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思詳) 廣州市工商局近日接到投訴稱,廣州市場上有十幾種口服液包裝與“抗病毒口服液”外包裝特別相似,并利用促銷手段誤導消費者。而這種情況也在不少名牌藥品身上發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生產這些近似包裝藥品的企業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記者在廣州一些大型的藥店看到,有不少于10種清熱解毒類的口服液在貨架上。這些
口服液與廣州香雪制藥的抗病毒口服液外包裝高度相似,主色調也是藍白二色,采取的也是包裝盒正反兩面不同設計(一面橫排版,一面豎排版)。而最相似的地方在于,上面的人頭形標志也完全一樣,只是少了原裝中的彩色小點———而這在乍看之下是根本分辨不出來的。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京都念慈庵川貝枇杷膏和清開靈等常用藥品身上,這已經令廣東省消委會向消費者發出了警示。
外包裝高度相似已經非常容易混淆消費者視聽了,藥店促銷員的推波助瀾就更讓消費者“暈坨坨”了。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建軍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章第五條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就屬于其中的一種被禁止行為。
而該部法律也對這種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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