市場時對上述三個細分市場分別考察。

  3.網絡基礎設施服務。

  與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和核心網絡系統設備相關的網絡基礎設施服務包括兩大類,網絡實現和維護服務以及專業服務。網絡實現和維護服務,指提供諸如建設和運輸無線接入設備和核心網絡系統設備、建立和實現全包工程、軟件和硬件支持以及客戶培訓等實現和維護服務。專業服務,包括托管服務和系統整合服務。托管服務可以幫助運營商將一些任務外包給服務提供者,包括與網絡相關的技術活動。系統整合服務提供專業的服務,保證用戶移動基礎設施產品平穩而有效地整合入單一網絡。專業服務可以由獨立的供應商單獨提供,可構成獨立的商品市場。

  4.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標準是指,由標準制定組織(SSO)或聯盟協商一致制定并公布,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是在生產活動中為達到標準而必須實施的技術。技術標準的確立與實施保證了產品或服務的互換性、兼容性和通用性。專利權,作為一種法定的壟斷權,賦予權利人就特定專利技術排他性使用的獨占性權利。技術標準與專利相結合,形成了標準必要專利,即實施某項技術標準所需的專利。

  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眾多,往往由專利持有人進行一攬子許可。從需求替代角度看,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存在逐項進一步細分的可能,但就本案而言,是否細分并不影響反壟斷審查結論。本案反壟斷審查對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市場進行了整體考察。

  (二)相關地域市場。

  從地域上看,盡管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存在國際標準化,進口限制、運輸成本和技術要求不構成重大制約因素,但競爭者并未完全在全球范圍內競爭,各國和地區之間使用的通信標準和技術仍存在差異,有些國家出于安全等因素的考慮,對競爭者也存在一定限制。因此,本案重點考察集中對中國市場的影響。

  考慮到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就同一技術在全球不同國家持有相應專利權、專利持有人通常采取全球專利打包許可、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被許可人、不存在運輸成本、價格方面有限的區域差異等因素,相關地域市場存在被界定為全球市場的可能,但考慮到中國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特殊性,本案重點考察集中對中國市場的影響。

  四、競爭分析

  商務部依法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審查,分析了集中雙方在無線網絡接入設備、核心網絡系統設備、網絡基礎設施服務市場存在的橫向重疊。與此相關,還考察了集中后諾基亞持有的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可能引發的競爭問題。

  (一)在無線網絡接入設備領域,集中雙方都供應2G、3G和 4G網絡使用的無線網絡接入設備的業務。以營業額計算,2014年諾基亞在中國2G GSM、3G WCDMA和 4G LTE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的市場份額分別為[20-25%]、[15-20%]和[5-10%];阿爾卡特朗訊在中國2G GSM、3G WCDMA和 4G LTE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的市場份額分別為[5-10%]、[10-15%]和[5-10]%。雙方合并后在中國2G GSM、3G WCDMA和 4G LTE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的市場份額分別為[30-35%]、[25-30%]和[15-20%]。

  市場調查顯示,在中國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存在多家強有力的競爭對手。在4G LTE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愛立信公司(愛立信)都是活躍的競爭者,其中華為、中興的市場份額均高于合并后諾基亞的市場份額,能夠維持現有市場的競爭格局。在3G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雙方橫向重疊集中在WCDMA市場,合并后市場份額為[25-30%],市場主要競爭者華為、中興、愛立信的市場份額均高于20%,能夠對合并后實體形成有效的競爭制約,市場競爭格局不會發生實質性變化。在2G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雙方橫向重疊集中在GSM市場,愛立信和華為的市場份額均為[20-25%]左右,中興占有約[5-10%]的市場份額。盡管合并后實體市場份額較高,但雙方市場份額和營業額與之前幾年相比已成逐步下降趨勢。雙方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在中國2G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的合并營業額不斷下降,降幅達66%。華為、愛立信、中興雖市場份額低于合并后實體,仍是活躍的競爭者。合并后實體不具備在該市場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此外,在市場調查過程中,商務部未收到同行競爭者、上下游企業對合并后實體在中國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意見。

