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沈陽3月27日電 (王歡 范春生) 國企“貪官”挪用公款91萬元,詐騙700余萬元、美金3000元。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詐騙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沈陽市一名國企財務處長李巋峰無期徒刑。滑稽的是,這位“貪官”卻不說出那700多萬元的去向。今年38歲的李巋峰在擔任沈陽市望湖金屬材料交易中心財務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于2004年9月28日私自將沈陽汽車置換中心還給本單位的40萬元人民幣存入其個人賬戶內。而在2002年8月、12月,李巋峰騙取本單位賣地需要繳納的稅款共計51萬多元,存入個人賬戶內供自己使用。
檢察機關還指控,李巋峰還以炒股票高額回報為誘餌,于1996年至2005年間,先后騙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騙取人民幣700余萬元,美金3000元。去年12月19日,檢察機關以挪用公款罪、詐騙罪對李巋峰提起公訴。
今年初,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面對指控,李巋峰辯護稱: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詐騙故意,只是將被害人的錢用于投資做股票生意,暫時不能退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是借錢!
在法庭上,當法官再一次追問:“詐騙的700多萬哪里去了?”李巋峰說:“我只是借錢投資炒股,那700多萬我給了一個人!” 但他始終拒絕說出這個“神秘人”的身份,“那700多萬我給了一個人,但我不能說他是誰……要是能說,我早說了!”
李巋峰的辯護律師則稱:李巋峰在拿到被害人的錢后,寫了收條,也明確表示該錢用于投資股票,不存在詐騙。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巋峰身為國有企業財務處長,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用于個人償還債務和占據使用,致使不能歸還;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詐騙罪。
最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詐騙罪判處李巋峰無期徒刑;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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