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香港草簽避免雙重征稅安排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8日 02:06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陳黛發 自北京 最快從2007年開始,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地區投資的企業以及在兩地取得薪酬的個人,都可以實現避免雙重征稅。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稅務局草簽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并預計今年年內完
據香港媒體報道,香港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表示,在這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文件內,明確了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的范疇,通過兩地稅務信息的交換,對于外資企業在香港設立公司、港商在內地辦廠、在兩地取得薪酬、在兩地通過投資活動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專利權使用稅等情況都作了安排。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稅收研究室孫鋼研究院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以前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一些稅務信息往來的條款包含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即CEPA)中。而隨著內地和香港的經貿往來密切、人員流動情況增多,執行更加規范、更加完善的稅收政策則不可避免。 目前,與中國簽署了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通常稱“稅收協定”)的國家共有包括日本、美國、法國、英國、德國在內的70多個國家。中國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簽署的是《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內容與稅收協定類似。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張文春教授向記者表示,這種稅收協定或者稅收安排,是保護跨國納稅人權益的一個工具,也符合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宗旨。因為這種協定和安排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復征稅行為、防止國際避稅和逃稅行為以及防止稅收歧視。 同時,從去年7月1日起,《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正式生效,中國居民(國民)和中國跨國公司在國外被重復征稅、遭受歧視待遇或者對個別征稅及稅率存在異議,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由國家稅務總局出面與對方協商來解決問題。 而這個辦法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和中國有稅收協定或者稅收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當中國內地和香港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正式生效后,意味著國家稅務總局也可以代中國居民或中國跨國公司解決在香港的稅務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