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3日電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布修訂后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食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并及時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征求意見稿對召回食品的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
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在采取通過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等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