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業主委員會狀告開發商案終審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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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7日 08:32 中國質量報 | |||||||||
法院判業委會在本案中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該市首例業主委員會狀告開發商案終審宣判。法院以北京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無權代表業主提起商品房預售合同訴訟為由,終審裁定駁回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北京市海淀區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稱,靜源居小區是中房集團華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2002年開發建設、2003年投入使用的高檔樓盤,廣告中承諾社區綠化率達32%,擁有完備的內部設施與成熟的社區配套。2003年業主入住后發現,開發商沒有兌現其在售房時承諾的綠地面積和地下停車庫、垃圾間等社區配套設施,房屋普遍存在墻體薄、隔音差等問題,嚴重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廣大業主遂委托依法選舉產生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向開發商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履行小區綠化率達到32%的承諾,交付地下停車位,向轄區學校交納教育基金,解決業主子女就近上學問題等11項訴訟請求。 2005年10月,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以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業委會不服,認為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是合法原告,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4種情形分別是:(1)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的;(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拒絕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4)其他損害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現靜源居業委會起訴中房華北公司廣告欺詐、合同違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不屬于物業管理糾紛,其起訴的內容均與物業管理無關,因此該業委會并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故依法做出駁回起訴的終審裁定。 作者:郭京霞 (來源:本站原創) |