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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經理攜客戶資源跳槽被判侵害客戶名單秘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7日 11:16 新華網

  新華網成都3月27日電 (記者 侯大偉) 因辭職后受聘于同類企業并將原企業客戶資源帶到新任職的企業,四川一位銷售經理近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市中院”)判決立即停止侵害原任職企業的客戶名單經營秘密,并賠償和支付各種費用8萬元。

  據成都市中院院長曲穎介紹,原成都市新都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都化工”)經營部經理郭某,于1997年3月至2002年2月5日在該企業任職,并簽有保密協議。但2002年
,郭某提出辭職后于同月受聘于成都市新都區另一家化工企業擔任銷售經理職務,并利用其在原企業任職所知悉的客戶資料等商業秘密,大量銷售競爭產品以獲取非法利益。為此,成都市新都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郭某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和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新都

化工)通過付出勞動、金錢等相當的人力、物力努力,使這些客戶從一般的不特定的客戶之中分離出來,成為了尋找這些客戶的經營者的特殊客戶群體。原告也通過保密協議對這些客戶群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但郭某代表新都的另一家化工企業所簽合同的信息與原告客戶名單信息具有一致性,因此郭某侵權成立。法院判決郭某立即停止披露及允許他人使用原告客戶名單的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支付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共計8萬元。

  曲穎點評說,這是一起企業員工離職后到有競爭關系的同類企業實施侵害原企業客戶名單經營秘密的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商業秘密信息的條件為:不為他人普遍知悉或輕易獲得、具有實際或潛在商業價值、信息擁有者采取合理保護措施。而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除應具有商業秘密一般要件外,還應具有特殊性,即權利人是否通過付出勞動、金錢和努力等所得來,這種客戶名單不是簡單的指公眾熟知的客戶企業名稱和其從事的具體產品,而是指這些客戶企業的特殊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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