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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稅收執法風險的有效規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04:25 中華工商時報
稅務干部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無論是在執行稅收政策、執法程序還是在公開辦稅、優化服務等方面的不作為、緩作為及濫作為越來越受到法紀監督和責任追究,如果執法人員稍不注意,就會有受到法紀懲處的危險。因此,稅收執法風險目前不僅客觀潛在,而且,我們研究如何有效規避稅收執法風險的問題已經刻不容緩。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及分類 執法風險,是指具有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人民群眾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潛在危險。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為國聚財、堵漏增收的重任。正因為稅務機關所從事的稅收工作的重要性,就使得稅收執法隨時存在著執法風險,小到經濟損失,大到觸犯刑律。 根據影響程度輕重和所依據的不同法律、法規以及執法所產生不良后果的處理手段,筆者將稅收執法風險劃分為三大類,即:管理類風險、行政類風險、司法類風險。 1、管理類風險:是指依據《稅收征管法》、《行政許可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各類稅法、文件、考核辦法規定,執法主體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由于解釋或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應作為而未作為、未完全作為或作為了未賦予的職責職能范圍內的管理事務而形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風險。例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導致納稅人不能及時了解稅收政策漏繳稅款等。 2、行政類風險:是指依據《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各項行政法律、法規,稅收執法主體因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不良后果及影響的風險。例如:未按照稅務檢查程序進行稅務檢查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等。 3、司法類風險:是指依據《稅收征管法》、《刑法》第397條、402條、404條、405條等規定,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行為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客觀上侵犯國家利益形成國家稅款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而可能觸犯國家法律并負刑事責任的風險。例如:因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導致的稅收瀆職犯罪等。 二、稅收執法風險若干表現形式 (一)管理類風險: 其主要表現在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納稅人合法權益。未完全執行工作流程、政務公開不及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日常納稅輔導不細致造成納稅漏洞、稅務檢查文書規范不統一、稅務登記不準確等等。這類風險日常不易察覺,最容易忽視,而實際最終造成的后果將可能是極其嚴重的甚至要負擔法律責任。從簡單的稅務登記不準確這個錯誤,將對以后在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中稅種確定、稅率確定、征收方式確定等方面造成困難。 (二)行政類風險: 其主要表現在稅務機關的日常行政執法行為中,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如:下戶檢查該出示稅務檢查證而未出示等。同時,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當前執法中最為薄弱環節的問題以及執法文書中引用法律法規不準確的問題,直接導致了一旦發生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率非常高。 三、有效規避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 研究稅收執法風險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要有效規避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當面對某些客觀無法規避和化解的稅收執法風險,我們也要做到將風險有效減低。這樣才能保證稅務機關更有效執法,提高稅收執法的效率,同時保護稅收執法人員自身的執法安全。筆者認為有效規避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對策在于做好以下“六點”: (一)認清出發點,即:從思想根源上要引起稅務干部自身的高度重視,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首先,作為執法主體的稅務機關及其稅務干部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清稅收執法風險的客觀存在性,努力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稅務干部要愛崗敬業,在工作中做到一絲不茍,避免作為不當或者不作為行為的發生。同時,要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廉政自律意識,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堅決做到警鐘長鳴,杜絕稅務瀆職行為的發生。使全體干部嚴格執法,謹慎執法。 (二)把握重點,即:以人為本,著力開展素質教育,提升干部隊伍的綜合素質。 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隊伍建設,大力提高隊伍素質,真正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執法隊伍。稅收執法與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執法人員的素質和作風關系到稅務機關的形象。 (三)掃清盲點,即:規范稅收立法,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執法規章制度。 協調完備的稅收立法是依法治稅之本,要實現依法治稅,必須規范稅收立法,解決稅收實體法法律級次低的問題。以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使制定的稅法能符合國情、民情,具有可操作性,創造有利于稅收工作發展的法制環境。健全稅法公告制度,增強稅收立法的公開化、透明度。 (四)解決難點,即:強化監督查處,加大對執法各環節的監督力度,抓苗頭、抓防范,嚴防失控。對發現的問題堅持一查到底,按規定處理,絕不姑息遷就。 一是要強化稅收執法行為的事前監督。要認真執行文件會簽制度,認真貫徹執行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把保障納稅人的知情、聽證、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一系列權利以及約束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作為健全稅務執法程序制度的重點,減少稅收執法的隨意性,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二是要強化執法行為的事中監督。要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理、報備本級權限內的稅務案件。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稅務案件要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審理的重點主要是審查案件的主體、法律依據、法律程序、法律文書、定案證據和法定時限。三是要強化執法行為的事后監督。要強化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執法監督檢查統一歸口由法規部門負責,其中對執法單位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0%。要建立執法檢查通報制度,將執法檢查情況在系統內公開通報,并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考核兌現。 (五)彌補弱點,即:加強部門協作。加強與公檢法、紀檢監察、國稅等部門的聯系與交往,聯合成立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合作部門,及時聽取意見與建議,學習和交流預防犯罪知識。 一是要加強與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合作,采用定期召開聯系會議或協稅護稅反饋意見會的形式,將稅務機關執法中與這些部門的協作情況進行通報。二是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系機制,將行政處罰、移送案件、立案偵查、提請逮捕、審查批捕、立案監督等情況相互通報,對稅務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商議解決。 (六)找準落腳點,要強化納稅服務和稅法宣傳,做好行政協調,努力構筑稅務部門與社會各界及廣大納稅人的和諧關系。 在稅收執法活動中,如果能做到讓納稅人或相關人員理解、支持、配合稅收工作,那么就會減少或降低執法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稅收任務。為此,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的過程中,不但要做到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更要加強稅法宣傳。(作者單位:北京東城地稅稽查局) 記者: ■趙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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