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維陽
北京一家文化公司員工朱某以中國馳名商標———王守義十三香系列調味品外包裝上標注“純天然”為由,將銷售十三香調味品的北京小白羊超市連鎖總店告上法庭。年末歲尾,經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無證據證實,判決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連鎖總店勝訴。
今年10月22日,原告北京百行百佳文化傳媒公司員工朱某在北京小白羊超市連鎖總店(以下簡稱小白羊超市)第一分店購物時,看見被告出售的“王守義十三香系列調味品”的外包裝上均標明“純天然”,于是就以29元的價格購買了5瓶產品。回家后發現該產品并非是有機產品,因為只有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才能使用“純天然”字樣。依據《有機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獲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包裝上標注“純天然”等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構成了對原告的欺詐,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而訴至法院。請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款29元并增加賠償29元;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賠償在工商局調取材料的費用50元。
被告小白羊超市辯稱,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被告作為產品的經銷者,沒有侵犯原告的權利,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表示其無欺詐的故意。被告認為銷售的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并出示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給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復函。這份2005年7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法規司簽發的、國質檢法函[2005]99號復函中明確指出,該案訴爭的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的標注,不屬于《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違法行為。
法院認為,交易安全應予保護。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屬于欺詐行為,對此原告無證據證實。故對原告之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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