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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下月開始,返還型健康險將叫停。近日,保監會頒布了國內首個健康險管理條例——《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并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辦法將去除健康險的一些附加功能,為健康險“減負”,其價格有望下降。
今后將不再有返還功能
在新的管理辦法中,健康險被明確劃分為疾病、醫療、失能收入損失和護理保險四大類,并且詳細說明其定義。
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管理辦法對健康險的功能進行了明確定位。生存給付責任指的是被保險人至約定年齡或約定期限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被保險人生存金,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剔除該項責任后,意味著消費者今后購買的健康險不再承諾還本。
長期以來,“有錢賠錢,無病還本”,是保險公司銷售常見的健康險,也是健康險的一大賣點。
去掉附加功能促其降價
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各界普遍認為,大力發展健康險是解決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主要途徑,但是長期以來,以往很多健康險名不符實,并不單純,通常附加了很多其他功能,如分紅、理財、返還等,最普遍的就是所謂返還型的健康險,由于附加了很多與健康無關的功能,導致價格偏高,新的《管理辦法》讓健康險的功能變得“單純”,就是想通過減少它的“負擔”,把價格降下來,從而更好地為老百姓提供保障。
同時,該《管理辦法》規定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可以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在費率浮動的范圍內,進行浮動費率。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浮動范圍內,根據投保人的具體情況升高或降低費率,現在性別相同,年齡相同,保額相同的兩個人,保費相同,但實行浮動費率后兩人的健康情況不同,保費就不同。
“標準”不是拒賠理由
購買健康險,然而生病之后卻因為醫療診斷標準不符合規定遭到拒賠,是讓不少投保人最擔心的事。但今后保險公司至少不能再以醫療診斷標準不符為由拒陪。新的《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而且,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同時,投保十天內可反悔。根據規定,1年期以上的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不得少于10天。
專家教你咋購買健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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