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1號公告回應權威度質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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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30日 10:1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柯志雄 北京報道 促使有關被審計單位上繳財政各項資金11.83億元,追回和歸還各類被擠占挪用的資金41.64億元,按規定撥付使用滯留、閑置的資金117.62億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被審
3月29日,國家審計署公布2006年第1號審計結果公告——“200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結果”(以下簡稱“1號公告”)。盡管該公告長達2.5萬字,但上述簡約的開篇使外界對審計署的熱烈關注“再創新高”——這種關注在去年9月下旬審計署披露“32個部門單位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以下簡稱“05年公告”)時一度達到巔峰。 但“05年公告”與此前其它公告引發的另一個結果是,外界一些看法提出,大案要案審計出來之后鮮見處理結果,同時產生對審計署“權威度”的質疑。當時若干廣泛流傳的評論表達了一個相近的意見——“審計風暴不能一刮了之”。 “此次公告強化了審計署的權威度。”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中國審計學會副會長秦榮生告訴記者。 不再是“發現”頻道 “整個公告主要是兩個部分,前一部分是200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結果,后一部分主要是水利建設資金和水利項目審計結果、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審計結果等若干專項審計結果。”秦榮生認為,對于加強審計署的權威度尤其有幫助的主要是前者。 2005年11月初,在“05年公告”發布之后,秦曾與審計署長李金華有所溝通。秦提出,該公告由于缺乏對前因后果的陳述,仍然流于簡單。秦榮生眼中比較理想的版本是既包括審計結果,也陳述處理結果,同時提出合理化建議,“系統地反映給公眾就更有說服力。審計結果只是一個過程,而審計署也不是唯一的決定者。要讓別人自己來看,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而不是一面之詞。” 此次“1號公告”一定程度上回答了秦當時提出的疑問。對于過去發現的“存在問題”的糾正情況,“1號公告”專門分出中央預算管理、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審計、10戶中央企業原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幾個部分予以披露。 “你們可以從這次公告看出,這些問題解決情況還是比較理想的。”審計署一位官員告訴記者,除了以量化的方式來講述已解決的問題,公告中還以“加強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意見的落實情況”作為一個篇章談及各部委及相關單位的努力。 一位曾在去年的預算審計中多次與審計署打交道的部委官員告訴記者,“審計署就是想讓外界知道,他們不是《發現(Discovery)》頻道,光講講事情是怎么發生的就算了,而是希望有更大的影響力。” 新《審計法》新空間 就上述官員看來,“1號公告”中亦包含了審計署擴大影響力的“新方向”,“你可以琢磨一下,為什么他們專門要談談有些部門收支未完全納入中央預算的問題。” 在過去的兩年中,一種觀點認為,審計署缺乏足夠的權力和影響力來推動其正常工作,審計專家一個常見的看法是,“法律法規并沒有授予審計署來強制各個部門單位執行。” 在被審計單位看來,最近頒布的新《審計法》給了審計署更大的空間。修改后的《審計法》增加了一款,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該條款被認為是健全審計監督機制所作的修訂。 新《審計法》還列明: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而秦榮生認為審計署過去的一個“命門”仍然存在——審計署沒有處罰權。 但來自其他相關機構的支持事實上正在日益擴大審計署的“空間”。 審計署上述官員告訴記者,一周之前審計署曾邀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專家、學者進行了一次座談,座談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副主任馮淑萍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決算審計職能的發揮要依賴于審計署的工作,過去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的審計工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務收支的兩個方面內容,對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委員關心的預決算問題反映得比較少,以致于影響預算情況的審查。“修改審計法時我們提出了建議,將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作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點,而且已經被采納。這將促進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要比較徹底地解決過去的一些問題,就需要對過去的一些流程進行改變。”秦榮生告訴記者,現在各個部委只公布預決算情況,而并不公布審計署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不影響預決算通過情況,審計署的權威性還是解決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