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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躍文:“對沖基金非洪水猛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20:43 北京商報
一提到對沖基金,一般人腦海中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引發亞洲金融危機的索羅斯量子基金。因媒體引述對其的惡評,對沖基金儼然成為一種破壞市場金融秩序的代名詞。不過,在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張躍文眼中,目前的研究成果沒有肯定的答案,也沒有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讓大家覺得對沖量子基金就是洪水猛獸,必定破壞市場的穩定。那么對沖基金究竟是怎樣一種基金,它和一般的基金有何不同呢?記者就此專訪了張躍文。
商報:對沖基金與一般的基金有什么區別? 張:對沖基金是采用多元化投資策略、力求在不同市場條件下均可獲取高收益的私募基金。目前已知的對沖基金投資策略大約有30余種。其中比較常見的也有10多種。我將對沖基金的策略類型大致可分為三類:即對沖策略、方向策略和復合策略。在對沖策略中又可細分為轉換套利策略、股票市場中性策略、固定收入套利策略、事件驅動策略等,在方向策略上又有偏空策略多空股票策略、新興市場策略、全球宏觀策略、管理期貨策略等,而復合策略則包括多策略和復合基金(Fund of funds)兩種。 另外,以美國為例,其對沖基金和共同基金的主要區別在于共同基金受證監會監管,對沖基金則是不受監管的私人投資機構;而對沖基金最低投資額一般在100萬美元以上,最高不超過499名投資者,不限制投資品種,投資者身份需100萬美元的凈資產,或在最近3年平均年收入達到20萬美元,或在最近兩年平均年收入達到30萬元。而贖回的限制可以從數月到幾年不等,對賣空對沖基金是沒有限制的。 商報:對沖基金對金融秩序究竟是起穩定作用還是破壞作用? 張:對沖基金能加大市場的波動,其主要的風險來自杠桿效應、做空機制和信息不透明以及監管的真空。但是對沖基金是否導致金融危機存在爭論。有研究表明,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對沖基金收益與道指相關性顯著,與泰銖匯率沒有明顯相關性,沒有持有大量泰銖空頭。我對對沖基金的態度是保持中性的。 另外由于國際對沖基金和主流金融機構業務越來越密切,這使得主流金融機構控制金融風險的能力有待加強,1988年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倒閉,其欠下銀行債務1250億美元,以致美聯儲不得不出面組織安排,以Merrill Lynch、J.P.Morgan為首的15家國際性金融機構注資37.25億美元購買了LTCM90%的股權,共同接管了LTCM。 商報:中國目前的市場狀況能否滿足對沖基金的生存? 張:中國的目前狀況能初步滿足小的對沖基金的生存。從制度角度講,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禁止設立、經營對沖基金的規定,QFII制度中也沒有禁止對沖基金成為合格的境外投資者。目前,僅僅是監管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成為限制國際對沖基金進入的主要手段。 從市場角度看,目前國內市場的波動幅度比美國的幅度要大,相當一部分對沖基金是在市場短期波動中尋求套利機會的,市場波動越大,對對沖基金越有利;從規模角度看,目前兩市的成交額和機構投資者也在日益增多;從產業基礎角度看,中國銀行業在轉型、證券業在發展、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國內私募基金也活躍起來,這都是對沖基金生存的基礎。但很重要的一個前提是中國需要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的推出,如果沒有這種做空機制,對沖基金和一般的基金也沒什么區別。 商報:中國面臨的問題是應該發展對沖基金還是要監管對沖基金呢? 張:金融產品的發展與監管向來是共存的。在某種程度上,監管是金融創新的動力。從我國的金融監管層面看,現在監管問題比較多,監管當局是不希望有這么多對沖基金出現的。我估計目前可以投資中國的亞太地區對沖基金規模大概在200億-500億美元之間,他們可以通過QFII、產業投資、私募合作以及地下錢莊等途徑進入國內證券市場。 從未雨綢繆的角度看,中國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可以有提高對國際對沖基金的關注程度;明確對國際對沖基金的監管態度;研究制定針對國際對沖基金的具體監管規定;加強對與對沖基金有關的短期資本流動的監控;適當限制國內金融機構與對沖基金的業務往來等。 另外,我們還需要繼續研究的問題有,對沖基金的杠桿、資產規模和投資策略與其業績的關系;金融機構包含對沖基金的資產配置策略;對沖基金與金融穩定的協調;我國投資者投資對沖基金的可行模式;我國基金管理機構設立和運營對沖基金的可行模式;金融機構對沖基金業務的風險管理等。 商報:您提到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什么呢? 張:例如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形式,對于對沖基金的概念及適用法律進行明確界定,為今后加強對于對沖基金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成立跨市場的對沖基金監管機構,統一監管對沖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活動;要求在中國境內擁有權益的國際對沖基金限期進行登記注冊;在QFII制度框架下,允許符合條件的國際對沖基金進入中國境內從事有限度的投融資活動,并對這些對沖基金進行單獨管理;制定期貨市場、房地產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非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政策時考慮對沖基金因素,對于對沖基金在上述市場中的活動進行單獨監管;要求對沖基金在制定費率標準時,應相對弱化絕對收益標準,將資產規模與收益水平并重,并且制定相對合理的收費起征點,避免對沖基金為單純追求高收益而從事風險過高的投資活動。 楊雪婷/文 張躍文/數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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