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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斂財1.5億 成都泡菜大王獲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10:15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新蓉新老總田玉文領刑11年 記者昨日從成都市中院獲悉,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蓉新公司)、成都市蓉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蓉新公司)以公司效益好、需購買原材料擴大生產等為由,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1億多元的大案,經該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兩單位罰金各20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虛報注冊資本罪兩罪并罰,分別判處田玉文、陳衛東有期徒刑11年和7年,其余兩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據了解,1992年8月,田玉文與兒子陳衛東注冊成立成都市新津縣蔬菜腌臘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2月更名為蓉新公司,陳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8月,田、陳母子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礎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團有限公司,當年11月,該公司又與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股份公司。 自1993年以來,田玉文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以自己公司效益好,需要擴大生產購買原材料為由,并承諾每月支付2.5%至3.5%的高息、到期還本并可隨時收回本金,先后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團公司、新蓉新股份公司等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其中,田作為蓉新系列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向社會公眾宣傳公司效益好、借款回報高,并掌握全部借款的收取、保管、開支;陳衛東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眾宣傳公司效益好,足以保證支付高利息;而田的女兒陳小英、兒媳鄧小蓉作為公司職工,在田的安排下,負責向集資戶出具借條、借款合同以及制作利息發放表,協助田向集資戶收取借款、發放利息等。 后查明,自1995年6月30日以來,蓉新公司、蓉新集團公司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700余萬元。在新蓉新股份公司成立后,田、陳母子又隱瞞公司嚴重虧損、已無力支付集資款本金和高額利息的事實,采用低價銷售、贊助社會等方式虛構公司生產經營良好的假象,再次非法吸收存款近7300萬元。截至2003年5月,經確認的未付借款余額為8525.2萬元,從1996年至2000年,共支付利息5477.1萬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僅扣押到贓款2萬元。2006年4月,有關部門協助蓉新系列公司對集資情況進行登記核查,截至目前,共登記蓉新系列公司尚欠1398戶集資戶的集資款8954萬余元,集資戶確認已領取的利息為1264萬余元。 此外,2000年,田玉文在沒有注冊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讓他人打入200萬元并在當日又將該款轉回等方式成立一科工貿公司,公司成立后造成債權人24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 王鑫 陳興堅 記者龐山嵐 焦點人物 泡菜大王”田大媽 田玉文可謂一個“傳奇人物”,1989年,只有小學3年級文化程度的農村婦女田玉文以僅有的3萬元資金辦起了泡菜廠。她針對不同口味,相繼開發出“蓉新”系列產品達100多種,味道脆、嫩、芳香的泡菜很快占領全國市場。通過10多年時間,田玉文親手打造了當時我國第一大泡菜品牌,因此被公認為“泡菜大王”,其也被社會各界尊稱為“田大媽”。然而好景不長,2002年前后,田玉文的泡菜廠陷入困境。隨后,田玉文和創建的公司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6年6月27日,新津縣人民法院查封了田玉文的泡菜廠,田玉文的“傳奇”就此終結。 走訪現場 田大媽泡菜廠已有了鳥巢 “知道成都新蓉新股份公司在哪嗎?”記者一到新津就問當地的三輪車師傅。 “沒聽說過!”不少三輪車師傅搖頭道。 “那知道‘田大媽’嗎?她的泡菜廠在哪里啊?”記者換種問法。 “這咋個會不曉得嘛,早些年她好風光哦!現在垮了哈!”三輪車師傅馬上回答道。 在當地人的帶路下,記者終于找到了位于新津縣新平鎮三大隊的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還沒進門,首先看到貼在大門左邊的一張已經泛黃的查封公告。 跨進廠門,只見占地70多畝的廠房陳舊而破敗,許多辦公室窗戶的玻璃都殘缺不全,大門都被泛黃的封條封住了。曾經的倉庫內堆放著石板,地上長滿了青苔,在廠內最右側的三間房子內亂七八糟地堆著裝泡菜用的玻璃瓶、小壇子,幾個竹籮筐內放滿了塑料瓶蓋,周圍地上的野草長得足有三四十厘米高,幾只碩大的烏鴉在草叢中筑巢亂竄。 看門的江師傅告訴記者:“現在泡菜廠里唯一的財產就是泡菜池了!庇浾咭恍羞未走到泡菜池邊,就聞到一股腐臭的味道。粗略一算,臭泡菜池多達50余個,按照一個池腌制60噸菜頭來計算,光爛掉的菜頭就多達3000噸!這足可以想見當年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是多么輝煌。 當地一位趙姓婦女說:“當年她借錢的時候搞得神神秘秘的,跟她不熟的人想借錢給她都不得行,因為她當時出價兩分,比銀行高多了哈。結果我家鄰居就借了1000元給她,后來就再拿不回來了! 專家點穴 非法集資監控尚待提高 非法吸存公眾存款案大都在資金鏈斷裂之后才被發現,那監管部門為何未能在事前及時發現并給予制止呢?西南財經大學一經融專家分析認為,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信息極其不對稱,非法集資者往往制造多種假象,諸如公司實力大,效益好等,并以“高回報為誘餌,采取用后期存款支付前期本金、利息的循環方法使投資者對投資的可靠性和盈利性深信不疑”,在公眾借款者自身利益的驅動下,這種地下的集資活動在早期往往不能被發現,只有等到集資者資金鏈出現問題,不能及時支付借款者的本息時,這種地下集資行為才能被揭開。 “另外,這還與目前的法律法規滯后及監管不到位有關!痹搶<医榻B道,目前我國刑法中尚沒有“非法集資罪”,與此相關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但對于這種民間的地下借貸,一是法律界定尚不夠明確,從而影響執法力度,另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初期往往很難發現,導致前期監控不到位。記者張鏡羅曙馳實習記者王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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