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企業因企業名稱與他人商標同名被判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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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30日 19:06 新華網 | |||||||||
新華網成都3月30日電 (記者 侯大偉) 盡管合法注冊了企業字號,并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合理使用其字號,但成都一企業因名稱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同名,仍被法院判為侵權。 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曲穎介紹說,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向成都中院訴稱,其擁有的“立邦漆”商標已在中國范圍內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成都市立邦建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立邦建材”)將“立邦”登記為企業字號,并在產品包裝及宣傳資料上重點
成都中院經過審理認為,成都立邦建材在乳膠漆的外包裝桶和宣傳資料上,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注冊商標中的“立邦”二字作為商品名稱突出使用,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誤認;該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突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而立時集團商標中的文字“立邦”與成都立邦建材的企業字號雖然相同,但立時集團所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包括可能產生)混淆,故法院對立時集團要求成都立邦建材變更“立邦”企業字號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判決成都立邦建材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曲穎點評認為,這是一起商標權侵權及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發生權利沖突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以自己注冊企業字號的行為合法,是合理使用為由進行抗辯。但法律規定,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商品裝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而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亦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法應當予以制止。 曲穎說,在本案中,成都立邦建材的字號與立時集團的商標相近似,但成都立邦建材的經營范圍不限于生產、銷售涂料,還包括銷售五金交電、建輔建材等,同時立時集團所舉證據又不足以證明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包括可能產生)混淆,故法院對立時集團要求成都立邦建材變更“立邦”企業字號的主張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