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鄒桂)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業務處業務員孫璐,利用銀行的工作之利,挪用公款數百萬元。記者昨天獲悉,二中院終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孫璐有期徒刑6年,繼續追繳其105萬余元,連同在案扣押的94萬余元發還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
孫璐原是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分業管理處信貸員。2002年11月,孫璐偽造了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一張50萬元轉賬支票的進賬單,并將支票轉換成現金后挪用了其中20萬
元。2003年4月,孫璐以同樣的手法挪用了三元公司的100萬元,用于個人營利活動。同年7月,孫璐謊稱自己有攬存任務,用三元公司存入分行的120萬元,歸還了之前挪用的120萬元。
2004年1月,孫璐在為北京市雙橋農工商公司將1000萬元存款劃到農業銀行賬戶的過程中,偽造了1000萬元的開戶證實書,將其中的200萬元“錯劃”。孫璐隨后向農工商公司追討200萬元,并偽造了中國銀行進賬單,將200萬元的轉賬支票換得80萬元現金,用于個人營利活動。2004年12月29日,孫璐被告發歸案,當時她用挪用的公款購買了大量的基金。
一審法院判決后,孫璐不服,認為自己應被認定為自首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終審認定,并非孫璐自首,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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