  綜上,本交易難以在中國2G、3G和 4G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二)在核心網絡系統設備領域,雙方在中國無線分組核心設備(包括用于2G和3G網絡的傳統分組核心設備和用于4G的演進分組核心)、中國運營支持系統軟件市場上存在橫向重疊。以營業額計算,雙方在2014年中國傳統分組核心市場的合并市場份額為[10-15%],在演進分組核心市場的合并市場份額為[10-15%]。在運營支持系統軟件市場,雙方2014年在中國的合并市場份額為[10-15%]。在上述市場,存在眾多活躍的競爭對手,如華為、中興、愛立信,市場份額均高于合并后實體,能夠形成有力的競爭制約。且本次交易中,被收購方阿爾卡特朗訊帶來的市場份額增量在上述市場均不高,未實質性增強諾基亞的市場地位,上述相關市場競爭格局不會因本交易而發生實質性改變。本交易難以在中國無線分組核心設備市場、運營支持系統軟件市場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

  (三)在網絡基礎設施服務領域,雙方在中國網絡實現服務和維護服務、托管服務、系統整合服務市場存在橫向重疊。雙方合并后的市場份額分別為[15-20%]、[10-15%]、[5-10%]和[0-5%]。在上述市場,存在眾多強有力的競爭對手,如華為、中興、愛立信,能夠對合并后實體形成有力的競爭制約。且本次交易中被收購方阿爾卡特朗訊帶來的市場份額增量在上述市場不高,并未實質性增強諾基亞的市場地位,各相關市場競爭格局不會因本交易而發生實質性改變。本交易難以在上述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四)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

  1.本項集中增強了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的集中度。諾基亞和阿爾卡特朗訊均參加了多個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例如,ETSI、3GPP、國際電信聯盟(ITU)、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并參與制訂了現行主要通信標準,包括2G標準、3G標準、4G標準。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在不同專利權人中的數量分布可以體現專利許可市場的集中情況。就本交易而言,主要考察了2G、3G和4G無線通信標準許可市場的專利集中情況。

  根據第三方機構iRunway2013年發布的研究報告《2G和3G移動通信》、Cyber Creative Institute2013年6月發布的《向ETSI聲明的LTE必要專利評估》以及有關第三方提供的信息,集中后,諾基亞在2G、3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持有的專利比例將從[25-35%]上升至[35-45%],與列第二位的高通公司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拉大。集中后諾基亞在4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排名從第二位上升至第一位。就整體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而言,集中增加了諾基亞2G、3G和4G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份額,增強了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的集中度。

  2.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是下游市場進入的主要障礙。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對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設備制造行業至關重要,特別是,獲得通信標準技術許可是進入市場的必要前提。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確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通信行業的技術內競爭,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技術實現和解決方案,即使可作為標準技術的替代,其價值也將因標準的確立而明顯降低。而且,由于通信產業資金密集和技術密集的特征,轉換技術發展路徑的成本高昂,尋求替代技術在商業上也不可行。因此,持有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在該特定標準設置方面,具有對該標準使用的控制權,當這個標準構成進入障礙時,該權利持有人可以控制該標準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市場。如果該權利持有人通過濫用其權利,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如拒絕許可、過高收取許可費或進行歧視性許可等,都可能扭曲下游市場的有效競爭。

  3.被許可人對獲得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依賴程度高,且不具備有效制衡能力。市場調查顯示,中國市場上活躍的大部分被許可人和潛在被許可人為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制造企業。由于新一代無線通信技術標準必須與上一代技術標準兼容,即便在4G時代,被許可人仍然需要獲得2G、3G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從技術角度講,4G時代的LTE網絡只能承載數據業務,不能進行語音通話,因此技術上仍需依賴2G和3G標準技術實現語音通話功能。從商業角度講,在中國,目前2G和3G網絡仍然占據主流市場,且現有通信網絡運營商在2G和3G網絡投入巨大,仍需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維護2G和3G網絡。阿爾卡特朗訊在2G和3G通信技術方面擁有強大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交易將增強諾基亞相關專利許可的談判實力。中國市場上大部分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和移動終端制造企業在專利數量和質量上不具備與諾基亞交叉許可的基礎,在與諾基亞的專利許可談判中缺乏有效的抗衡能力。

  4.諾基亞若對專利許可策略進行不合理改變,可能對中國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市場造成的損害。本項集中完成后,諾基亞可能對其標準必要專利收費策略的不合理改變,將導致中國移動終端制造市場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制造市場競爭格局的改變,下游制造商知識產權的總體成本將增加。市場調查顯示,中國是手機生產大國,2014年中國手機生產量是16億3千萬臺,占全球出貨量的50%以上。但中國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行業的平均利潤率較低,面對諾基亞不合理改變標準必要專利收費策略,可能選擇退出市場或者將該成本全部或者一部分傳導至最終消費者。前者將扭曲市場競爭格局,后者則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在審查期間,商務部向申報方指出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可能產生的競爭問題,并就如何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進行了多輪商談。經評估,商務部認為,諾基亞于2015年10月8日向商務部提交的救濟措施方案能夠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全部股權案對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根據諾基亞向商務部作出的承諾,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諾基亞應按要求履行其承諾并接受商務部依法監督。諾基亞承諾的條件如下:

  諾基亞就其在收購阿爾卡特朗訊交易完成之日擁有的2G、3G和4G蜂窩通信標準必要專利(以下稱SEPs),包括阿爾卡特朗訊擁有的2G、3G和4G蜂窩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履行以下承諾:

  (一)諾基亞確認其支持如下原則:在對等的前提下,不應通過執行基于SEPs的禁令來阻止附有公平、合理、無歧視(以下稱FRAND)承諾的標準的實施,除非專利權人已經提供了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條件,而潛在被許可人卻沒有善意簽訂FRAND許可并遵守這些許可條款。

  在對等和符合標準制定組織知識產權政策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的不斷發展的前提下,判定一方是否為善意許可人或善意被許可人的相關因素之一可以是:一方在沒有不合理拖延的情況下,愿意就有關諾基亞提出的許可條件是否與諾基亞承擔的FRAND義務不一致而可能引起的爭議交由雙方均可合理接受的獨立裁決機構解決,愿意受該裁決約束,基于該裁決結果訂立FRAND許可協議,并支付任何基于該裁決結果和協議可能產生的裁定賠償和FRAND許可費。

  (二)當諾基亞在未來將SEPs轉讓給第三方時,諾基亞將在這些專利轉讓完成后,將專利轉讓的情況及時通知其現有的中國被許可人以及任何正在與其積極進行許可談判的中國公司,特別是以下細節內容:受讓方的名稱與地址,轉讓生效的日期以及所轉讓的具體權利。

  如果某些SEPs被轉讓給第三方,從而對即將許可給中國被許可人的諾基亞SEPs組合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任何在轉讓前已經存在的中國被許可人在其現有(許可)協議到期之時應有權利就費率重新進行談判。同樣,對于在這些SEPs轉讓給第三方時正在與諾基亞積極進行談判的中國潛在被許可人,如果這些轉讓的SEPs對諾基亞SEPs組合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諾基亞同意就其提供的許可費率作出考慮。為避免疑義,除了潛在可能被轉讓的SEPs之外,該重新談判或提供的費率也應考慮潛在可能被納入諾基亞專利組合的新SEPs。

  (三)當諾基亞在未來將標準必要專利轉讓與新的所有人時,諾基亞僅會在新所有人接受諾基亞就這些標準基本專利已對標準化組織承諾的FRAND義務(包括在此同意的)約束的條件下進行轉讓,從而將FRAND義務同時轉移給新所有人。

  (四)商務部有權對諾基亞履行本承諾進行監督。為履行本承諾,諾基亞應當在每一日歷年結束后45日內就上述義務的執行情況向商務部進行報告。該報告應包括:1. 諾基亞就受諾基亞FRAND承諾限制的SEPs要求執行禁令以阻止相關標準實施的案例;2. 報告諾基亞向第三方轉讓SEPs的案例及已簽署的合同;3. 諾基亞履行向中國公司通報其所完成的專利剝離交易義務的情況;4. 就以上1至3項說明諾基亞遵守本承諾的情況。這些報告應受到《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中保密條款的全面保護。該報告義務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持續執行5年至2020年10月18日終止。

  諾基亞應在遵守《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履行上述義務。為履行上述義務,諾基亞應制定詳細操作方案提交商務部審查,并在商務部批準后執行。

  商務部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諾基亞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諾基亞未適當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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